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局)、民(宗)委(局)、林草局、农垦管理部门,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别调整为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云南省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农垦局
2026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常态化帮扶的转移支付资金,重点支持实施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
第三条帮扶资金分为开发式帮扶、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5个任务方向。
第二章资金用途
第四条帮扶资金重点支持帮扶产业发展,提升产业帮扶质效。优先用于带动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下统称“重点帮扶群体”)通过产业增收。
(一)支持推动全产业链开发,壮大县域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含林下经济等)发展。范围上重点支持具有较好资源禀赋、良好市场前景、带动增收能力强的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延伸支持休闲农业和“农旅”融合等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统筹支持雕刻、印染、刺绣、编织、银器打造、陶器制作等具有地域特色的手工业;环节上重点支持种业发展、良种良法推广、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车间(初加工、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等)、产地冷藏保鲜、仓储等项目建设,鼓励建设标准化生产、加工、仓储基地,支持农副产品集散地建设,以及绿色有机食品等公共品牌打造和产销对接。支持用于产业项目的道路、农田、水利等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运用先进高效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帮扶产业提档升级,包括但不限于良种繁育、水肥一体化、智慧农业、先进农业装备等。按规定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支持各地创新支持方式,探索通过贴息等方式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通过帮扶资金支持的村集体,在符合相关规定和分配顺序前提下,项目收益优先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发展生产。
(二)支持重点帮扶群体生产经营。各地可利用产业帮扶到户奖补政策,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奖补原则、标准、程序另文印发;中央帮扶资金支持的产业奖补类项目支持对象限于重点帮扶群体,省级帮扶资金在保障重点帮扶群体帮扶项目需求的基础上,可适当分类分档支持其他农户,鼓励发挥其他农户的带动作用。对重点帮扶群体小额信贷予以贴息补助,贴息金额按中央资金承担70%、最高不超过2.5%和省级资金承担30%、最高不超过1.1%安排;在充分评估小额信贷风险敞口的基础上,各地可适当安排省级帮扶资金按照放大倍数不低于10倍水平补充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各地可适当安排省级帮扶资金用于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支持建立健全全省农业融资担保体系政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对符合云南省农业保险创新发展政策条件的中央和省级补贴险种及省级备案通过的州(市)县级险种,州(市)县级财政承担的对重点帮扶群体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可从省级帮扶资金中安排。
(三)支持相关领域产业发展。各地可安排中央帮扶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方向)支持实施兴边富民行动、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产业发展和推广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不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在通过中央帮扶资金(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巩固提升任务方向)支持国家认定的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基础上,支持各地统筹省级帮扶资金支持国家和省级认定的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涉及华侨社区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将属地华侨社区涉农乡村特色产业项目纳入省级帮扶资金支持范围。
(四)支持优先保障帮扶产业发展。中央帮扶资金以州(市)为单位保持产业投入占比基本稳定,由州(市)结合县域产业发展实际对县级实行差别化要求;省级帮扶资金对各地产业投入占比不作硬性规定。按照“先定办法后奖补”的原则,各地可在制定奖补办法或细则,明确支持项目清单、资金来源、申报及审批程序等机制后,适当安排省级帮扶资金通过财政奖补方式对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的帮扶产业给予支持。
第五条帮扶资金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就业增收。支持吸纳重点帮扶群体等参与小型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项目,支付劳务报酬占项目补助资金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提高比例;对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可使用帮扶资金安排培训费用支出;对重点帮扶群体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参与“雨露计划”给予补助,具体标准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对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帮扶车间、乡村工匠、劳务品牌涉及的市场经营主体吸纳重点帮扶群体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奖补,奖补金额分别不超过经营主体实际支付报酬的40%(防止返贫致贫对象)、20%(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市场经营主体,允许各地使用省级帮扶资金给予奖补。按照科学规范、动态调整等原则,支持重点帮扶群体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避免形成固化、刚性支出。对重点帮扶群体跨省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可安排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对省内跨州(市)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可从省级帮扶资金安排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的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
第六条帮扶资金支持补齐必要的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道路、饮水保障、排水以及必要的护坡、挡墙、桥梁、河道、公厕、村庄公共基础照明等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国家认定的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内户外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其中,支持各地统筹省级帮扶资金用于村内户外必要的垃圾和污水处理),解决影响群众基本生产生活的突出困难,促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考虑财力承受度和群众接受度,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组等为单位因地制宜片区化推进。支持各地统筹省级帮扶资金支持国家和省级认定的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场内户外涉农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华侨社区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将属地农村华侨社区区内户外涉农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省级帮扶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帮扶资金支持的其他方面。通过开发式帮扶任务继续推动做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支持带动搬迁群众增收的产业、就业等项目;支持完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社区内必要的配套设施,可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的比例对“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予以补助;可安排省级帮扶资金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完善消防配套设施、因住房维修基金不到位导致的必要房屋修缮;支持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大型进城集中安置区水电费和物管费补助政策;中央帮扶资金对纳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县级可统筹不超过5%的到县省级帮扶资金用于上述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偿还。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的其他相关任务事项。
