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两级产业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产业政策奖补项目实行正面清单制度,原则上应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管理,清单之外、线下申报办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兑现。

二、资格条件

申领单位(含企业、个人、其他单位等,下同)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用良好。存在以下情形时,不得申领奖补:

(一)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二)纪检监察、审计、税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且未整改完毕;

(三)“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类及以下类企业;

(四)无实际经营;

(五)已进入经营主体注销登记程序。

对于涉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履行生效裁判的,给予申报截止之日起1个月的信用纠正宽限期。以上情形,均以审批时数源部门、数据共享系统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准。

三、奖补项目执行方式

产业政策中规定的奖补项目执行方式包括以下四类:

(一)资格定补类。指依规明确按认定、获奖、荣誉等资格享受相应具体奖补金额的项目。

(二)数据核校类。指需对数据进行核校后享受相应奖补或比例的项目。

(三)审查遴选类。指根据奖补项目遴选细则,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或集中评审的项目。

(四)其他类别。主要包括因素分配等方式。

四、总量控制

产业政策中规定的总量控制,指企业同一年度申请获得市、区两级产业政策总额以其上一年度(指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企业综合评价值为上限。

(一)企业综合评价值包含经济贡献、人才贡献和就业贡献。经济贡献是指市区范围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含出口退税、免抵税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个别政策涉及各县〈市〉企业的按所在地范围计算),原则上由企业自主申报入库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不一致、有异议的数据由属地负责核查。人才贡献是指企业招引全职在温领军人才数量,上一年度净增ABCD类人才,分别按照200、100、60、20万元/人定额加成,加成额度按实际在岗月份除以12个月折算,上上年度存量人才额度相应减半加成。就业贡献是指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人数(以养老保险缴纳人数为准,人力资源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参照浙江省2025年社会保险缴纳有关基数标准,上一年度净增人数按9573元/人定额加成,上上年度的存量人数额度减半加成。人才及就业加成因素统计以主管部门共享数据为准。

(二)产业政策奖补项目原则上均纳入总量控制,以下情形除外:1.在首轮政策实施期内的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等未来产业、新兴产业专项扶持政策,并在政策或实施细则里明确;2.个人,社会组织、科研院校、新型研发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时间三年及以内的企业(指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日期起满三个自然年度,外资企业享受外资政策注册登记时间以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时间为准);3.小微企业园运营奖励以及其他产业政策条款另有规定的。

(三)支持各区探索实施母子公司、总分公司总量控制额度共享机制。允许母子公司、总分公司之间在市域范围内共享总量控制额度,共享后额度不变。母子公司额度共享需遵循以下规则:母公司持股比例需超过50%,子公司共享给母公司的额度不超过母公司的持股比例,母公司自有额度可无条件共享给子公司,母公司从子公司共享的额度不得再共享给其他子公司。具体办法由各区另行制定。

五、兑现办理流程

奖补项目兑现原则上遵循以下流程:

(一)指南编制阶段。产业政策生效后,由主管部门及时编制申报指南,纳入系统统一申报兑现。对于已失效、废止政策,应于政策失效、废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终止项目。

(二)申报阶段。主管部门开通奖补批次后,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及时申报,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授权系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及其他途径提取、共享奖补相关数据。未按规定时限要求申报确认相关数据,原则上不予奖补。

(三)审批阶段。系统按申请表对应的财政收入归属区域(行业协会按管辖级次归属)转派在线审查任务。

1.区级政策,由属地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办理。

2.市级政策,资格定补类由属地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数据核校类,由属地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办理或市区两级主管部门联审办理;审查遴选类,由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其他类别项目,按相关管理办法和流程实施。

3.奖补项目原则上由主管部门直接审核,涉及专业领域确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报告的,经费由委托单位同级财政承担。

4.审批过程中申报单位对申报数据、信息有异议的,可在线申诉,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需申报单位补充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退回后申报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逾期未提交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四)公示阶段。拟奖补项目查重或核定无异议后,公示3个工作日,并向申报单位发送公示提醒。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由受理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公示时不再符合奖补资格的申领单位,不予奖补。

