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省农业农村厅结合实际,对《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5〕13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5〕4号)等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部门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对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项目田块整治、灌排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开展的日常巡查、维修及养护,保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持续利用,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健全完善“权责明晰、运行有效、日常管护和集中管护相结合”的工程设施管护机制,按照“省政府负总责、州(市)政府负主要监管责任、县级政府负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健全管护制度,筹措管护资金,落实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完善管护措施,建好、管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
第二章管护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内容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内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以及建成的其他工程设施,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埂、护坡等无垮塌、损毁等。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确保沟渠过水断面畅通,无杂物堆放、阻塞;保证沟渠完好,沟渠边墙、护坡无损毁、倒塌、塌方等;输配水管道工程不堵塞,水流能到点到位;小型塘坝、水井、井房、泵站、田间蓄水池等小型水源工程正常使用,灌溉能力得到保障。
(三)田间道路工程。机耕道、生产路、下田板(涵)、路沿路肩等设施完好,无塌陷破损,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防护林网林木存活率较高,岸坡防护、坡面防护工程保持总体完整且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等。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强弱电设施完好、正常运行,无安全隐患,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等。
(六)其他工程。项目永久性公示牌、工程标识牌完好、整洁,其他工程设施运行情况良好。
第三章工程管护主体和方式
第七条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制定本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指导县级管护工作开展,监督管护制度落实,定期开展培训服务等相关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结合本地实际完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一项目一办法建立健全管护机制,细化管护措施,开展日常抽查、集中维护等相关工作,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管护模式。
第八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由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管护主体;未流转的农田,由所在村集体作为管护主体。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属两个以上村共用的,不能明确到村的,由所在乡镇(街道)作为管护主体。
第九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管护主体的,应自行选定管护人员。村集体或乡镇(街道)作为管护主体的,由村集体或乡镇(街道)负责选定管护人员并签订管护合同。村集体可设立高标准农田运行管护公益性岗位,从村组干部和有一定农田设施管理经验的村民中择优选择,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劳动能力的脱贫劳动力。
管护人员负责日常管护工作,包括日常巡视、检查,中小沟渠、沉砂池等日常清淤,泵站、闸门等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防范农村道路、农桥超载超标车辆通行等。
管护人员巡查发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存在破损现象或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村集体报告,由村集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修复;若村集体无法完成修复,需及时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条管护主体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农田工程设施。项目区所有村民都有维护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设施的要求,在项目实施前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机制,并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将管护相关工作列入项目设计内容。未建立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的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及时办理交付手续,签订资产交付协议,形成资产交付清单,明确管护要求和标准,建立有效的管护机制。
第十三条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的损毁,在质保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质保期满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应及时将其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
第十四条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实施主体责令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任何单位及个人有意损坏工程、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存在新型经营主体变更的,当地村集体应及时和变更主体签订管护责任书,并监督落实管护职责和管护人员。如遇新型经营主体撤资,在新的经营主体落实之前,当地村集体应落实管护人员,履行管护职责。
第十六条跨乡镇(街道)的工程设施,可按行政区划实行分段管理或者委托主要受益对象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探索创新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模式,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行业机构、引入保险机构、社会化服务等管护模式。针对泵站、电力设施、水闸等技术性较强的设备设施,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行业机构等方式,落实专业化维护。
鼓励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和管护保险,支持承保机构组织专业力量对设计、施工、监理进行监督,开展建后管护,防范工程质量和灾损风险,出现问题及时理赔修复。
第十八条项目区农民群众是农田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要增强主动参与工程设施运行管护的意识,自觉接受村集体的统筹安排,共同维护好、运用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第十九条管护主体应建立管护台账,记录管护情况。乡镇(街道)每季度应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一次管护情况。
第四章管护资金
第二十条各地应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营管护多元化投入机制,合理保障管护经费,发挥地方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多渠道筹措运营管护经费。
(一)财政安排预算。省级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各地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安排本级管护财政补助资金,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资金投入稳定。
(二)项目资金计提。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坚持量质并重、保障建设成效、符合有关资金投入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可在省级及以下建设资金中,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省级及以下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提取管护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管护。
(三)其他渠道补充。鼓励各地引导社会投资、金融机构等投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管护主体可通过投工筹资,以及从工程设施经营收益、社会捐赠资金中按比例计提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
第二十一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的使用范围。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简易管护工具费用及委托服务费、管护保险费、劳务报酬等支出。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高效节水灌溉中个人(企业)使用部分和可以明确产权并移交个人(企业)负责管护的工程,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管护资金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款专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将最终认定的图斑提供自然资源部门,供自然资源部门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要及时公示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信息,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探索合理耕作制度,加强后续培肥,防止地力下降;经流转后的农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采取用地与养地结合措施,确保在使用期内农田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
第二十六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纳入省级抽查、日常监督、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等内容,结果作为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情况监督,督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和资金,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工作执行情况,特别是管护经费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农田建设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日常监督,及时全面掌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各类建成设施正常运行。将已实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要通报到乡镇(街道),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后续安排农田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信息化、智能化赋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依托现有平台,实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数量、空间位置、运行现状、管护情况等信息化管理,强化日常监管,提高管护效能。
第二十八条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问题发现、及时处置机制,针对群众反映、巡查发现、媒体监督等各类渠道反映问题,建立台账,及时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规定的通知》(云农规〔2022〕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