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为加强省级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使用规范管理和高效使用,推动我省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制定《云南省省级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省级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省级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推动我省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零基预算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5〕47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产业强省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云办发〔202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南省省级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动工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领,聚焦重点。以全省“十五五”新型工业化规划为指导,聚焦重点产业链、核心主体和关键环节,集中资金,综合扶持,引导重点产业改造升级和区域产业集聚提质,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政府重在规划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三)绩效优先,公开透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量化指标,强化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与调整预算、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安排有机衔接。专项资金组织申报、分配结果等流程,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合法合规,公平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符合国家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地方财政补贴负面清单管理机制等方面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资金政策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要求相符。坚持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支出方向;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下达预算;指导督促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根据全省工业经济发展目标,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方向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指南);健全完善项目储备制度,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入库、专家咨询、项目遴选及项目验收等工作;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负责专项执行和具体绩效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按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五条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与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绩效管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范组织项目申报材料审核和项目核实工作,负责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及项目验收工作。

第六条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项目申报真实、合规使用资金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项目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绩效目标,主动接受资金管理使用及项目实施监督。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七条围绕传统产业优化提升、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资源型产业,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聚焦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优质企业提质增效、提升工业发展支撑能力等,纵深推进制造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全力推动产业体系优化升级。

(一)推动重点产业项目建设

重点支持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产业牵引驱动、填补省内空白等重大项目,推动以铝铜为主的有色金属精深加工产业、以铟锗铂为主的稀贵金属新材料产业、高效高值用好磷资源的新能源电池和精细磷化工产业、绿色食品和中药材精深加工产业、数字信息大通道为引领和电子信息制造业为主的数字产业等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加快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和生物制造、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培育发展。

(二)推动优质企业提质增效

1.支持优质经营主体培育发展。聚焦重点产业,支持优势企业优化整合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构建各类企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的良好产业生态。培育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着力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

2.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落实《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大力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开展创新产品、提升工艺、技术研发等活动,构建中小企业赋能支撑体系,推动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建设。

3.强化政府投资基金赋能优质企业。落实《云南省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支持云南省先进制造业股权投资母基金遵循市场化原则运作,撬动引导社会资本集中投向专精特新企业、重点产业优质企业等。

(三)增强工业高质量发展支撑能力

1.推动技术改造升级。支持推进新型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促进数智技术、绿色技术应用,深化人工智能赋能,提高工艺技术装备水平、提升本质安全能力、增强绿色低碳发展动能等,加快重点特色产业由规模扩张向价值创造转变。

2.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支持企业实施关键共性核心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成果中试熟化及产业化、创新平台等项目建设。

3.培育民族及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结合民族及地方资源禀赋优势,因地制宜培育和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

4.产业人才队伍建设。落实我省新型工业化领域银龄工程师行动计划,支持企业和单位引进和留用符合条件的新型工业化专业技术及管理人才。

(四)落实其他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重大事项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及专项任务,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第八条专项资金根据年度重点工作需要以及支持的重点内容(领域)目标任务,综合采取项目法、“因素法+项目(任务)清单”法、“区域任务+项目清单”法等方式分配,具体支持方式包括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

(一)项目法。对重点产业项目,围绕产业优化提升目标,以项目实施单位为主体逐级申报,省级组织开展竞争性遴选,根据遴选结果给予支持。

(二)“因素法+项目(任务)清单”法。对工业经济支撑带动强的地区,综合考虑经济增长、转型升级、创新投入、绩效评价等因素切块下达,由州(市)按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的实施方案和项目(任务)清单组织实施。

(三)“区域任务+项目清单”法。针对重点产业链、地方优势产业等,省级发布产业链任务清单或开展试点示范,以州(市)或区域为申报主体,制定实施方案,通过竞争性遴选方式择优支持、实施。

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州(市)、区域。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预算管理第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专项资金省级储备项目库,动态储备项目,滚动管理,指导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要求及时审核筛选上报项目入库。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从中遴选。

第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年度工作重点,于每年10月底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并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申报程序和要求。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实施企业“免申即享”。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择优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或组织参加省级竞争性遴选。

第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项目初审、竞争评选、征求意见、现场抽查、集体决策等程序筛选,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资金安排建议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和“阳光云财一网通”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年度支持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复核。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及时下达资金。州(市)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30日内按要求分解下达。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现行财务及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及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与新型工业化发展无关的支出。专项资金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在地区间划转等调剂使用事项,按照现行预算调剂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注资云南省先进制造业股权投资母基金,相关预算管理、资金使用按照中央和我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基金具体运作管理按照《云南省先进制造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工信规〔2025〕1号)执行。

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围绕新型工业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和核心任务科学设定总体绩效目标,结合各年度、各地区发展实际及资金支持对象、支持方式等将绩效目标对应分解为具体绩效指标,确保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互匹配。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时一并下达经审核确定的绩效目标,作为后续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年度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具体项目绩效监控,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存在偏差的要及时纠偏。年度终了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绩效评价,绩效管理结果作为调整预算、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项目验收机制,制定项目验收办法,及时组织建成项目验收评估,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采取通报、取消以后年度申报资格、追回资金等方式,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编制虚假申报方案,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使用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和浪费的;

(五)绩效评价结果较差、资金使用低效无效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各级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专项资金管理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7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期满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程序确定是否延续或取消此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