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要求,市科技局对《铁岭市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铁岭市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具体政策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1.《铁岭市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岭市内注册登记的企业、科研单位。”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铁岭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科研单位。”
2.《铁岭市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需在铁岭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5年内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修改为“项目申报单位需在铁岭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科研单位,且5年内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
3.《铁岭市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申报项目须已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入股、技术开发合同,单笔技术合同额20万元(含)以上,且签订日期在申报截止日之前3年内;”修改为“申报项目须已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入股、技术开发合同,且签订日期在申报截止日之前3年内,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领域成果可放宽至5年,支持标准参照市有关政策执行。”
4.《铁岭市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铁岭市内注册的企业、科研单位申报的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修改为“本细则适用于铁岭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科研单位申报的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
5.《铁岭市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申报单位需在铁岭市注册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5年内未因科研失信列入“黑名单””修改为“申报单位需是铁岭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科研单位,近5年内未因科研失信列入“黑名单”。”
6.《铁岭市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单笔技术合同实际到账金额≥20万元(以发票、付款凭证为准),且签订时间在申报截止日之前3年内。”修改“合同到账金额以发票、付款凭证为准,合同签订时间在申报截止之日前3年内,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领域成果可放宽至5年,支持标准参照市有关政策执行。”
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于5日内向市科技局企业服务科反映。
联系人:金秀文高乐
联系电话:72681312
铁岭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