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泸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8日
泸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切实保障和推动重点项目实施,全面提升项目建设质效,根据《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川府规〔2026〕1号),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市重点项目的确定、推进、调度、保障、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发展规划、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规范等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体现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基础设施提升、社会民生进步,对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经市政府研究,按程序审定并印发的项目。
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协同推进机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统筹、协调服务、督促推进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联评联审、动态调整,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重点项目的指导、监管与服务,督促项目单位加快建设,协调解决行业性问题;市级要素保障部门负责优化要素配置,保障重点项目用地、用能、资金、环保等要素需求;市级审批服务部门负责优化审批流程,提供高效审批服务;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重点项目的统筹推进、服务保障和日常监管,协调解决属地问题。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五条 市重点项目范围包括:
(一)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含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二)制造业、服务业、能源产业、现代农业等产业重大项目。
(三)社会民生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项目。
(四)国家和省在泸州市境内布局的重大项目。
(五)其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牵引性项目。
市重点项目优先考虑单体项目,一般不打捆打包。对在一定区域范围〔含跨县(区)〕实施、单个项目投资规模相对较小的项目,如城市更新、“一老一小”、高标准农田、粮食仓储建设等领域,由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打捆打包申报。不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较低的项目,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和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得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六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按照谋划储备、加快前期、建设实施、竣工投用四个批次分类管理、滚动实施,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谋划储备项目是指处于前期策划、研究、论证阶段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相关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要求。已列入国家级各类规划和省市级发展规划、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的项目,以及已签约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先列为谋划储备项目。
(二)加快前期项目是指已完成或正在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前期手续办理,尚未完成全部审批程序、未达到开工条件,拟于未来1至2年开工建设的项目。
(三)建设实施项目是指当年新开工建设及续建的项目。应完成项目立项、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全部法定审批手续,并落实建设资金,应于当年实质性开工或已开工建设。开工建设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建造基础(含正式打桩)为标准,能源、交通、水利、技改等项目按照行业相关规定执行。上年度的建设实施项目,除已竣工投用或终止建设外,结转至本年度。
(四)竣工投用项目是指当年建成并计划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项目。需在当年完成主体工程及相应配套设施,具备竣(交)工条件,并形成生产能力或能发挥工程效益。
第七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一年一申报、动态管理制度,上年度项目如需转化、结转纳入本年度的,应按要求接续申报。
(一)项目储备入库。谋划储备、加快前期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与行业审核机制,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在泸央企和省属企业、市属企业等常态化开展项目谋划储备,其中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项目入库,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市本级、跨县(区)项目入库。谋划储备项目条件成熟时,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对本行业领域项目开展审核,审核通过后正式纳入储备库管理。谋划储备、加快前期项目入库满3年,仍未转入下一实施阶段的项目,原则上自动退库。
(二)组织申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省、市重点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市重点项目申报指导目录和具体申报条件。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在泸央企和省属企业、市属企业等根据申报条件,组织研究确定本地区(园区)、本部门(单位)加快前期、建设实施、竣工投用项目申报名单,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联评联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市级行业主管、要素保障、审批服务等相关部门开展申报项目联评联审,研究提出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择优筛选标志性、牵引性项目作为市级重点推进项目。
(四)印发实施。建设实施、竣工投用批次的项目建议名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府印发实施;加快前期批次的项目建议名单按程序审定后,以市发展改革委名义印发。
(五)动态管理。健全重点项目接续转化管理体系,每年年中对市重点项目进行评估调整,对推进顺利需提前转入下一阶段的项目,由申报单位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调整;对因投资主体意愿发生变化、政策调整、市场变化或不可抗力等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由申报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调出;对条件成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按程序增列。
第三章 项目推进
第八条 市重点项目业主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推进项目实施,完成建设目标任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做好资料收集归档。严格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要求,鼓励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依规推行代建制。鼓励项目业主优化项目建设组织模式,规范实施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应用数字化技术开展项目设计、施工管理和运营维护。鼓励在重点项目附属临建、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环节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积极带动更多当地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第九条 建立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常态化推进机制,拓展提升项目审批建设服务效能。审批部门梳理整合重点项目全流程审批环节,推行依法依规容缺受理、深化“三段式”并联审批,推动重点项目审批高效联动协同,提升项目审批效率。要素保障部门加大向上争取力度,强化要素保障和外部配套,对重点项目的资金、用地、用林、用能、环保、物资运输、供水、供电、供气等给予支持和保障,为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创造条件。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在泸央企和省属企业、市属企业作为市重点项目管理主体,按职责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相关工作,并将项目实施的年度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强化社会稳定、生态环保、工程质量安全等领域风险防控,保障合理工期和安全环保投入,推动项目合规可行、顺利实施。要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做好协调调度、外部配套、安全监管、社会稳定、应急管理等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如期见效。