对过渡期通过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的、截至过渡期结束仍未实施完毕的项目或政策,可继续通过帮扶资金予以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政策有序转换和退出。县级可适当安排省级帮扶资金用于弥补过渡期以来实施的符合帮扶资金管理要求、当年已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的项目资金缺口。省级帮扶资金可直接支持没有资金来源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公益性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护维护。脱贫人口分类管理工作完成前,可继续沿用过渡期到人到户类项目(含产业奖补到户项目)支持对象范围。
第八条帮扶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等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支出,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重复,严格遵循负面清单(详见附件1)。偿还“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九条帮扶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具体因素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并统筹考虑保障各地财政运行稳定性、常态化帮扶工作需要等情况进行适当调节。任务方向按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和权重(详见附件2)。对于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常态化帮扶特定事项、区域等可适时采取定额等方式分配。省级可全部采取因素法分配帮扶资金,也可在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同时,聚焦高原特色农业重点产业、关键环节,计提一定比例资金对县级申报的部分产业项目探索竞争立项分配,竞争立项评审要求和资金补助等另文明确。支持州(市)结合实际从下达到县的省级帮扶资金中统筹不超过20%的比例用于推动州(市)内的均衡发展,统筹方案在收到省级资金下达文件后20日内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州(市)通过本级财力安排的帮扶资金,鼓励探索竞争性立项分配。
第十条帮扶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联合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民族工作、林草和农业农村(农垦)等部门共同管理。其中开发式帮扶任务资金由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管理;以工代赈任务资金由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共同管理;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由财政、民族工作部门共同管理;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由财政、林草部门共同管理;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由财政、农业农村(农垦)部门共同管理。省级帮扶资金可根据项目实际,探索引入其他部门参与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年度预算安排,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指导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资金项目和形成资产具体使用监管,组织实施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资金测算所需行业基础数据,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收到中央下达资金文件后1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下达资金文件后30日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财政部预算下达情况,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确定分配方案并分解下达资金,同时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于每年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提出当年省级帮扶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每年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确定分配方案,并分解下达资金。
州(市)收到省级下达资金文件后,对省级直接分配到县级的资金原则上15日内完成下达,对需再次分配的资金在30日内完成下达;超过30日仍未下达的州(市),不得再统筹省级帮扶资金进行二次分配。县(市、区)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原则上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组织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帮扶资金对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欠发达地区予以倾斜支持。通过设立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其他县两个资金池等方式统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其他县发展。州(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分配帮扶资金时,要综合考虑本地区任务需要,向帮扶任务较重的地区倾斜,同时兼顾其他地区,推动均衡发展。
帮扶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县级应结合实际,依据本地常态化帮扶规划和到县资金规模,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安排使用资金。
第十四条帮扶资金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不得挤占挪用、滞留欠拨、以拨代支、超进度支付。县级对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承担主体责任。各地要加快预算执行,具体项目资金支出按省级下达文件要求的科目列支,鼓励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保单)、担保保函、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保险等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代替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省级帮扶资金涉及的农业保险支出,按照云南省农业保险综合管理平台运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结转结余的中央和省级帮扶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当年度未使用完毕的资金须办理结转手续,原则上应于次年6月底前全部支出(质保金除外)。