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水行政主管部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发展资金使用范围,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81号),现就《重庆市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财农〔2022〕1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将《实施细则》第六条中的“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调整为“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中央水利发展资金部分不得用于征地移民支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

2026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