第四章 项目调度
第十一条 完善重点项目分级协调机制。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定期收集项目推进中的困难问题,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分转有关方面协调解决。各县(区)、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及时处置办理,属于县(区)级事权的原则上由县(区)级解决;属于市级事权的由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解决;跨部门、跨地区的困难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 完善重点项目调度推进机制。市重点产业链链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产业链牵头部门定期调度产业项目,并提请产业链链长研究推进,市发展改革委要定期调度其他领域投资项目,定期提请市政府研究推进。按照重点突出、示范引领、优化结构、加快发展原则,围绕重大基础设施类、支撑引领产业类、协调发展功能类、社会民生服务类等项目类别,在市重点项目中分别按照不高于20%、40%的比例,筛选一批项目作为市政府调度项目、市重大项目予以重点推进。
第十三条 健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转化工作机制。聚焦“5+5”重点产业链,实施“五图、五链、五大行动”,优化市、县(区)、园区联动招商体系,经济合作部门会同产业链牵头部门、审批部门、要素保障部门等提前介入,强化服务指导,推动项目尽快签约落地实施。项目签约后,由市经济合作外事局及时纳入项目智慧平台管理,条件成熟时按规定申报市重点项目。
第十四条 建立产业项目育优做强服务体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商务会展局、市酒业发展局、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市统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单位)对竣工投用的产业项目开展项目运行、投产纳税、升规入统等跟踪监测服务;鼓励和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实施技改升级,培育一批提升行业地位、增强市场竞争力的产业项目。积极推进企业“上规、上云、上榜、上市”,围绕“5+5”重点产业链,加快应用场景建设,推动场景应用与建圈强链同频联动。
第十五条 完善线性基础设施交叉跨(穿)越协调机制。市重点项目跨(穿)越或并行既有油气、水、电力等管线以及公路、铁路、水利、航道等设施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跨(穿)越工程行业间综合协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水、电、气、油、运等运营和产权企业按职责权限负责本行业、本单位跨(穿)越工程方案审批(核)和综合协调,在保障既有设施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给予支持协助。
第十六条 完善项目智慧平台监测督导市重点项目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智慧调度平台运营管理和技术保障,加强与四川省重点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智慧调度平台纵向对接,推动各级项目平台互联互通、业务协同。探索运用AI技术,创新应用场景,提升平台服务管理效能,推动平台项目数据共享共用。项目业主通过平台及时准确报送项目推进信息,项目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审核把关,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平台对项目推进状态实时进行监测预警,及时梳理项目进展报市委、市政府,同步抄送项目相关责任单位。
第五章 项目保障
第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在争取和安排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超长期特别国债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市重点项目予以支持,重点支持新型基础设施、产业、民生类项目。涉及资金筹措的单位,应加强资金平衡方案或投融资方案研究论证,并按规定和项目进度落实建设资金。每年安排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市重点项目开展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等工作。各县(区)要加大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
第十八条 做好市重点项目融资服务,统筹拓宽多元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市重点项目业主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市重点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鼓励各类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按市场化原则投资市重点项目。深化落实各级财金互动政策,推动实施泸州市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完善融资对接机制;发挥市级产业基金集群作用,着力支持符合基金投放条件的重点项目;引导国有和民间资本依法依规积极参与项目建设,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激发市场投资活力,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多元、稳定、高效的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 保障市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足部分积极向国家、省争取。推行用地用林联动审批,配备专属“用地保姆”,“一对一”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行容缺审查、压缩审批时长,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纳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用地清单。项目使用林地定额由市级保障,不足部分积极向国家、省争取补充。
第二十条 建立市重点项目环评服务动态台账,推行重点行业“清单式”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前介入、提速审批。支持通过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方式保障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需求,探索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市级统筹调剂机制;对单项新增排放量较小的符合条件项目,免于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由市级统筹替代来源。
第二十一条 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在节能审查中综合评价项目用能、碳排放情况,提高能耗指标配置效率,全力保障市重点项目用能需求。建立重点项目接电服务清单,精简办电流程,确保快办电、早送电。
第二十二条 优化市重点项目涉水审批事项的服务管理。审批制管理的市级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时间压缩至7个工作日,实行提前介入,强化方案编审各环节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承诺制实行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市级取水许可符合条件的实行容缺受理、即报即审、限时办结,可与其他涉水事项并联审批。
第六章 监测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完善监测评价制度。采取晾晒、拉练等方式对重点项目推进过程、完成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并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巡察、审计和社会监督中发现市重点项目推进存在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 结合市重点项目推进实施情况,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区)、园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成绩突出个人,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教育培育等方面按规定给予倾斜。
第二十五条 完善投诉举报和容错纠错机制。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市重点项目相关投诉举报。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市重点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承担具体解释工作,自2026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