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科技金融补助管理,更好引导金融资本支持企业创新,持续缓解科技企业融资困难,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金融补助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金融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支持企业创新,根据《科技部 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国科发资〔2025〕4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创新实施“宁财融”工程推动全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宁党办〔2023〕37号)、《自治区建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实施方案》(宁政办规发〔2023〕13号)等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金融补助是指运用财政科技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使用的银行贷款(简称“科创贷”)给予利息、担保费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评估费补助,补助资金在自治区科技金融项目资金中列支,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第二章补助条件与方式

第三条 申报科技金融补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企业(含上年度评价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成长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或“创新积分制”评分60分(含)以上企业。

(二)贷款当年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2%。

第四条 利息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上年度1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利息补助。上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5%(含)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或者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产融合重大项目的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其他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第五条 担保费补助标准。企业委托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担保费用的80%、每年最高50万元给予担保费补助。

第六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评估费补助标准。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为贷款质押物或反担保物的,按照实际支付评估费的90%、每年最高50万元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评估费补助。

第七条 单户企业同一年度获得科技金融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以下情形不予补助。

(一)企业补助期内发生过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保事件,申报补助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存在行政处罚未修复事项。

(二)贷款罚息或逾期贷款利息。

(三)非银行机构贷款、委托贷款。

(四)已获得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补贴的贷款,或获得国家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专项资金贴息的贷款。

第三章 补助程序

第九条 补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发布通知、企业申报、银行核实、联合审核、评议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自治区科技厅每年公开发布补助申报通知,确定补助周期,由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及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辖区企业依规申报。

(二)企业申报。企业在补助周期内发生的贷款、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评估等融资服务,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登录“宁财融”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线上申报,上传相关佐证材料,以及诚信承诺函。

(三)银行核实。贷款银行通过“宁财融”信息管理平台对申报补贴的贷款信息真实性及准确性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企业提交至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

(四)联合审核。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及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及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

(五)评议公示。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测算,综合专家评议情况提出补助建议,经会议审定并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确定补助计划,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公示结束后,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分别下达补助计划和预算指标,各级科技、财政管理部门按要求拨付资金。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科技金融补助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牵头,会同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财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共同实施。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牵头制定科技金融补助管理办法;提出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建议;组织补助申报、评议、公示,下达补助计划,开展补助过程管理及绩效评价等。

(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安排补助资金年度预算,下达补助资金,组织督导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等。

(三)各地区科技管理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受理审核补助申报材料、开展现场核查,并对推荐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协调拨付补助资金,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等。

(四)有关银行负责对企业申报补助的贷款金额、期限、利息总额进行核实确认。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补助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规依法追究责任并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企业获得补助资金支持后,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及人员在补助受理、审核、管理等过程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或自治区科技企业培育政策调整,支持对象以最新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0月21日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20日。《宁夏科技金融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23〕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