年度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资金结转结余,因规划滞后导致的,由具体规划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不成熟或未按期完工导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因资金下达和保障不及时导致的,若属于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提供不及时或未及时申报项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若属于其他情况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的,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因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结余资金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帮扶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相应任务帮扶资金分别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将绩效管理工作贯穿于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等各环节;财政部门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绩效管理责任的监督指导,按需开展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结果奖惩运用,省级在提前及年初分配下达资金时,可将支出进度等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分配因素奖优罚劣;在年度执行及年底执行完毕时,可根据各地支出进度实施激励奖惩;对省级及以上部门开展的评价、考核、监督检查、日常监管、审计等各渠道发现问题,省级可通过调整当年下达资金方式进行惩罚。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关于帮扶资金的分配结果等信息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本行业项目库建设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建立并逐步完善帮扶资金项目库,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选择,未入库项目不得安排资金,在完成入库程序后方可纳入支持范围。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原则上当年11月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3年内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第十八条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报批。根据项目规模、实施主体、覆盖区域等因素,由村(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华侨社区)、乡镇或县级部门等提出项目入库申请。项目单位提交入库申请时,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及帮扶资金申请额度、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对照入库要求审核,确保入库项目质量。拟入库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汇总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等)审批,并由州(市)全面论证审定后报省级备案。省、州(市)两级组织实施的项目经同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纳入项目库管理。在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各环节,按“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严格落实分级分类公告公示要求,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对中央和省级帮扶资金拟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或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拟入库项目,可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提级综合论证。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运营的单个项目或同一主体当年累计帮扶资金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的,按照“谁主管、谁审批”的原则,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对租赁、运营项目资产的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尽职调查;1000万元以上的,先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向州(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州(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租赁、运营项目资产的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尽职调查。杜绝同类项目拆整为零入库,以规避提级综合论证和尽职调查。
产业发展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运营方案,基础设施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管护机制和管护经费来源。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各年度建设内容及资金投入金额。
第十九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商财政部门及时制定本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成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拟确权对象。工程建设类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符合规定的村庄小型建设项目可按有关规定施行简易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抓好项目实施工作跟踪督促和质量监督,推动项目按计划如期实施,完成后及时做好项目验收报账工作。
在项目入库环节进行提级综合论证的项目,省级和州(市)级在项目立项和实施环节,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全过程跟踪监管。
第二十条帮扶资金实施的产业项目应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对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任务不作硬性要求)。各地要积极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通过方案、协议等明确的形式,采取带动生产、托管托养、合作经营、帮助产销对接、收益分红、土地流转、资产入股等方式与重点帮扶群体、村集体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可适当带动其他农户,不得采用简单入股分红方式实施项目。到人到户产业项目应聚焦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含林下经济等),事先合理确定实施方式和奖励补助标准。
第二十一条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申报时应同步申报、审核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下达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围绕项目绩效目标,对实施周期半年以上的项目组织实施进展情况进行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和预算项目实施完成后,应严格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作为所在地区和单位以后年度申请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帮扶资金实施项目要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具备条件的应尽量确权到村(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华侨社区),推动帮扶项目资产持续发挥效益。各地要加强帮扶项目资产全过程管理,项目谋划时明确资产管护责任,完工验收后做好资产确权移交,加强资产后续运营管护,规范开展收益分配。采取先进高效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帮扶产业提档升级的,应确保设施设备有效运转,运行成本有效覆盖。
第二十三条县级可从到县的中央和省级帮扶资金中,分别按不超过2%、8%的比例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管理费。县级可采取统一提取分配或按项目据实列支的方式管理使用项目管理费,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各地自筹解决,不得超标准列支。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后续管护维护等与项目管理直接相关的支出。省级帮扶资金项目管理费还可用于帮扶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项目档案整理支出。省本级和州(市)本级实施的建设项目,严禁从中央帮扶资金列支项目管理费,但可按上述规定从省级帮扶资金列支项目管理费。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本级帮扶资金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由县级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及上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帮扶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追回已拨付资金、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定期调度本部门管理使用的分任务资金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出进度,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推动工作不断改进,确保资金效益和项目成效。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做好帮扶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帮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在帮扶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中按相关规定落实好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及财政部等国家部委有关要求,结合常态化帮扶工作实际及改革要求,适时调整完善帮扶资金支持内容、分配因素等。
