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高标准农田建设,先后于2022年9月、2024年4月出台《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田十一条”1.0版)和《关于高质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田十一条”2.0版),推动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连续3年位居全国前2位。
近年来,高标准农田建设形势与要求发生明显变化:国家《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印发后,农业农村部相继出台13项配套制度,对建设标准、质量管理、竣工验收、运营管护等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我区在实践中形成了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需要通过制度形式固化下来;同时,巡视、集中整治、审计、财会监督等也指出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质量、运营管护等方面存在一系列新问题,需要从政策层面予以解决。为紧跟国家政策导向、固化典型经验做法、解决突出问题,形成集中整治标志性制度成果,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自治区农牧厅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高质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田十一条”3.0版,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6号,即“田十一条”2.0版)同时废止。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11条,围绕“钱从哪来、项目怎么储备招标、地怎么整、质量怎么保、建成谁来管、谁来干怎么奖”作出系统安排。
(一)资金投入与管理:明确钱从哪来、怎么管
在投入机制上,国家要求配套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支出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与国家资金同步下达,盟市、旗县(市、区)不再配套;自治区、盟市根据中央投资和建设成本变化,分阶段分类确定亩均财政投资标准上限;盟市财政足额保障项目初步设计评审、竣工验收和监管等工作经费;倡导旗县统筹农牧、水利、林草、交通等各类项目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国有企业投资参与建设运营。
在资金管理上,财政投资标准以旗县为单位统筹计算,项目投资“一地一议”,设计建设内容时“缺啥补啥”,将建设重点放在田内,杜绝“超建设标准设计”;独立费用累计不得超过自治区及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竣工结余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清算后循环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未经清算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不再组织财政投资评审;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一般不低于已完成分阶段验收和签证工程价款的80%,其余应付工程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支付;常态化开展专项审计,严禁超比例、超范围或向非中标单位支付工程款,严禁拖欠应支工程款。
(二)项目前期与招投标:明确项目怎么储备、怎么招标
在前期工作上,旗县农牧部门严格按照国家选址要求,统筹新建和改造提升、水浇地和旱地,在实地调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开展项目选址,常态化录入项目储备库,鼓励一次性储备、分年度实施;国有农场纳入所在旗县统筹实施。设计上坚持“节水优先”理念,严格执行地下水管控单元总量控制要求,因地制宜开展水肥一体化高效节水灌溉;明确要求邀请项目区群众代表共同参与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坚持先变更后实施,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在招投标上,原则上施工标段面积不低于10000亩,鼓励以旗县、乡镇为单位整体发包,鼓励对年度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施工任务分别整体发包;推行全过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鼓励“暗标盲评”,推动将样本设计、样本材料等作为评标因素和履约标准;严格资质条件,原则上选择中高等级以上资质企业承担建设任务,限制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有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投标;对施工合同进行审查和公示,坚决查处“阴阳合同”“低中高结”“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行工程监理、设计等服务定人定岗、按量付费、严格违约追责。
(三)建设模式与增地潜力:明确地怎么整、新增耕地归谁
高标准农田建设前确认地类属性,建立现状种植情况表,确定新增耕地的位置、数量。尊重农民意愿推行“三打破、五统一、一重新”建设模式——打破农牧民的承包界、打破杂乱的地块界、打破混乱的渠沟路布局,统一开挖渠沟、统一修整道路、统一植树造林、统一平整土地、统一划分地块,完成整治后按照不大于农牧民原有面积将经营权重新分配到户。新增耕地除国有之外全部收归土地所有者经营管理,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按农用地管理的农田基础设施不纳入用地审批范围,对林草地占用审批和砂石料取用许可、取水许可审批等开通绿色通道,降低项目审批成本。
(四)质量保障与验收:明确质量怎么保、怎么验收
在质量保障上,实行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周期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机制,加快推动高标准农田立法进程,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和后期设施管护纳入农业执法范围;健全三级监督体系——自治区常态化抽检、盟市级全覆盖检查、旗县级全过程监管,发现问题录入清单管理系统限期整改;开展参建企业信用评价,与资质管理部门共同强化失信惩戒,建立黑白名单,将信用等级纳入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因素;探索组建自治区、盟市两级农业投资、开发、建设市场主体,健全技术人才培养和职称评聘机制,鼓励参建人员集中办公;开通监督热线,完善推广“农田建设随手拍”小程序,支持旗县将农牧民监督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强化社会监督。
