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持续提升市级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和服务产业发展质效,切实夯实全市科技创新基础支撑,现将《泸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9月18日
泸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泸州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川科政〔2025〕15号)、《中共四川省委科技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的通知》(川委科办发〔2026〕9号),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实现重大原始创新、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创新合作的市级科技创新平台,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国家、省重点实验室等高能级创新平台的重要后备力量。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是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和推动产学研用相结合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实体化运行,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做到人员队伍明确、财务资产清晰、组织协同紧密,坚持“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市级科技计划、人才计划、条件能力建设项目等,对符合条件的市重点实验室予以积极支持。充分发挥市内各市直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和市场机制作用,强化多元化投入,鼓励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力量支持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科技委员会关于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的部署要求,统筹管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指导主管部门落实管理与监督职责。研究制定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政策制度,规划布局方向。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牵头组织开展定期评估和检查,并依据评估结果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县区科技部门或推荐单位主要职责是配合市科技局开展市重点实验室申报、年度绩效考核、检查和评估等工作。指导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与管理工作,督促进行整改。协调落实政策、经费、项目、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支持保障。指导抓好市重点实验室党建工作。
第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所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法人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日常管理。配合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做好评估、监督和检查。
(二)推荐市重点实验室主任人选,聘任市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市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落实主任负责制。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等,加强服务和条件保障。
(三)落实实体化运行,做好市重点实验室人才队伍、支持经费、科研场地、仪器设备、安全保密、知识产权等运行管理与条件保障工作,解决建设和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四)涉及多家依托单位的,第一依托单位发挥牵头作用,与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充分协商,通过实验室负责人配备、学术委员会组成、建立内部议事决策规则等方式,共同履行职责。
(五)具体指导做好市重点实验室党建工作,履行市重点实验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主体责任。
第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战略定位与方向目标,开展有组织的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产出重大原创性成果,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驱动产业升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建设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强化青年人才培养,优化人才流动机制,打造结构合理、创新能力持续提升的科研团队。
(三)建立协同攻关创新机制,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四)开展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积极发起或参与国内外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建设,积极发起设立或参与国内外学术组织,积极主办或承办国际、国家级学术会议。
(五)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学风作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第三章建设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围绕全市科技创新和“5+5”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市科技局适时印发申报通知,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保持市重点实验室总体规模稳定、适度。
第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根据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分为基础研究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和前沿技术研究类。基础研究类侧重获取新原理、新知识、新方法,拓展人类认知边界;应用基础研究类着重解决重大战略需求和生产实践中的科学问题与技术难题,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前沿技术研究类重点聚焦未来产业发展中的前瞻性、引领性、颠覆性技术研究,构筑产业先发优势。
第十二条 申请建设市重点实验室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市级重点实验室第一依托单位须是在我市正常生产经营的单位;多家联合共建的应签署合作共建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原则为已运行2年以上的实验室。
(二)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研究实力。从事本领域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类,研究方向清晰,符合国家、省、市发展战略和方向;特色优势明显,创新发展战略明确,研究实力和水平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处于领跑全市、省内前列。
(三)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研发队伍。围绕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团队,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9人,具备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四)研究团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科技成果。从事所在方向研究3年以上,承担过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拥有相应发明专利或自主创新成果,发表过高水平科技论文,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效果突出。
(五)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具备一定规模、相对独立和集中的科研实验场所和良好的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仪器设备价值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六)依托单位能保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批准建设流程:
(一)依托单位组织实验室编制《泸州市重点实验室组建方案》,提出建设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咨询评议,择优批准建设。
第十四条 新批准建设的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为2年。建设期内连续2年评价为合格及以上的直接进入运行期,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不再纳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2年建设期内1年评价为不合格的,延长1年建设期,如次年再度评价不合格,不再纳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要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政治引领,压实党建责任,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结合实际情况设立基层党组织,发挥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推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由政治素质好、具有领导能力、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领军科学家担任,主要负责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组织开展重大科研任务攻关,在任务组织实施、科研资源配置、技术路线选择、经费使用管理、工作人员聘任考核等方面有自主权。
市重点实验室主任人选由依托单位择优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市科技局。市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五年,全职全时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任期内一般不超过退休年龄。特殊情况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对市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提出咨询建议。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高水平专家组成,一般可为3至7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二,其他同一单位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由市重点实验室推荐,依托单位聘任,报主管部门,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超过3个市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届委员更换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由依托单位聘用(任),全职全时在市重点实验室开展工作,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市级科技创新平台任职。固定人员信息须通过年度报告上报,并接受查重。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兼职人员。流动人员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应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工作时间和任务。
市重点实验室应健全人员分类管理与激励机制,对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采用不同的管理和评价方式,吸引、汇聚和培养优秀人才,并做好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统筹各类资源设立专门经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的科研启动,鼓励青年科技人才挑大梁、当主角。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中应配备45周岁以下科研技术骨干。
第二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与省重点实验室、天府实验室等战略科技力量联合,积极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任务,建立协同攻关的科研组织模式。同时,可自主设立研究课题开展基础前沿研究,鼓励探索非共识性研究,鼓励开展实验技术方法与仪器设备提升改造等创新研究。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营造包容民主、潜心研究、开放协同的创新环境。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采取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置开放课题等举措,加强开放共享。在确保国家安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信息化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科学数据汇交机制,推动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财政经费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等应率先实现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结合自身特点,推动产学研融合和科技成果转化。在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市重点实验室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标准制修订、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利用市重点实验室平台取得的成果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技术普及,促进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普紧密结合,有条件的应在符合保密要求前提下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国家对科技敏感信息的保密要求,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研究人员、研究设备、研究成果等须相互匹配、相互支撑、相互统一。市重点实验室需变更名称、调整主要研究方向、调整依托单位组成等情况,或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机构性质等出现重大变化时,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擅自进行重大事项调整、变更且未报市科技局,或发生泄密事件、重大安全事故、违背科研伦理道德、环境污染事件等情况,市科技局将视情况对其予以通报批评或不再列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五章考核评估
第二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评价和周期评估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对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成果转化与应用贡献、对外开放与科普活动、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档。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有进有出、分档支持。
(一)年度评价。市重点实验室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自然年取得的有关业绩及证明材料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按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对上一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重点实验室,给予创新资源倾斜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市重点实验室,向依托单位发出警示函,给予一年整改期,若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该实验室将不再纳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
(二)周期评估。以每3年为一个周期,本周期内连续3年评价为优秀的市重点实验室,可免于参加本周期的评估。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其余市重点实验室进行重新评估。对于评估不通过的,限期1年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再纳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且其依托单位两年内不得新建市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泸州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XX KeyLaboratoryofLuzhoumunicipal”。原则上只在第一依托单位挂牌,不在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挂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