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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常德市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财政局
2026年8月3日
常德市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让利,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科技创新主体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根据财政部等六部门印发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财金〔2025〕11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6〕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科技创新主体等经营主体增信、分险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市级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制,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四条 资金管理遵循预算约束、据实补助、先保后补、绩效管控、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被担保经营主体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
(二)“三农”主体(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的涉农小微企业、农户等经营主体);
(三)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经营主体。
第六条 补贴标准
(一)政策性常规融资担保业务: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且年化担保费率(含税)不高于1%的政策性常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0.5%给予保费补贴。
(二)线上标准化政策性批量担保业务: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按照0.8%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给予保费补贴,且最高不超过0.3%。
(三)最高补贴限额:第(一)项和第(二)项每年补贴金额合计不超过250万元。
(四)同一担保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重复享受。
第三章 资金申请及拨付
第七条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于每年12月中上旬,根据已备案项目清单,向市财政局申请上年12月-本年11月担保费补贴资金,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担保费补贴申请报告;
(二)担保费补贴申请项目明细表;
(三)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市财政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例外。审核无误后,市财政局出具担保费补贴审核意见。
第九条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按照财政资金拨付流程,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申请机构指定账户。担保费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年拨付一次。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条市财政局按照财政绩效管理制度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围绕担保投放规模、平均费率等绩效考核指标,重点考核支小支农支新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质量、风险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后续补贴资金安排、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定期提供以下资料:
(一)对单户担保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费率不高于1%的担保项目,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列表形成项目清单,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二)及时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表等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对所报送的备案资料、补贴资金申请报告、财务报告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市财政局应当责令限期返还补贴资金,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加大对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补贴力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科技创新主体的认定标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获补贴的不予追溯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