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全面优化布局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宁夏重点实验室管理,自治区科技厅研究起草了《宁夏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0月8日前以书面反馈。
联系人:闫照涛 马晓英 0951—2070006
邮箱:nxsclxmb@163.com
附件:《宁夏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6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关于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宁夏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平台。主要任务是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为相关学科领域和产业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遵循“统筹布局、开放竞争、强化创新、动态管理”的原则。主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创新能力较强的大中型企业等单位建设,鼓励产学研协同共建。支持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重点开发区及特色产业集聚区内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设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职 责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关于科技创新平台的部署要求,统筹管理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指导归口管理部门落实管理与监督职责。
(二)研究制定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划布局方向。
(三)负责重点实验室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四)牵头组织开展定期评估和检查,并依据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五市科技管理部门等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重点实验室各项政策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督导依托单位做好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负责对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管辖范围内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初审和推荐,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所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法人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日常管理。配合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做好评估、监督和检查。
(二)建立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机制,提供持续稳定的科研条件、仪器设备保障和必要的人力资源保障。建立健全重点实验室运行规章制度,保障其相对独立运行。
(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组建学术委员会。
(四)确定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五)引导重点实验室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六)指导做好重点实验室党建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网上常年申报,分批评审组建。申报条件如下:
(一)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两年未发生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安全生产等责任事故,未出现科研失信等问题。
(二)研究领域紧扣自治区产业体系和战略发展方向,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要求,有较雄厚的科研积累,具备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
(三)研究方向明确且具有鲜明特色,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运行管理与开放合作机制健全。
(四)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正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且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科研骨干。
(五)科研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实验室物理空间相对集中且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以软件开发和新模式新业态创新为主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六)实验室主要研发场地、核心研究人员及相关成果原则上不与自治区级其他创新平台交叉重复。
第八条 依托单位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宁夏重点实验室申请书》,经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考察和评审论证,评审重点包括实验室的基础条件、研发能力、人才团队、研究方向与定位等方面。通过评审论证的重点实验室由自治区科技厅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批准文件。
第十条 经评审批准的重点实验室应在批准后2个月内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主攻方向、建设目标和标志性成果。建设方案是考核评估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采取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制度,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主任由依托单位报请科技厅备案后聘任,任期五年,可连续担任。主任须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和科研创新活力,原则上不超过63周岁(“两院”院士除外)。主任为外聘人员,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的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指导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审议发展目标、重大科研项目与年度工作计划等。学术委员每届任期五年,人数一般为7至11人,由区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中依托单位的成员比例不应超过三分之一。重点实验室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实验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柔性引进的区内外专家等。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建设,加强高素质中青年科技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提高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能力,主动对接产业需求,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科学数据向社会开放共享。积极开展科普活动,每年定期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展示科学原理和方法,传播科学知识。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运行机制与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强化科研诚信,营造求真务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保密工作,防范科技安全事件发生。科研产出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应按有关协议严格执行,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如发生名称变更、依托单位变更、重组和撤销、研究方向重大调整或实验室主任变更等事项,须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审定。实验室主任变更需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科技厅备案,研究方向重大调整需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经自治区科技厅同意。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强化产学研合作。注重发挥自身优势,增强对产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鼓励研究领域、方向相近的重点实验室,成立重点实验室联盟,增强集成创新能力,优化产业创新链条。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次年1月31日前依托单位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报上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估与动态调整制度。每3年对重点实验室组织一次绩效评估。评估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评估为优秀、合格的重点实验室给予一定资金奖补。评估为不合格的,给予6个月的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出现破产、重组或其他重大变故,不能保障实验室正常运行的,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做出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领域)宁夏重点实验室”,并按统一格式制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施行,有效期至X年X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