在验收入库上,旗县级初验和盟市级竣工验收均需覆盖所有地块、工程和设施,自治区抽查比例不低于全区竣工验收总面积的20%;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分类分级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不能认定为高标准农田,由旗县自行出资在本建设期内完成整改或补建,不能按期完成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规范整理工程资料,及时完成上图入库,竣工验收阶段上图入库应包含全部工程设施矢量数据和基本信息。
(五)建后管护:明确建成后谁来管、怎么护
在管护经费上,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在地方建设资金中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提取管护资金,管护主体可通过自主投工筹资、社会捐赠、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在管护责任上,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不转移资产所有权;按照责权一致、责能一致原则,苏木乡镇根据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落实管护工作,明确嘎查村管护职责,引导村级建立市场化管护机制,组织项目区农牧民通过投工投劳参与管护,强化农灌井水价指导。在管护模式上,推广井长田长等网格化管护、嘎查村整村“大托管”、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管护、工程质量保险管护、建设企业“建管运”一体化管护等模式,鼓励高标准农田运营市场主体出资或自行承担管护责任。在保护利用上,高标准农田建成后严禁擅自占用,经依法批准允许占用的县级及时落实补建;对因地下水位下降、水质变差导致无法满足灌溉要求的机电井,按程序报废并封井。
(六)改革创新与责任奖励:明确有什么新举措、谁来干、怎么奖
在改革创新上,一是电力建管运一体化,电力部门负责10千伏及以上高压电网建设、运营、管护,农牧部门负责10千伏以下输配电设施建设并移交嘎查村集体管护,确保满足灌排用电需求;二是以工代赈,按照不低于财政投资用于实体工程部分10%的比例落实以工代赈,优先吸纳项目所在地农民参与建设;三是倡导高标准农田在第二轮土地延包后保持规模经营方式和主体相对稳定。
在责任落实上,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实行四级责任体系——自治区政府负总责,盟市政府负主要监管责任,旗县政府负主体责任,苏木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嘎查村委会组织群众参与、协调矛盾、参加验收;各级农牧部门履行集中统一管理职责,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金融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坚决纠治腐败和作风问题,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在奖励机制上,建立健全评价奖励机制,对前期工作、建设面积与质量、资金投入和支出、竣工验收和上图入库、建后管护和制度建设等进行综合评价,对纳入奖励范围的地区次年分配项目资金时予以倾斜;自治区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管护补助资金,对项目建设管护成效好的旗县(市、区)、嘎查村集体和经营主体给予补助。
三、主要特点
一是坚持迭代升级,突出政策连续性。作为“田十一条”3.0版,在1.0版和2.0版基础上紧跟国家13项配套制度要求,固化“三打破、五统一、一重新”建设模式、整区域推进、以工代赈等成熟经验,同时针对巡视、审计、财会监督等发现的新问题予以系统回应。保持11条政策措施框架稳定,2.0版同时废止,实现政策连续性、时效性和引领性统一。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精准施策。聚焦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质量、运营管护等方面的短板弱项,从资金筹措、项目储备、招标投标、增地潜力、质量监管、验收入库、建后管护、责任落实、奖励激励等环节提出系统性解决方案,完善政策体系,堵塞制度漏洞,形成集中整治标志性制度成果。
三是坚持质量导向,突出全程管控。实行全周期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推动高标准农田立法进程。健全自治区常态化抽检、盟市级全覆盖检查、旗县级全过程监管的三级监督体系,自治区抽查比例不低于全区竣工验收总面积的20%,不合格的由旗县自行出资整改或收回补助资金。开展参建企业信用评价,建立黑白名单,与资质审查和招标投标挂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全过程跟踪审计,审计厅牵头开展常态化专项审计;进度款支付不低于80%,倒逼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四是坚持实操导向,突出量化管用。围绕项目建设全流程提出一系列可量化、可操作的具体指标:项目投资“一地一议”、独立费用不超过5%、施工标段不低于1万亩、选择中高等级以上资质企业、进度款支付不低于80%、自治区抽查不低于全区竣工验收总面积的20%、管护资金不超过政府总投入的1.5%、以工代赈不低于实体工程投资的10%、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管护补助资金等,政策措施明确具体,基层执行有抓手、可考核。
五是坚持奖惩并重,突出激励约束。一方面建立健全评价奖励机制,对建设管护成效好的地区在项目资金分配时予以倾斜,自治区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管护补助资金,对成效好的旗县(市、区)、嘎查村集体和经营主体给予补助,将奖励调整为管护补助,扩大受益对象,强化管护导向。另一方面强化约束,不合格的不予认定、由旗县自行整改或收回资金;限制失信单位参与投标,建立信用黑白名单;坚决查处“阴阳合同”“低中高结”“围标串标”等行为,形成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合力。
解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联系电话:0471-6652175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