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信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现组织开展2025年度江苏省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申报工作。
一、总体要求
以绿色低碳发展为导向,坚持自愿申报,申报的企业、工业园区应符合《暂行办法》中的基本条件,对照工信部发布的相关标准(清单见附件3)进行自评价,并提交评价报告。各地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择优推荐,推荐的企业、园区原则上应纳入市级绿色制造名单。
二、申报条件
(一)绿色工厂
申报对象为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企业须达到《暂行办法》中绿色工厂评价基本要求,且自评总分达到80分及以上。
自评标准:依据《暂行办法》规定,已纳入工信部2024年度发布的绿色工厂创建标准清单(附件3,相关行业具体标准可在省工信厅官网下载)的行业参照相应行业标准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参照国家标准《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
(二)绿色工业园区
申报对象为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园区须达到《暂行办法》中绿色工业园区评价基本要求,且自评总分达到80分及以上。
自评标准:依据《暂行办法》规定的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附件5)执行。
(三)不得申报情况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不得申报: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督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申报流程
有申报意愿的企业或园区,对照《暂行办法》明确的评价标准和要求开展评价,并编写自评价报告(参照附件4、5)。如果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自评价并编制的报告,须在评价报告内基本信息表如实填写第三方机构信息(第三方机构包括各类咨询服务机构,不限于工信部备案的绿色评价第三方机构),如未如实填写,一经查实本次申报无效。
请各企业、园区于2025年8月11日前在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完成线上申报,同时将评价报告(纸质版一式一份,如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自评价并编制报告,需在报告封面注明)和推荐汇总表(附件1、2)报送至区工信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电子档同步报送。
联系方式:中小企业服务中心851820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