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本地农产品稳产保供重点生产主体培育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14日

广州市本地农产品稳产保供重点生产主体培育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有关要求,规范广州市本地农产品稳产保供重点生产主体(以下简称稳产保供主体)的培育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稳产保供主体有效供应作用,建立健全稳产保供长效机制,确保在突发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时我市本地农产品安全稳定生产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稳产保供主体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生产规模和质量安全等达到规定要求,且经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培育的农业生产主体(含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包括蔬菜类生产主体、畜禽类生产主体、水产类生产主体、水果类生产主体及农产品初加工生产主体等。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稳产保供主体的培育与管理工作,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稳产保供主体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并依法开展后续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 稳产保供主体的培育,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执行生产主体自愿申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复审和公布等程序。

第五条 稳产保供主体在有效期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产品包装、标签、广告宣传等场景使用“广州市本地农产品稳产保供重点生产主体”字样,被取消培育的,不得使用相关宣传标识字样;

(二)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人员培训和交流活动;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中心五区货车通行预约登记;

(四)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设施农业建设等方面财政资金奖补扶持政策。

第六条 稳产保供主体在申报时自愿承诺:

(一)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日常检查和监测评估管理;主动向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主体重大变更事项(如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规模发生变更等);

(二)紧急情况(如突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时导致市场供应严重短缺、价格涨幅过大等情况)下自愿接受本市应急调度与调控,产品保障本市市场供应;

(三)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标准化、规模化、组织化的要求进行本地农产品生产,自觉维护稳产保供主体信誉和形象;

(四)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申报稳产保供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当是在本市从事生产活动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主体;

(二)申报主体投产1年(含)以上,生产场地使用权剩余3年及以上有效期,申报前3年内无失信记录、安全生产事故;

(三)生产场地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生产记录档案完整、真实,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报稳产保供主体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外,主体规模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蔬菜类生产主体:露地蔬菜常年生产面积不少于50亩;设施蔬菜生产面积不少于25亩;食用菌生产面积不少于5亩;

(二)畜禽类生产主体:生猪年出栏量不少于5000头或种猪存栏量不少于300头;肉禽年出栏量不少于10万羽;蛋禽(种禽)存栏量不少于5万羽;奶牛存栏量不少于1000头;生猪屠宰主体日屠宰产能1000头以上;家禽屠宰主体日屠宰产能2万羽以上;其他畜禽类生产、屠宰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三)水产类生产主体:大宗水产品养殖水面不少于200亩;特种水产品养殖水面不少于100亩或养殖水体不少于5000立方米;

(四)水果类生产主体: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

(五)农产品初加工生产主体:年加工生产能力不少于1000吨,且拥有稳定、完整的仓储和冷链配送能力。

第九条 在符合第七、八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鼓励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生产主体积极申报:

(一)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入围省标杆培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国家(省)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场),国家(省)级畜禽养殖、屠宰示范性企业;

(二)产品已获得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三)配备有产地冷库、冷藏车等冷链物流设施;

(四)已纳入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工程生产体系;

(五)产品获得省级以上品牌认定。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年工作实际,发布稳产保供主体培育申报通知,明确具体办理事项、申报受理时间及申报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组织对申报主体开展初审和现场核查,形成本辖区稳产保供主体推荐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作出复核结论。对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各区推荐的申报主体进行复审,可以对申报主体进行现场考察,拟定稳产保供主体复审名单。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拟定的稳产保供主体复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作出复核结论。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审核通过的稳产保供主体培育名单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稳产保供主体有效期为5年,期间实行进出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稳产保供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取消培育。有以下(六)至(八)情形之一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基本条件、规模发生变化,达不到申报条件的;

(二)不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未按要求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

(四)自愿申请退出的;

(五)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产地环境要求,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

(六)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八)在申报过程中,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信息等手段骗取通过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本地农产品稳产保供重点生产基地培育与管理办法(试行)》(穗农规字〔202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