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湖北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8月18日
湖北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全省自然资源科技创新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湖北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提升自然资源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自然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自然资源厅批准立项的自然资源科学技术研究(包括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和标准研究等项目,包含省级财政预算项目和单位自筹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责任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规范有序的项目管理运行机制。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项目管理和实施实行分工负责制。省自然资源厅是项目管理主体;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为湖北省境内注册为独立法人的,具备从事自然资源领域科学研究工作人才团队和基础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工作。
(一)省自然资源厅
1.根据自然资源部和省科技发展规划部署,结合全省自然资源主责主业实际和科技发展需求,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组织开展项目评审、立项、跟踪、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3.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下达项目任务书;
4.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5.组织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6.为项目实施提供相应支持,创造良好环境。
(二)项目推荐单位
1.负责管理范围内项目的遴选、预审、推荐工作;
2.跟踪项目执行情况,督促所推荐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
3.监督项目资金规范使用,对有重大调整事项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协助处理等;
4.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三)项目承担单位
1.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2.研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配置实施条件,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
3.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资金使用情况等;
4.配合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5.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推动项目成果转化与示范应用;
6.负责完成项目成果资料的登记与汇交,做好项目档案的管理。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项目立项程序:
(一)省自然资源厅依据国家、自然资源部和省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符合指南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年度自然资源科技项目;
(三)项目推荐单位认真审核市县单位的项目申报材料,对其可行性、真实性进行核查,完成项目推荐;
(四)省自然资源厅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要件审查;
(五)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开展咨询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六)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纳入省自然资源厅科技项目库,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建议和财政经费安排计划,经科技处处务会讨论、专题会研究,提请厅务会审议确定项目立项。
第六条按照规定对经厅务会审议确定立项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无异议项目,按程序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任务书;对有异议项目,经核实后进行重新调整和审定。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省自然资源厅、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和履行义务,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项目实施完成。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接收项目任务书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制定实施方案、任务计划等,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无异议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项目实施期间,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项目承担单位一律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实施方案。确需调整的,须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变更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施行。
第十条省自然资源厅采取常态跟踪、动态调度的方式,对项目开展全过程监督,以阶段性重点任务及里程碑目标为基本依据,系统开展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难点堵点,确保项目高质量有序推进。
第十一条鼓励各单位与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及有科研实力的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科技攻关;联合开展科技攻关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明确联合申报单位,并与联合申报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任务后90日内,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省自然资源厅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验收材料要件审查,制定验收工作方案,组织专家开展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实施方案确定的研究内容,以及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等为依据,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以及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形成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省自然资源厅根据专家组综合绩效评价意见,下达项目验收意见函。
第十五条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类。
验收通过分为优秀、良好、通过三类情况,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的科技成果,将予以优先推荐科技成果奖励评选。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验收不通过:
(一)所提供的验收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的真实性;
(二)擅自调整或者变更任务书、实施方案等内容;
(三)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在项目任务约定期限内未完成任务;
(四)不能提供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综合绩效评价报告。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支出审批、票据审核等全流程程序及具体要求,确保资金使用高效、规范、安全。
第十七条项目资金包括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应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规定及行业取费标准,无明确行业标准的,遵循经济合理性原则。
第十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分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具体包括:
设备费: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业务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费用,发生的测试试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知识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及其他相关支出。
劳务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课题)管理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安排绩效支出要合理合规、公开公平,符合国家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有关管理制度规定。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7号)文件精神执行),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可全部用于科研人员绩效支出。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项目预算编制应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按照项目任务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支出预算,并设定量化可考核的绩效目标。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经费安排计划使用资金。总预算不变时,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调剂应由项目负责人报所在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获批后执行,并向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严禁挪作他用。对存在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不按照项目预算执行等违规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成果管理及转化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后30日内,按《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湖北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成果登记。涉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获得的研究成果包括研究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等,必须标注“湖北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资助”字样(自筹项目除外)及项目编号。否则,一律不向部省推荐科技成果奖励。
第二十四条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自主开展实施转化。对于解决制约全省行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或产生重大效益的项目成果,省自然资源厅通过多种方式予以继续支持。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客观、规范地记录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类科研信用信息,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实施过程中的信用状况;专家参与项目评审论证、检查、验收、绩效评价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并按照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科研探索失败,但项目承担单位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一定研究进展和阶段性成果,且经费使用合规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为厅直属事业单位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项目总结,经复核同意后,按规定收回结余资金,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项目承担单位为市县或其他单位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推荐单位申请项目总结,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同意后,按规定收回结余资金,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项目申报立项、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各阶段形成的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立项、采购、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信息的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对在项目实施管理中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等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项目实施,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予以惩戒并追究法律责任。
参加项目评审论证、检查验收的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负有保密义务;若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论证、检查验收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视情节予以惩戒并追究法律责任。
科技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作出现失误,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的,应当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湖北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办法》(鄂自然资规〔2020〕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