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基础研究加快建设创新浙江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基础研究加快建设创新浙江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强基础研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浙江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四个面向”要求,坚持国家所需、浙江所能,以创新浙江建设为引领,有组织推进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硬核科技原创引擎,为共建上海(长三角)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建设科技强国贡献浙江力量。到2030年,我省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基础研究投入强度(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占全社会研发经费比重)达10%,力争在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智能制造与工业软件等重点领域,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背后的重大科学问题,在脑机接口、类脑智能、生物制造、量子科技等前沿领域,加快原创性突破并形成先发优势,人工智能驱动科研范式变革走在前列。

二、完善基础研究战略性、前瞻性、体系化布局

(一)优化基础研究区域布局。强化杭州、宁波作为关键支点城市的策源引领作用,推动温州、嘉兴、绍兴等加快建设高能级创新型城市,坚持全省统筹,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基础研究,构建特色鲜明的区域基础研究发展格局。(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优化基础研究力量布局。强化重大科创平台引领作用,聚焦国家战略领域和全省科技产业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打通创新链、支撑产业链。强化高水平大学主力军作用,促进基础研究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加强新兴前沿交叉领域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聚焦产业发展提出重大科学问题,有目标地开展应用性基础研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三)优化基础研究支持体系。完善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财政对基础研究的稳定支持力度,引导鼓励地方、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基础研究投入。发挥省自然科学基金支持源头创新的重要作用,协同设立长三角基础研究联合基金。探索建立重大原创性、颠覆性、非共识项目的筛选、评审和支持机制,统筹推进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力打通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的创新链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

三、发挥平台和高校主阵地作用

(四)强化重大科创平台引领作用。支持之江实验室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支持优势科研力量纳入国家实验室体系,争创全国重点实验室。根据全国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按优秀、良好等次,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经费补助。对年度基础研究投入强度未达50%的省实验室,按比例核减次年省级财政拨款。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全省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经费补助,优先支持申报全国重点实验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之江实验室)

(五)发挥高水平大学主力军作用。支持浙江大学进入世界一流大学前列,支持西湖大学、宁波东方理工大学等新型研究型大学,以及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一校一策”设立基础研究经费投入目标,力争到2030年全省高校基础研究投入强度超40%。加大对数学、物理、化学、力学、生命科学等基础学科的支持力度,支持高校建设交叉学科中心。争取国家基础科学研究中心布局,按规定统筹相关政策资金予以支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登峰学科(理工类)建设经费30%以上应用于基础研究,本科高校(理工类)基本科研业务费50%以上应用于基础研究。支持将省(市)属高校基础研究经费增长和占比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重要内容,对年度基础研究投入强度较高的省(市)属高校在研究生招生指标等资源上给予适当倾斜。支持高校院所、科创平台、企业、创投机构等联动建设概念验证中心,推动基础研究成果“应验尽验”。(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浙江大学)

(六)发挥科研院所生力军作用。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合作,推动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杭州医学研究所等积极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支持地方政府引进、共建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新型研发机构,对承担国家和我省基础研究重大任务的,探索实行以任务为导向的财政经费预算机制和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支持研究型医院开展临床导向的基础研究,高水平研究型医院、研究型医院基础研究投入占医院收入的比例分别不低于1%、0.5%。(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

四、引导企业加强基础研究

(七)建立企业重大科学问题凝练机制。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围绕产业链重大科学问题,参与国家和省级基础研究方向制定、指南编制和项目论证。支持企业与科学家加强协同,强化科学问题凝练能力,对企业提出的重点领域紧迫选题动议,探索建立快速响应支持机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库中企业专家比例应超30%,面向产业发展的基础研究项目,更多采纳企业评价意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

(八)支持企业开展基础研究。深化“四题一评”协同攻关机制,支持企业出题出资与高校平台共建联合实验室,开展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符合条件的联合实验室定向布局“尖兵”“领雁”计划项目。对承担全国、全省重点实验室等建设任务的企业,将基础研究投入纳入筹建标准,原则上企业年度基础研究投入强度不低于10%。支持省属国有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每年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的经费用于应用基础研究,国有企业投入基础研究视同利润加回的比例提升至150%。(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国资委)

(九)加强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奖补。省市县联动,对企业年度基础研究经费投入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首年基础研究经费投入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补助1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补助2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补助100万元,次年起按增量给予分档补助。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兑现,省财政对市、县(市、区)给予三分之一的补助。省统计局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企业申报材料,核定企业年度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支持企业和社会力量设立基础研究公益基金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统计局)

