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管企业:

《河南省省管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委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6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省管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管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强化规划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是指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代表河南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本办法所称发展规划,是指省管企业在分析宏观环境和内部发展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对未来一定时期内企业发展作出的方向性、全局性部署,突出对产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战略性、整体性安排,是企业的发展纲领。

第三条发展规划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战略。对接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衔接国家规划体系,锚定国资国企功能定位。

(二)系统思维。统筹当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发展与安全,增强规划系统性、前瞻性。

(三)产业导向。立足行业审视企业,聚焦产业谋划发展,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四)务实可行。结合企业资源禀赋、发展阶段和现实条件,科学设定发展目标与主攻方向。

第四条省政府国资委对省管企业发展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实施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一)健全省管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二)负责编制省管企业总体发展规划;

(三)指导省管企业编制发展规划,并实行备案管理;

(四)监督省管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各省管企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管企业是发展规划的制定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发展规划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发展规划;

(三)组织实施发展规划;

(四)开展发展规划评估和调整;

(五)推进发展规划数字化管理;

(六)履行信息报送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二章发展规划管理机制建设

第六条省管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发展规划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省政府国资委。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规划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二)发展规划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三)发展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有关管理规定;

(四)发展规划与预算、投资、考核等职能的衔接安排;

(五)发展规划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六)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

第七条省管企业发展规划编制、调整等重大事项,应当经党委前置研究后提请董事会决策。

第八条省管企业董事长是发展规划管理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应当明确专门委员会为发展规划提供决策咨询和专业支撑。

第九条省管企业应当明确负责发展规划管理的工作部门,牵头组织发展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等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与各级子企业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发展规划。

第十条省管企业发展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参与发展规划前期研究或编制起草的专家和机构,不得参与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省政府国资委健全专家咨询机制,组织专家参与省管企业总体发展规划论证、各省管企业发展规划备案审核。

第三章发展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省政府国资委统筹省管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各省管企业发展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加强与各管理部门战略协同。

第十三条省政府国资委按照国家规划周期,编制省管企业总体发展规划,明确未来五年发展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

第十四条省管企业应当加强与省政府国资委规划编制工作协同,省管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列明的目标、任务、项目等内容,相关省管企业应当在其发展规划中体现并落实。

第十五条省管企业编制发展规划应当突出引领性、约束性和操作性,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战略部署、行业发展要求,体现出资人意志,立足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围绕推动国有资本“三个集中”,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统筹发展和安全,广泛凝聚共识,确保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可行。

第十六条省管企业编制发展规划应当履行前期研究、编制起草、专家论证、内部决策、提请备案等程序。

第十七条省管企业应当在规划期前一年启动前期研究,研究成果支撑发展规划编制,必要时可依法依规引入咨询机构。

第十八条省管企业应当在规划期首年3月31日前将发展规划草案报送省政府国资委。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现状,包括发展基础、形势分析、短板弱项等;

(二)总体思路,包括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等;

(三)产业布局安排,包括重点产业发展思路、目标、举措等;

(四)规划期内重点项目清单;

(五)发展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六)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省管企业应当于省政府国资委发布省管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后60个工作日内,对发展规划草案进行衔接修改,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并提请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规划文本,编制说明;

(二)董事会决策文件,专家论证意见;

(三)省政府国资委认为必要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省政府国资委收到省管企业备案请示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必要时与有关部门会商。审核重点包括:

(一)是否契合国家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省管企业总体发展规划;

(二)是否聚焦功能定位和主责主业,产业布局是否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是否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是否落实创新驱动、绿色低碳、数字化转型等部署;

(四)规划期内重点项目是否坚持完全成本核算和经济可行,是否与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二十一条省政府国资委对审核通过的发展规划予以备案,不通过的反馈修改意见。省管企业应当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后上报。有关改革试点企业发展规划审核按照省政府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省管企业发展规划原则上应当于规划期首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规划期内新组建或重组的省管企业结合实际编制发展规划。

第二十三条经备案的发展规划作为省管企业财务预算、资本金支持、债券发行、专业化整合、投资监管等工作的重要基础。发展规划管理情况纳入省管企业公司治理评价,发展规划重点指标完成情况作为省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发展规划实施

第二十四条省管企业应当有效组织发展规划落地实施,建立完善发展规划与预算、投资、考核等联动的实施机制。发展规划明确的目标、任务、项目应当进行责任分解,实施情况作为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省管企业发展规划印发后应当组织宣贯,确保企业各实施主体理解把握发展规划安排。

第二十六条省管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工作目标和任务举措。

第二十七条省管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实施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报送省政府国资委。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执行情况,包括目标、任务、项目进展,规划实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等;

(二)本年度实施计划,包括发展规划年度分解目标、产业发展路径、资源配置安排、组织实施保障等;

(三)本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四)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

开展中期评估、总结评估的年度,不再报送年度实施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省政府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选择省管企业开展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发展规划执行不到位的省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提示、约谈。

第二十九条省政府国资委依托穿透式监管平台等监测产业发展动态,督导重点任务执行进展,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五章发展规划评估和调整

第三十条省管企业应当于规划期第三年开展中期评估,并将中期评估报告报送省政府国资委。中期评估应当重点对内外部环境形势变化等进行分析,客观评判发展规划执行过程中目标、任务、项目完成情况。

第三十一条经备案的省管企业发展规划在规划期内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调整的情形包括:

(一)落实国家和我省重大决策部署;

(二)主责主业调整;

(三)实施重组整合;

(四)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

(五)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发展规划执行;

(六)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省管企业应当于规划期第五年开展总结评估,并作为下一轮发展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规划期末,省政府国资委组织省管企业总结宣传规划期内重大改革发展成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省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发展规划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责任追究机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国有企业发展规划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试行)》(豫国资规〔20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