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筹市级政务信息化工作,推进政务系统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提升集约节约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数据条例》《湖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开展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及采购其他信息技术服务的项目。

项目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注重绩效、安全可靠、自主可控”原则,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控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严禁数字领域“新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政绩工程”,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第三条涉及项目管理相关部门分工如下:

(一)市数据局负责统筹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定各项制度规范,审核项目方案,建立项目储备库,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实施全过程绩效监控,开展项目预算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负责统筹项目资金保障,设立信息化专项资金,组织开展项目预算绩效管理,会同市数据局完善项目预算支出标准体系。

(三)市公安局负责监督项目网络和数据安全。

(四)市保密局负责监管项目密码应用和评估、信息技术创新、电子文件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统筹全市政务内网建设管理。

(五)市审计局负责依法开展项目审计监督。

(六)项目单位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行业)信息化管理制度,承担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统筹规划,逐步实现“一个单位只保留一个平台”。

(七)跨部门项目应明确牵头单位。牵头单位统筹建立业务、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厘清责任边界,统一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标准。

(八)市网信办、市保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数据局等建立协商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第二章申报与审核

第四条建立“全年申报、全量审核、动态储备”的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应将项目方案报主管部门自评,自评合格的通过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提交市数据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项目储备库。项目实施前需求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申报审核。

第五条市数据局从项目储备库中遴选项目拟定下年度项目实施初步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预算评审和投资评审,会同市数据局编制信息化专项预算。

需紧急实施但未纳入年初预算的项目,按照《宜昌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宜昌市市级部门预算调整调剂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六条涉密项目由市数据局联合市保密局、市财政局审核。市保密局提供符合涉密要求的项目审核场地。

第三章实施与验收

第七条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市数据局审核意见推进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市数据局重新审核。

第八条加强集约化管理,对基础性、通用性强的需求,由市数据局统一采购服务,明确技术标准和单价,各项目单位分别签订合同或直接复用。严禁以集约采购名义设置市场壁垒、限制公平竞争。

统筹政务内网建设,避免分散重复。党政机关机密及以下涉密业务应用,原则上部署于政务内网,不得依托政务内网搭建独立专用网络。

第九条对技术复杂、规模较大、质量进度管控要求高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参照《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全程监理。

第十条建设类、数据治理类项目终验前,项目单位应向市数据局提交符合性审查申请,通过后自行组织验收。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法规,归集项目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通过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项目出现严重逾期、大额投资损失等重大问题,项目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分级落实安全责任,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承担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技术措施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落实网络安全、密码管理法律法规,定期开展网络安全、密码应用安全评估,对涉密项目加强安全保密管理,保障系统稳定、数据安全可控。

第十三条市公安局、市数据局应定期组织开展全市网络安全应急、攻防演练。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五章监督与评价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发现项目违规情形,应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可采取暂缓拨款、停工、终止项目等措施处置。涉及损失浪费、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等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司法等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市数据局应联合市财政局建立分类绩效评价机制。对验收运行满一年的新系统,项目单位应开展绩效自评并报送市数据局和市财政局;对已建系统,项目单位应每两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市数据局和市财政局可结合项目单位自评情况,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市数据局应建立系统淘汰退出机制,对绩效不达标的系统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予以下线处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市数据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经费测算标准、方案编制指南、负面清单等配套规范,并动态修订。

学校、医疗等事业单位使用非市级财政资金自建自用的信息化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向市数据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数据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