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十五五”期间科普进口免税扶持政策,规范享惠主体自用科普影视作品免税进口核定工作,根据《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2号)和《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13号)要求,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广播电视局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税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

2026年8月21日

黑龙江省“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税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核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十五五”期间科普事业发展免税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核定管理,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2号)《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免税进口政策条件的享惠主体,申请免税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的核定、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核定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科学规范、从严监管原则。

第四条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电影局)、省广播电视局核定享惠主体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

第二章核定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广播电视局共同开展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免税进口核定工作。

第六条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科技厅: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联合核定、出具核定结果、函告海关、组织监督检查、建立管理平台。

(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电影局)、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对影视作品属性、拷贝、工作带、硬盘相关资质进行审核。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七条享受政策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2号)附件所列税则号列范围;

(二)为已核定的享惠主体自用,且用于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

(三)符合国家关于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进口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核定范围与标准

第八条准予核定的免税进口物品为:享惠主体为开展公益科普活动,从境外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且符合国家免税进口政策规定的品种、用途和税则号列范围。

第九条科普影视作品、科普用品是指符合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以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影视作品、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

第五章申请与核定程序

第十条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核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进口单位根据核定事项填写《申请免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信息审核表》,并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一式三份,由本单位对材料真实性予以审核后,提交至省科技厅。

(二)受理。省科技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完成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受理;对于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于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完善的材料。

(三)审核。省科技厅受理申请后,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电影局)、省广播电视局对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审核意见,经各责任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印章。不予通过的,应当注明理由。

(四)函告与通知。审核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哈尔滨海关,抄送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电影局)、省广播电视局,并通知相关享惠单位。

第十一条享惠单位在享惠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向哈尔滨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二)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哈尔滨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第十二条享惠单位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凭省科技厅出具的核定结果及相关文件,办理有关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减免税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中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转/商有关机关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2号)及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1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