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科技局关于《东营市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使用补助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山东省先后出台关于大型科研仪器及中试装置开放共享的系列文件,对创新券兑付流程、补助标准、监督管理等提出新要求。现行市级办法已到期,且部分条款与省级最新规定不一致,需修订完善。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关于加强大型科研仪器及中试装置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鲁科字〔2024〕62号)、《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鲁科字〔2025〕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三、创新之处

与原办法相比,本次修订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引入负面清单审查

在中小微企业准入条件中,增加安全、质量、环保、科研失信及经营异常等负面清单要求,并明确职工总数下限为3人,提高资金安全性。

(二)优化简化兑付程序

创新券申请实行“直达快享”,自服务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使用方可采取直接抵扣或全额支付两种方式,减少环节、压缩时限。

(三)开放省外资源通道

省内资源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使用省外科研设施和仪器并享受补助,扩大政策惠及面。

(四)明确供给方义务

要求供给方健全管理制度、安排专职人员、公开服务信息、承诺服务时效、保护知识产权,确保服务规范透明。

(五)取消供给方奖励资金

省级奖励已覆盖全省供给方,市级不再重复设奖,将有限资金集中用于补助使用方,突出惠企实效。

四、与省级文件政策差异

新拟《办法》严格遵循省级《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基本框架和原则,但在具体执行层面存在以下差异:

(一)补助比例差异。省级办法补助40%,我市补助20%。

(二)兑付频次差异。省级办法规定原则上每月两次拨付创新券资金,市级办法为集中支付。

(三)供给方奖励政策差异。省级对开放共享成效突出的管理单位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市级不再重复奖励。

五、主要内容

新拟《办法》共六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1-3条)。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创新券的定义及资金性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4-6条)。明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在创新券管理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第三章支持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第7-11条)。明确创新券的适用对象和条件。

第四章使用与兑付(第12-16条)。规定创新券的使用方式和兑付流程。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17-18条)。明确供给方和使用方的诚信义务,以及科技、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章附则(第19-20条)。明确《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规定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六、联系方式

科技资源配置科,8381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