五、建设高水平基础研究人才队伍

(十)加强战略科学家引育。支持在国家重大基础研究任务担纲领衔者中引进培养基础前沿领域的领跑者。支持高校院所设立不受常设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的特设岗位,用于精准引进和聘用急需紧缺的顶尖基础研究人才。支持兼具科研和转化能力的复合型人才牵头组建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对符合条件的首席科学家团队资助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浙江大学)

(十一)大力培育青年科学家。探索建立“基础研究先行区”,试行科研经费稳定支持机制,赋予青年拔尖人才选题立项自主权、团队组建权、经费支配权和管理模式创新权。接续实施青年科学基金(A类)延续项目,给予最长9年的稳定支持,用于培育高水平青年领军人才。深入实施“U40”项目,省市财政统筹安排经费定向支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潜心开展基础研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十二)全面夯实人才后备力量。支持浙江大学实施“强基计划”,全方位培育复合型基础学科人才。支持浙江大学、西湖大学开展国家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新模式试点,在战略急需领域培养高水平后备人才。实施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先设站、后授牌”备案管理,对在站博士后按规定给予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支持国内外优秀博士在省内从事博士后研究。探索实施“新苗”项目,支持试点单位的硕(博)士研究生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支持高校探索建立拔尖学生选拔招录机制,推动本硕博人才培养一体贯通。加强高水平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培育。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普宣传,吸引更多优秀青年投身基础研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科协、浙江大学)

六、营造有利于原始创新的科研生态

(十三)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高水平运行超重力离心模拟与实验装置,加快布局超高灵敏极弱磁场和惯性测量装置、“三体计算星座”太空计算基础设施等,谋划预研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实施深时数字地球国际大科学计划,支持发起全球开放瞬变望远镜阵列等国际大科学计划。推进国家健康和疾病人脑组织等资源库建设,在生物医学、计量科学等领域建设国家科学数据中心或分支机构,提升科技基础资源的收集保存、高效利用、开放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之江实验室、浙江大学)

(十四)加强人工智能赋能科学研究。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推进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科学基础模型和科学领域数据集,支持申报行业高质量数据集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专项。支持建设国产自主可控智能算力集群。打造“海纳科学数据枢纽”,提升天文、地学等学科科学语料供给能力。推进主动感知、自主规划、人机协同等核心技术突破,打造一批云端协同的自主实验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数据局、之江实验室)

(十五)建立健全基础研究科研管理制度。完善基础研究激励体系,支持表现突出的科研人员和机构参与各类评先评优,在科研项目申报、创新平台建设、财政资金支持及企业融资上市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强对基础研究成果与研究人员的奖励,增加省自然科学奖名额。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落实成果完成人(团队)与单位成为共同所有权人改革试点。对符合条件的,支持以个人名义登记基础研究类数据知识产权。经专利申请前评估的基础研究领域高价值发明专利,可享受专利预审与优先审查。深化国内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深化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压实高校和科研机构诚信建设主体责任,严肃查处科研失信行为,对涉及科研失信行为的单位减少省级科研项目申报限额,限制涉事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建立容错试错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浙江大学)

七、健全基础研究保障机制

(十六)构建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大幅增加财政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到2030年新增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投入基础研究的比例不低于30%。对获批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及以上的项目(不含浙江大学),按照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经费的10%给予奖补,奖补经费用于基础研究项目。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科创平台基地给予配套支持。将基础研究投入作为设区市创建高水平创新型城市评价的重要内容,支持有条件的设区市设立应用基础研究专项,逐步提高本级财政科技投入中应用基础研究的比例。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地方与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联合基金,对企业出资5000万元以上的可赋予基金冠名权。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基础研究奖项。加强对基础研究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探索提供长周期的基础研究专项金融产品服务,加大耐心资本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发挥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作用,加大对研发投入水平较高的民营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省科技厅、省税务局、人行浙江省分行、浙江金融监管局)

(十七)完善基础研究分类评价机制。建立基础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全省基础研究重大战略布局、重大科学问题选题、顶尖人才评价提供咨询。建立健全分类评价机制,对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重点评价对突破“卡脖子”技术的实质性支撑作用和任务完成度;对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重点评价原创性和科学价值;对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重点评价成果转化实效和产业贡献度。建立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长周期评价机制,推行代表作制度和同行评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十八)完善基础研究动态跟踪监测机制。完善统计方法,指导各类主体建立相关统计台账,规范基础研究活动信息归集。完善企业基础研究投入单独核算、分类认定和监测评估方法,鼓励企业涉及科学理论(原理)研究以项目形式单独核算并主动申报基础研究投入,提高企业基础研究投入可识别性和政策支持精准性。(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本措施的实施期限为2026年9月30日至203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