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和部省属驻邵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邵阳市跨境电商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1日

关于促进邵阳市跨境电商发展的若干措施

(试行)

为推动邵阳市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中国(邵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口岸平台建设和运营。鼓励企业运营跨境电商监管作业场所和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对企业用于跨境电商监管作业场所和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的运营费用给予支持,每年各不超过100万元。(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邵阳海关配合)

二、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各县市区和邵阳经开区打造一批具有一定规模、产业配套齐全、多功能、多业态的跨境电商产业园。支持园区申报省级跨境电商园区,对成功获批的,由市财政按省级支持标准的50%给予支持,单个园区不超过300万元。(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三、支持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发展。跨境电商服务企业为10家以上有跨境电商实绩的企业提供交易、报关、仓储、物流、支付等专业配套服务的,按当年度服务费用的5%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四、支持跨境电商培训基地、企业孵化中心建设。加强政校企合作,支持在邵高校和职业院校组建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基地和跨境电商创业班,制定跨境电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每年评选3—5个优秀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基地,对启动资金和运营费用给予支持,单个基地最高支持不超过10万元。鼓励各县市区建立跨境电商企业孵化中心,因地制宜开展各类企业孵化和人才培训活动,每年评选3个优秀跨境电商企业孵化中心,对启动资金和运营费用给予支持,单个孵化中心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市商务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五、支持传统外贸企业利用线上渠道转型跨境电商。对依法诚信经营、首次通过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或自建独立站开展跨境出口业务,且近一年内经该渠道产生纳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实绩或外汇收汇记录,并依法纳税的各类市场主体,按其开拓线上渠道的实际投入给予一次性成本补助。其中:入驻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出口业务的,按实际支出的平台入驻年费、站内推广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单个企业上限10万元;自建跨境电商独立站开展出口业务的,按实际支出的建站软硬件购置、域名注册及年度运营维护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单个企业上限15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可同时申请上述两类补贴,合计上限20万元。(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邵阳海关配合)

六、支持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支持企业开展公共海外仓建设,对符合国家级、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条件的,按仓给予其运营主体不高于1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支持公共海外仓运用信息化平台管理和智能设备,对其信息化智能改造费用给予50%的支持,单仓最高不超过10万元。(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七、支持多式联运体系建设。积极推动邵阳至珠三角图定班列开行(100列),每开行一趟奖励3万元,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支持邵阳班列常态化开行,在班列开行装卸费、吊装费、短驳费、报关费方面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邵阳湘粤港“跨境一锁”、邵阳至东盟、越南河内直通车开行,每发运一趟奖励20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商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邵阳海关配合)

八、支持跨境电商出口前置仓建设。鼓励企业在长沙、广州、上海等地建设或租赁集货仓、出口前置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邵阳跨境电商集拼中心运输至集货仓、出口前置仓,按仓储费、仓内服务费等费用的3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九、附则。本措施涉及的支持资金明确由市财政支出的,由市财政予以保障。本措施与其他同类措施,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奖励(本措施第二条除外)。本措施的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商市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出台。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原《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口岸平台建设及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3〕21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邵市政办发〔2026〕8号+印发《关于促进邵阳市跨境电商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_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