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有关要求,提升我市本地农产品应急保供能力,优化重点生产主体培育机制,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发展实际与生产经营主体需求,2026年9月21日,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印发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本地农产品稳产保供重点生产主体培育与管理办法》(穗农规字〔2026〕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菜篮子”工程是关乎民生保障、市场稳定与农业经济发展的核心民生工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始终是建设农业强国的头等大事”,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高质量推进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提升应急保供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制定意义

我市上一轮政策文件《广州市本地农产品稳产保供重点生产基地培育与管理办法(试行)》(穗农规字〔2024〕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自施行以来,在保障我市农产品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我市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经营主体发展壮大、“菜篮子”保障要求不断提升等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亟须对《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以促进我市本地农产品稳产保供重点生产主体的规范培育与管理,建立健全稳产保供长效机制,提升我市“菜篮子”产品应急保供能力。

三、修订过程

(一)调研论证评估起草。修订工作于2026年3月启动,市农业农村局系统梳理国家和省、市关于“菜篮子”工程建设和农产品稳产保供的各项政策要求,周密组织开展调研论证评估,形成《管理办法》修订稿。

(二)组织市场主体参与。2026年4月,组织召开市场主体座谈会,广泛听取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收集到3条意见,已融合修改后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相关单位意见。2026年4月,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区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意见,收集到10条意见,相关意见建议已融合修改。

(四)组织开展专家论证。2026年5月,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合法性、可行性和规范性及条款内容进行论证,相关意见建议已融合修改。

(五)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26年5月、8月,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广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挂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收集到3条意见,相关意见建议已融合修改。

(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2026年5月,完成《管理办法》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管理办法》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内容。

(七)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2026年5月,组织完成对《管理办法》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八)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核及集体审议。2026年6月,《管理办法》通过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及局务会议集体审议。

(九)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6年9月,《管理办法》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并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

(十)文件印发。2026年9月21日,《管理办法》由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印发。

四、工作目标

《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广州市本地农产品稳产保供重点生产主体的培育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稳产保供主体有效供应作用,建立健全稳产保供长效机制,确保在突发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时我市本地农产品安全稳定生产供应。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至六条(总则):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稳产保供主体范围、市区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职责分工,以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至九条(培育条件):规定申报主体基本条件、规模标准及鼓励申报的情形。

第十至十四条(培育程序):明确主体培育程序,涵盖市级发布申报通知、区级初审公示推荐、市级复审公示后公布培育名单等流程。

第十五至十六条(监督管理):明确主体有效期为5年,期间实行进出动态管理,规定取消培育的具体情形。

第十七条(附则):规定施行日期与有效期,明确原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六、主要变化及亮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在保持《试行办法》制度框架基础上,相比实现以下优化:

(一)降低门槛,扩大覆盖面。根据我市“菜篮子”生产实际,适当调低蔬菜种植面积、畜禽屠宰产能等规模要求,缩短投产年限。例如,露地蔬菜常年生产面积由不少于100亩降至不少于50亩,设施蔬菜生产面积由不少于50亩降至不少于25亩,使更多中小优质主体纳入培育范围,增强保供储备力量。

(二)延伸产业链,补齐短板。新增农产品初加工生产主体,覆盖产地处理、冷链配送等环节,完善稳产保供全链条保障,解决了此前农产品初加工环节未纳入覆盖范围、全链条保障存在短板的问题。

(三)优化管理,减轻负担。不再授予牌匾;细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可操作性;限定生产安全事故取消情形,避免简单化处理。

(四)规范表述,对接最新政策。衔接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文字表述,确保符合政策要求。

七、名词解释

一是《管理办法》所称的“以上”“不少于”,包括本数。

二是《管理办法》所称“稳产保供主体”,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生产规模和质量安全等达到规定要求,且经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培育的农业生产主体(含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包括蔬菜类生产主体、畜禽类生产主体、水产类生产主体、水果类生产主体及农产品初加工生产主体等。

三是《管理办法》所称“农产品初加工生产主体”,是指对农产品进行清洗、分拣、包装、预冷、冷藏、冷链配送等产地初加工处理的生产主体。

四是《管理办法》所称“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依法开具,承诺其销售的农产品未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的证明。

五是《管理办法》所称“三品一标”,是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

八、施行时间

《管理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本地农产品稳产保供重点生产基地培育与管理办法(试行)》(穗农规字〔2024〕2号)同时废止。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0-31528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