第二十七条省级、州(市)级和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常态化帮扶需要及财力状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帮扶资金;省级和州(市)级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投入情况纳入帮扶资金绩效评价内容。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本级帮扶资金的分配方式、具体用途等,与上级帮扶资金用途做好统筹衔接、查缺补漏。
第二十八条州(市)、县(市、区)管理使用中央和省级帮扶资金按本办法执行,不再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6年10月8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乡村振兴局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21〕140号)、《云南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云财农〔2023〕46号)、《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修订〈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财规〔2024〕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帮扶资金负面清单
2.5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
附件1
帮扶资金负面清单
1.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包括但不限于弥补“三保”支出、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按规定用于“十三五”时期规划内易地扶贫搬迁债务偿还除外)等。
2.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印刷费,以及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
3.不得用于交通工具及通信设备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购买、维护交通工具(包括各类机动车辆),购置通讯设备等。
4.不得用于建盖、购买、租赁、维修、装修楼堂馆所[如办公楼、培训中心、职工宿舍和餐厅、商铺(房产)、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及酒店、展览馆、博览园、观光园、博物馆等]和建设“门墙亭廊栏”、盲目堆盆景和打造景观带、刷白墙、牌楼、修仿古建筑等项目,以及购买家具、超出满足基本使用条件的房屋装修等。
5.不得用于支付中介费用(除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管理费外)、垫资或回购、资本金入股企业、弥补企业亏损、设立基金(省级使用省级帮扶资金设立产业发展基金除外)、购买各类保险(除本办法规定的农业保险外)、借款、村庄规划编制和修订,以及用中央帮扶资金对企业进行贴息和奖补(除本办法规定的吸纳重点帮扶群体就业奖补外)等。
6.不得用于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单纯入股分红的项目,未明确资产后续管护责任主体的项目,未进行充分论证、建设要素无保障的工程项目,未建立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或建立机制仅有一种的乡村产业项目。
7.不得用于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或违规侵占耕地、损害群众利益、造成资源浪费等问题的项目,违反经济规律、超越发展阶段、脱离实际、盲目贪大、使用率低、项目预期效益低下和重复建设的项目,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的项目。
8.不得安排帮扶资金承担明确由各地履行的支出责任,重点帮扶群体的识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地本级预算安排。
9.不得用于社会救助、公共卫生、养老保险、教育、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以及城市、非农社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华侨社区除外)建设及其他与开发式帮扶无关或联系不紧密的搭车、打政策“擦边球”的项目。
附件2
5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
| 序号 | 任务 | 基础性因素(权重50%) | 政策性因素(权重40%) | 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权重10%) |
| 1 | 开发式帮扶 | 包括防止返贫致贫对象、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等相关群体规模及结构,以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 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欠发达地区倾斜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吸纳重点帮扶群体跨省就业,支持解决因受灾等防止返贫致贫突出风险问题等,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工作要求的常态化帮扶重点任务 | 根据年度常态化帮扶考核评估、资金绩效评价、资金项目绩效管理等相关结果确定[可用于对州(市)县级奖励,以及支持通过竞争立项等方式确定的县级谋划项目] |
| 2 | 以工代赈 | 包括防止返贫致贫对象、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有关人口规模及结构,以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 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发放情况、“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解决因受灾等防止返贫致贫突出风险问题等 |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资金项目绩效管理等相关结果确定 |
| 3 | 少数民族发展 | 包括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及结构,以及民族自治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少数民族发展有关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以及民族地区常态化帮扶任务等 |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资金项目绩效管理等相关结果确定 |
| 4 | 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 | 包括欠发达国有农场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以及年均收入等 |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农场发展有关重点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及农场改革等情况 |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资金项目绩效管理等相关结果确定 |
| 5 | 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 | 包括欠发达国有林场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以及年均收入等 |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林场发展有关重点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及林场改革等情况 |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资金项目绩效管理等相关结果确定 |
| 注:各任务方向分配因素及权重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及常态化帮扶的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