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市科技局对《铁岭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暂行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将第八条第一项单位条件中“在铁岭市经营并注册成立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修改为“在铁岭市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将第八条第五项“财务条件: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的,上一年度科技活动收入不低于10万元。”内容表述删除。
3.将第三十一条“对获得批建的专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万元建设经费,根据年度运行评估实效给予1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财政资金均用于创新中心建设上,在市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修改为“对获得批建的专业技术创新中心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财政资金均用于创新中心建设上,在市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
4.将第二十七条“专业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评估制度,应对运行情况、重大成果进行总结,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并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估为不合格档次的专业技术创新中心,需由依托单位在归口管理部门指导下限期一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到期后,由依托单位提出整改验收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整改验收。”修改为“专业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评估制度,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进行备案存档。评估评价周期为2年。”
该文件其余事项无变动。
联系人:市科技局综合管理科贺洋
联系电话:024-72681318
铁岭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