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滨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8月27日
滨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滨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建设,构建更加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链条,加快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应用,根据《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鲁科字〔2025〕187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试基地,是指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关键环节,依托行业优势科创资源或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集聚中试场所设备和人才、对小试研发成果进行熟化研发和中间性放大试验等服务,进而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实体。
第三条中试基地定位于创新链中下游,致力于推动科研成果实现产业化,按照“聚焦产业、技术先进、开放共享、规范管理、市场机制、风险可控”的原则建设。
第四条中试基地的主要任务有:样品试制、工艺验证、放大熟化、小批量试生产、产品性能检测、技术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立足我市实际,围绕重点产业集群,优化中试基地建设布局。
第六条市科技局负责中试基地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等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作为本部门、本辖区中试基地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日常服务等工作。中试基地依托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环保、保密等主体责任。
第二章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中试基地原则上由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建设,鼓励产学研合作共建。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建设基础。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中试基地建成两年以上,并具有中试服务项目实现产业化的案例。
(二)具有对外服务的意愿。能充分发挥中试装置作用,面向行业提供开放共享的中试服务。
(三)拥有专业人才队伍。人才队伍专业结构合理,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工程化经验丰富,能满足中试需求。
(四)具备必要的中试设备、场地条件。有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等必需的固定场所,有提供中试服务必需的专用设备,设备原值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
(五)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中试相关环节的环境条件、工艺流程等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要求。近五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及环境违法行为。
(六)管理规范、运营高效。具有明确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及收费标准;对入驻基地的小试产品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有保护措施及制度;中试基地应实行财务收支独立核算。
(七)服务业绩显著。经第三方审计确认近两年中试服务到账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关联企业间发生的除外)。
第八条中试基地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市科技局通知要求负责组织本部门、本辖区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申请认定中试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试基地认定申报书;
(二)中试人才队伍、场所条件、设备清单、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
(三)关于中试环节的安评、环评报告;
(四)中试服务收入到账等证明材料(关联企业间发生的除外);
(五)其他能体现创新和中试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中试基地认定程序:
(一)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按要求编写认定申报材料,并由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核实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二)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择优提出拟认定中试基地名单。
(三)公示批复。市科技局对拟认定中试基地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批复。
中试基地名称统一为“滨州市+技术方向+中试示范基地”。
第三章对外服务
第十一条中试基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或择优选拔。
第十二条中试基地应建立开放机制,积极加入山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网,加大中试装置的共享力度,面向全行业提供中试服务。应组建由工程师、企业家等组成的专家团队,为中试研发、工艺设计、产业化落地、推广应用等提供智力支撑。
第十三条中试基地应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合作,创新机制模式,加强中试人才培育,打造“懂研发、懂设计、懂工艺、懂生产、懂市场”的中试人才队伍。
第十四条中试基地在服务过程中应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第四章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对认定的中试基地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运行管理、中试技术研发投入、面向社会开展中试服务、中试成果转化落地、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等方面情况。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十六条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推荐申报省级中试基地。
第十七条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评价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取消其中试基地认定资格。
第十八条在中试基地申报、绩效评价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按相关规定列入科研失信行为;已经认定的,撤销其中试基地认定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数据等行为;
(二)未按要求将中试服务装置对外开展共享服务或共享服务不足的行为;
(三)因未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
第十九条中试基地发生更名、分立、合并、撤销等重大事项变化的,由其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6年9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