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文物局,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规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工作,省文物局研究起草了《山西省文物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办法》,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文物局

2026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规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规定》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遴选。

第三条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古石刻、古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类型。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全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遴选,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县(市、区)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申报工作,组织审核上报申报材料。设区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收集、复核申报材料,并上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五条省级、设区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的评审推荐工作。

专家委员会应由文物保护、博物馆、历史、考古、建筑、规划、地理、法律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拟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具有较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一定的社会、文化意义,至少符合以下价值标准之一:

(一)在我省文明起源、文化传承、民族意识形成、民族特色展现方面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于实证我省历史文化发展进程具有重要价值;

(二)与本地重大历史事件、重要人物直接相关;

(三)体现地方特色和艺术风格的代表性建筑、文化景观、历史名胜或建设规划成就等。

第七条拟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被核定公布为设区的市级、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或具有重要价值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及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

(二)文物本体构成明确,且保存状况良好;

(三)已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设区的市级、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已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可酌情放宽此项要求。

(四)所有人、使用人明确,且权责清晰,保护措施得当。

第八条县(市、区)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现场考察,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初步价值评估,确定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推荐名单,并组织申报单位编制申报材料,报送设区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隶属于中央、省直单位及行业协会的申报项目,在征得所在设区的市级、县(市、区)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申报材料可直接提交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市级专家委员会对县(市、区)级文物行政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进行实地复核,综合评估申报材料后统一上报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条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

(一)设区的市级、县(市、区)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推荐文件;

(二)市级专家委员会推荐意见书;

(三)申报书,内容包括文物简介、文物本体构成清单、价值评估与对比分析,以及专门管理机构建设情况或者专人负责情况的说明等记录档案,已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提供划定公布文件;

(四)文物所有人、使用人证明文件。属于私人所有的,应当附所有人同意申报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与初步审核,对价值重大或存在争议的应视情况开展实地复核,审核内容包括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等,并将初步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省级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省级专家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省级专家委员会按照文物类型分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审议内容主要包括申报对象的价值、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管理状况等,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复核,经投票表决确定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将建议名单书面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根据反馈意见确定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名单。

第十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推荐名单,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核定公布时应附文物本体构成清单。

第十五条具有特殊价值的文物,设区的市、县(市、区)级文物行政部门不予上报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督促上报,或直接确定纳入评选名单,并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级文物行政部门补充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山西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