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镇街、各文旅企业:
现将《密云区生态旅游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5日
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守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底线,坚持以高水平保护实现高质量发展,全面实施“以水润城、以水兴业、以水富民”发展战略,规范密云水库及其上游潮河、白河干流和重要支流周边区域内景区、酒店、民宿等旅游业态开发、建设、运营行为,确保各类旅游业态绿色无污染,依据《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旅行业相关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密云水库管理范围及其上游潮河、白河干流和重要支流周边区域内的景区、酒店、民宿等旅游业态主体,及乡村旅游重点村。
二、管理规范
(一)严格落实禁止性规定
在密云水库管理范围以及潮河、白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外100米范围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景区、民宿、酒店等旅游业态,禁止出租转让用于旅游经营。
(二)加强旅游经营主体管理
1.严格落实污水处理要求。具备集中收集处理条件的,生活污水应接入城镇或农村生活污水厂(站)处理管网,不具备集中收集处理条件的,应建设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或采取化粪池暂存、定期抽运等模式,实现污水规范收集、达标处置。严禁就地渗排、直排河道沟渠,严禁私设排污口等行为。提供餐饮服务的,须建设配套油水分离装置。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控要求。餐饮场所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备及专用烟道,定期清洗维护;严禁在区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或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
3.严格落实厕所粪污全链条管控。对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严禁私设排污口,实现达标排放;对未接入污水管网的须采用防渗三格式化粪池,盖板保持常闭密封状态,排气管须高出地面不小于2米并加装防雨帽;以清掏转运或户内收集利用方式解决污水治理问题,严禁污水外溢。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要求。规范配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日产日清。餐厨废弃油脂须交由有资质企业回收处置。新建、改建、装修等工程根据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程红线内设置围挡密闭暂存区域,并及时清运至备案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所。严禁在河道、林地、耕地堆放填埋,不得随意倾倒、露天堆放。
(三)推动游客践行生态旅游理念
引导游客履行生态保护义务,自觉远离水源管控、生态保护禁止区域,不乱丢垃圾,不实施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参与各类违反生态保护规定的旅游活动。应在指定地点规范开展烧烤活动,选用清洁能源烧烤器具,及时清理残渣、油污等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油污、丢弃炭火,杜绝油烟、废弃物污染水体和周边生态环境;倡导游客低碳绿色出行。
三、保障措施
密云区生态旅游规范管理工作,严格遵循“部门协同、属地管理、企业主责”原则,推动生态旅游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
1.严格市场准入。在密云水库管理范围及潮河、白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外100米范围外的区域,新建、新开发、新开业的景区、酒店、民宿等旅游项目,须在登记、立项、建设、开业前进行严格评估,依法完成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水影响评价等法定审批手续,严守水源与生态保护红线。
2.加强行业监管。区文化和旅游局将生态旅游要求纳入A级景区、星级酒店、等级民宿、乡村旅游重点村评定、复核等工作中,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的按程序降级或撤销相应称号。
3.压实属地责任。各相关镇要加大辖区内旅游业态管理力度,做好日常巡查检查、生态风险隐患排查及问题整改督办等工作,实行问题清单动态化监管。对新建、新开发、新经营的旅游业态主动排查,对未批先建、未批经营等行为,会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4.落实企业责任。各景区、酒店、民宿等旅游业态要落实生态保护管理规定,各类设施符合管理规范要求且正常运行,确保污水、油烟等达标排放,垃圾、粪污等规范处置;在重要游览点位、河道沿岸设置生态保护警示提示标识,及时劝阻各类违规行为;倡导生态旅游运营模式,严控大拆大建,优先选用可循环、低污染环保建材及清洁能源设施设备。
5.强化执法检查。规自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园林绿化局、密云水库综合执法大队、区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加强执法检查与协同配合,对景区、酒店、民宿等旅游业态的污水排放、垃圾处置、油烟排放、违法建设、非法占用林地等行为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罚。区生态环境局对密云水库及其上游潮河、白河干流和重要支流水质进行监测,动态掌握水质状况,发现异常通报相关部门和属地及时排查、溯源整治。
6.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旅游行业协会作用,倡导行业自律,规范生态旅游经营服务行为;广泛开展生态旅游宣传教育培训,通过专家指导、线下宣讲、公益活动、线上科普等多种形式,帮助经营主体提升环保意识和绿色发展能力;积极打造生态旅游品牌,以品牌效应带动整体业态提质升级。
7.强化政策支持。区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对在生态旅游经营方面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景区、酒店、民宿等旅游业态,优先纳入全区重点文旅推介清单和精品旅游线路,在官方宣传平台、OTA平台和对外推介活动中予以重点推广;在各类市级以上评选、品牌创建、等级评定工作中优先考虑推荐。各相关部门在生态旅游项目建设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
四、附则
本办法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