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滨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8月27日
滨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滨州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创新能力提升,根据《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鲁科字〔2024〕1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中心是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定位于创新链的中下游,对上衔接实验室基础研究,对下衔接企业产业化,面向全市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技术创新中心遵循“市场需求、企业主导、机制创新、开放协同”的建设原则,实行“统筹布局、择优支持、动态管理”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滨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系统规划、科学布局和宏观管理,制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政策制度。
(二)批准技术创新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等重大事项。
(三)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本地区(部门)技术创新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制度,为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保障条件。
(二)组织开展本地区(部门)技术创新中心的重点培育和择优推荐工作。
(三)指导、督促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协调解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中的问题。
(四)协助组织本地区(部门)技术创新中心开展绩效评价、报送年度报告等工作。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设施等条件保障。
(二)制定发展规划和总体目标,明确年度任务、技术路线及预期成果等。
(三)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配合做好绩效评价。
(四)承担技术创新中心安全、保密、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工作的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章组建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技术创新中心原则上由行业骨干企业牵头建设,鼓励企业联合优势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第一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建设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的,研发费用总额不作强制性要求,但需具备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二)应具备组织和承担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经验,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行业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具有紧密合作基础,有较强的资源整合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
(三)拥有高水平带头人、稳定的核心技术团队、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服务团队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专职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
(四)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能够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仪器设备支持,其中,科研开发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具备中试或产业化能力,能满足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需要。
(五)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前期应有较好的合作基础,总数不得超过3家。其中,第一依托单位自身的科研条件、研发人员、科研项目、成果等须占到60%以上。
第八条技术创新中心按照以下程序组建:
(一)公开申报。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依托单位结合自身情况,编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
(二)推荐申报。主管部门对依托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专家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考察。
(四)批准筹建。市科技局根据评审和现场考察意见,研究确定拟建设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批准筹建,筹建期一般为3年。
第九条批准筹建后,技术创新中心签订建设任务书,作为筹建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条技术创新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科研项目、开放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等管理制度,规范人事、财务、安全、保密、资产等事项。
第十一条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主任应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科研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全面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技术创新中心应当设立专家委员会,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技术创新中心应当聚焦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坚,集聚力量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研攻关,形成一批高价值知识产权及前沿技术成果,推动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四条技术创新中心应当构建科学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工作。
第十五条技术创新中心应当不断完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分析检测等设施和条件,加大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力度。
第十六条技术创新中心应当建立开放合作机制,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积极开展委托科研、联合科研、学术技术交流和产学研对接活动。
第十七条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技术创新中心上一年度建设进展、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并附必要的建设运行数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八条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定期绩效评价和动态调整的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价优秀的,推荐申报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给予市级科技创新政策支持;评价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仍评价为不合格的,取消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第十九条技术创新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注册地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二十条技术创新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连续2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
(二)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的;
(三)年度绩效评价连续2年不合格的;
(四)严重弄虚作假,出现违法或科研失信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依托单位因停产、破产、被重组、收购等情况,不能保障技术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七)依托单位自愿提出撤销技术创新中心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6年9月28日起实施,原《滨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滨科字〔2021〕6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