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工商业用地高效配置和精准供给,推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支持产业发展,促进企业诚信守诺,扼制以地谋利,更好地满足市场多元空间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部分地区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25〕8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杭甬温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温州市域范围内的存量及拟新供应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
二、工业用地多元保障与精准配置
(一)健全项目评价机制。深入实施“数据得地”机制,各县(市、区)、温州海经区经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导向,按照“数据得地365”预评审机制对有用地需求的项目进行量化评分,合理制定优质项目入库标准,分行业建立优质项目库,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告。对招商引资项目,经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集体审议并符合准入条件的,统一纳入优质项目库管理。
(二)推行多元供应方式。积极完善以产业准入为基础的市场化配置机制,全面推行“产业准入+限地价限税收+公开摇号”的竞价机制,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与公平性。支持工业企业以单独、联合体等形式拿地,根据企业发展意愿与经营需求,可灵活选择一次性50年出让、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供地方式。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为小微企业提供稳定、灵活、低成本的经营空间。
(三)降低产业用地成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确定。允许分期缴纳工业用地出让价款,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成交后,首期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剩余价款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年内全部缴清且不计利息。
(四)促进海地统筹利用。以国家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探索“海域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联合出让或组合出让,优化整合用海审批、使用权出让及后续监管等流程,明确海域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条件等内容,提升海域资源配置效率,实现“一次竞买、两项使用权获得”。
三、商服用地动态优化与综合开发
(五)加强规划动态优化。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适时开展已建商服空间使用情况评估,统筹考虑发展定位、产业布局、人口变动及现状条件等因素,谋划实施差异化空间功能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评估成果,在严守国土空间规划刚性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对未供应的规划商服用地片区开展规划优化调整。
(六)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地下空间有偿使用实行分层、分类、分用途的地价支持政策。结建地下空间用于商业、商务金融等服务设施或地上建筑附属,地下首层部分出让楼面地价根据可分割转让和不可分割转让的情形,分别按地块所在商服用地级别基准地价楼面价的20%、10%确定;用于附属非人防机动车库的,地下首层部分出让楼面地价按市场评估价确定。单建地下空间用于商业、社会停车场等经营性开发的,地下首层部分出让楼面地价按所在级别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修正评估后确定。地下二层部分出让楼面地价按地下首层的50%执行;地下三层以下(含三层)不计收出让价款。结建地下空间地价款应在工程规划许可后一个月内缴清,收取标准、核算方式、缴纳方式等内容应在土地出让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总平面图确定的地下建筑经济指标可作为核算面积的依据。
(七)保障零星产业用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制订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布局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正负面清单,允许依托资源的零星产业用地和有特殊选址需求的商业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少量独立布局。农渔产品初加工产业、存量建设用地上改扩建乡村产业、农村电商快递服务站、小型旅游驿站等,可根据详细规划或“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作出规划许可。
四、创新型产业用地出让与监管
(八)完善开发利用体系。创新型产业用地主要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检验、认证等具有显著创新特征的产业功能及其配套设施用地和总部用地,对应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用地外,创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一般应达到2.5以上。创新型产业用地出让起始价,不可分割部分按不低于同地段市场商务办公楼面价的35%确定,可分割部分按不低于同地段市场商务办公楼面价的50%确定,但整体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九)规范产权登记转让。同一产权人名下的创新型产业项目不动产权原则上应实施整体登记,不得按层或幢分割登记。总计容建筑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的创新型产业项目,允许建成竣工后按层或幢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但转让部分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50%的建筑规模。对于采取出租方式运营的科创平台、孵化器等创新型产业项目,在入驻企业孵化成功后,经属地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同意可按层或幢分割转让给入驻企业。上述内容应在土地出让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存量用地提质增效与混合利用
(十)支持用途合理转换。在符合低效用地相关政策、工业区块线管理、产业发展导向和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老旧工业用地可永久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或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但不得改为商品住宅。业主单位需按规定向资规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向税务部门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十一)鼓励土地混合利用。在现有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管理文件有关用地兼容性规定的基础上,满足环保、消防、安全、规划用地性质、建设用地兼容性等条件,鼓励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适度混合、兼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的正面清单和管控要求,优化更新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表。混合用地的供应方式按主导用途确定,主导用途可依据建筑面积占比确定,也可依据功能的重要性确定,对于应公开出让的,严格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单宗土地涉及多种用途混合的,应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按不同用途分项评估后确定出让起始价。
(十二)优化工业规划指标。在满足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景观环境等承载要求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宜高则高,经国土空间详细规划通则论证后可将容积率上限上调至3.0,建筑密度、建筑高度上限可上调至60%、40米。需突破上述指标的,可通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修改程序进行调整。在满足绿地总量平衡的前提下,工业用地绿地率可优化调整;工业园区或工业用地集中区,经专题测算,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绿化用地已满足片区绿地总量要求的,单地块绿地率可不设下限,三类工业用地等有特殊安全和防护需求的工业用地除外,产生有害气体污染的绿地率不应低于百分之三十。
六、规划近远期管控与短期利用
(十三)编制短期利用规划。在维护相关方合法权益、保障安全、不影响远期规划实施的前提下,经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对空闲建设用地(不含临时用地)编制短期利用规划,优先支持补齐公益性、生产性用途等区域短板功能,并纳入“一张图”实施监管。
(十四)规范短期利用审批。支持依法通过划拨、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办理短期利用手续,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期限届满后无偿收回、特定条件下提前收回、短期利用结束后地面建(构)筑物是否需要拆除以及批准后续期使用等约定内容需在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短期利用根据规划管控要求原则上不进行高强度开发,近期功能不得影响远期功能的实施,工业用地不得进行二次开发改造,并按基本建设流程办理相关审批及不动产登记手续。
七、全流程审批服务与闭环监管
(十五)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单宗商业、工业建设用地根据项目实施要求及项目立项文件中可分期建设的内容依据,经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期,其中用于销售的商业和办公类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实施的,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其他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1万平方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原则上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规划核实。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十六)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各地应全面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投资管理合同》协同管理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规划相关指标、开竣工时间及违约处置措施、抵押价格管控、用地转让限制、优先回购权等权能限制措施,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限制等提示事项应在不动产权利证书上备注。《项目投资管理合同》中应明确产业类型和投资强度、产值(销售额)、税收、环保、能耗等“标准地”指标要求以及达产验收时间、用地转让限制、股权转让限制等内容及违约处置措施。各地应充分依托产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平台,强化全过程管理,确保“双合同”履约到位。
(十七)严格项目转让审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投资管理合同》有约定限制转让、实施优先回购权等条款的,发改、经信、资规、商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审核管理职责,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积极落实优先回购制度。各地发改、经信、商务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加强企业股权转让的联动管理,完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股权转让约定条件及转让信息的及时联动,确保合同全面履约。
八、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