(五)资金拨付阶段。

1.经公示无异议或审核通过后,原则上由属地主管部门凭系统形成的电子审批单,向申报单位在系统登记的银行基本账户拨付奖补资金。电子审批单可作为资金拨付、在线审计等依据,可取消线下审批签字审批环节,申领单位无需提供收款凭据。

2.资格定补类项目、大数据批量匹配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以“免申即享”(含工作人员代办)方式办理,即主管部门在经授权可获取银行基本账户等申报相关数据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免于申报,经必要信息确认后给予兑现奖补资金。

3.推行“承诺兑现”机制,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项目,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资金。

4.非个人申领单位单笔核定奖补资金低于5000元的,原则上不予奖补。

5.企业在市区范围内当年度发生搬迁变更所属地行为,以前年度应兑未兑市级政策仍由迁出地负责兑现,当年度应兑未兑市级奖补政策由迁入地负责兑现,迁出地做好配合。

(六)时限要求。

奖补项目原则上采用限时办结模式,办理时限为申报截止之日起至资金拨付确认之日,其中:资格定补类、数据核校类、审查遴选类项目分别不超过13、23、60个工作日,须出具专业报告的项目可再增加25个工作日,需纳入“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策程序的事项可再增加15个工作日,人才类奖补项目可根据人才实际到岗情况审核兑现,具体以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为准。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首个工作日,非客观原因导致逾期没有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六、数据资源共享与使用

建立健全奖补项目数据共享机制,倡导利用大数据推进奖补项目智能匹配、智能推送、智能审核、分档奖补。

(一)经数据共享匹配、智能筛选后初步符合条件的奖补项目,通过系统精准推送给申报单位。

(二)凡是可通过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认定的,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负责提供,不得要求申报单位提交。

(三)第三方共享的数据须由申报单位授权后,通过大数据平台共享或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获取,经申报单位确认无异议后可作为核定奖补的依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再提交相应数据。申报单位首次授权后,为满足“免申即享”奖补需求,系统可多次使用该授权的相关数据。

(四)对于共享数据有异议的,以数源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因系统共享数据、技术性故障导致非主观性失误或错误的,应及时纠正,给予相关部门与人员容错免责。申领单位应主动配合政府部门退回因系统共享数据出错和技术故障等原因所获取的奖补资金。

七、奖补项目查重

(一)省级及以上有奖补政策的,原则上就高不重复享受,上级政府或财政部门明确要求配套的除外,若需叠加享受,需在政策中明确表述。

(二)同类资格定补类项目原则上只享受一次,同时享受市、区产业政策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三)数据核校类、审查遴选类项目原则上按一年为期限查重。银行贷款贴息、研发费用等同一项目(事项)属于查重范围。同时享受市区同类政策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四)所属受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上原则实施项目查重,未尽事宜由政策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申领单位重复申报并享受的奖补资金由奖补项目属地主管部门负责收回,退回同级国库,并按财政体制分担比例结算。

八、部门职责

(一)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和执行的产业政策条款解读;编制相关奖补资金年度预算计划;负责编制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受理、审核、公示、资金拨付确认工作,审查资金兑付的合规性和准确性,以及审查确定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奖补资金情况;负责奖补资金使用的后续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产业政策绩效评估。

(二)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安排年度奖补资金预算;负责开展年终结算,市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于次年一季度前完成市级应承担部分资金结算;牵头开展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三)其他部门职责。人才、科技、财政、农业农村、人社、资规、住建、市监、数据、税务、人行、海关、电力等部门配合提供奖补项目共享数据,并对共享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协助开展奖补项目资金兑现和绩效评价。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九、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起符合奖补条件的申领单位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三)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修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四)未列入产业政策框架的财政奖补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财政局会商市府办、市发改委等相关单位作出建议,重大事项提交市政府决策。

(六)申领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对于骗取、套取、拒绝配合退回重复享受奖补资金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