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钦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钦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钦州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广西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技术创新中心是我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推动前沿技术研发与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市技术创新中心遵循“产业导向、企业主导、开放协同”的建设原则,实行“统筹布局、择优支持、动态管理”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钦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技术创新中心的系统规划、科学布局和宏观管理,制定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度。

(二)批准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撤销、变更等重大事项。

(三)指导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组织开展市技术创新中心运行情况报告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市技术创新中心内部管理制度,为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人员、经费、设施等必要保障条件。

(二)制定发展规划和总体目标,明确年度任务、技术路线及预期成果等。

(三)按要求报送运行情况报告。

(四)承担市技术创新中心安全、保密、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工作的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市技术创新中心原则上由研究和开发能力突出的企业牵头建设,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建设。

第七条牵头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研投入: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占企业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3%。

(二)科研人员:具备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在本技术领域拥有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技术带头人及创新能力强的研究开发团队,固定研发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的研究人员不低于30%。

(三)场地要求:具有开展技术试验、技术服务所需的较为集中的研发场地、仪器、设备等基础条件,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四)设备要求:具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等研发设备10台(套)以上,设备原值不低于50万元(农业领域25万元)。

第八条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单位申报。依托单位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三)审核推荐。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开展现场查定。

(四)评审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的单位进行会议答辩评审。

(五)公示认定。市科技局结合专家评审论证结果,经会议决策后,对市技术创新中心拟认定名单予以公示。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下达认定通知,颁发牌匾。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九条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市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由牵头单位选聘,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且为牵头单位聘任的全职人员。

第十条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科研项目、开放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等管理制度,规范人事、财务、安全、保密、资产等事项。

第十一条对于市技术创新中心更名和依托单位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变更事项的,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备案;对于市技术创新中心负责人更换、研究方向变更等重大变更事项的,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后,报市科技局,由业务主管科室和平台主管科室商议后,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市技术创新中心每两年需向市科技局提交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市技术创新中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资格:

(一)连续两次未报送运行情况报告。

(二)严重弄虚作假,出现严重违法或科研失信问题,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依托单位因停产、破产、被重组、收购等情况,不能保障市技术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四)依托单位自愿提出撤销市技术创新中心的。

(五)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及其他依法应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