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南沙区科技创新母基金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版)》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20日

广州市南沙区科技创新母基金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南沙区科技创新母基金(以下简称“科创母基金”)的管理与运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粤财预〔2025〕55号)、《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科创母基金的申报、审批、投资、退出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科创母基金是由南沙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通过“子基金+直接投资”的模式,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科技创新类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助力南沙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科创母基金主管单位是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

(一)非直接投资:科创母基金通过与国内各类优秀股权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参股投资的基金统称为科创母基金的子基金。

(二)直接投资(以下简称“直投”):科创母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直接投资于科创企业。科创母基金可用于直投项目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财政实缴规模的10%。科创母基金开设资金专户用于管理直投资金,与非直投部分实行分账管理。每年第四季度,当年未投出的直投资金可用于对子基金实缴出资,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直接投资的企业统称为科创母基金的直投项目。直接投资工作按照广州市南沙区科技创新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实施细则开展。

第三条 科创母基金目标规模为100亿元,所需资金在区财政经费中安排,科创母基金规模视年度预算安排和实际运作情况可予以调整。科创母基金也可接受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及其他各类资金。

第四条 科创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科创母基金设指导委员会,即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区领导担任主任,区科技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区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国资局、投促局等单位各委派一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并根据项目需要,邀请技术、法律、财务、产业等领域的行业专家参与指导论证。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指导委员会重点履行政府宏观指导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一)把握科创母基金战略发展方向,为科创母基金发展提供政策建议;

(二)对科创母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的修订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监督科创母基金运行情况及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可派员列席决策委员会会议;

(四)指导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储备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遴选工作,统筹指导直投项目的发掘与储备工作;

(五)对科创母基金的直投项目立项进行指导。

第六条 科创母基金的主管单位是区科技局,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科创母基金运作管理和评估考核的相关制度;

(二)编制科创母基金年度预算及年度决算,会同区财政局、国资局下达资金计划;

(三)委托专业机构对科创母基金开展绩效评价;

(四)会同财政、国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履职尽责情形进行认定。

第七条 科创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决策委员会”)为科创母基金投资相关事项的最终决策机构,由承接财政注资的企业负责组织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位委员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当经七分之六及以上的委员同意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议事规则、回避制度等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备。投资决策委员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科创母基金投资和退出等事项的决策;

(二)审议科创母基金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运营报告;

(三)审议科创母基金暂未投资资金管理等工作;

(四)管委会、区政府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承接财政注资的企业承担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职责,由区科技局与之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九条 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委会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对科创母基金进行管理。区科技局根据科创母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委托管理资金额度,可视年度运行情况对委托管理资金额度予以调整。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期限原则上为10年,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区科技局可作调整。

第十条 科创母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对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明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对子基金及申报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协议谈判,按程序签订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本;

(二)代表科创母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履行科创母基金投后管理职责,监督子基金投向;

(三)以市场化方式行使出资人权利,对直投项目实施“投前筛选、投后监管、退出处置及资金效能管理”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与运作效能;

(四)向指导委员会报送科创母基金年度、季度运营报告及相关重大情况;

(五)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在科创母基金的收益或利息中提取,原则上不允许在本金中列支,如基金暂未产生收益或利息,可先从本金中预支,待基金产生收益或利息后补回。

(一)非直投资金的管理费。采用当年预提、次年清算的方式支付,按考核优秀等次预提当年30%的管理费。区科技局对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年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以该年度未退出的实际投资金额为基数,确定管理费用比例,具体标准如下:

1.科创母基金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年度科创母基金管理费用比例根据科创母基金实际投资金额分别核定为: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按1.2%、超过1亿元人民币至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部分按1%、超过5亿元人民币部分按0.8%予以提取。

2.科创母基金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的,年度科创母基金管理费用比例根据科创母基金实际投资金额分别核定为: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按1%、超过1亿元人民币至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部分按0.8%、超过5亿元人民币部分按0.6%予以提取。

3.科创母基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年度科创母基金管理费用按照考核结果合格等次管理费用减半提取。

(二)直投资金的管理费。根据对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直接投资的年度考核结果,以科创母基金直投项目实缴投资金额为基数,确定直投资金的管理费用比例,具体标准如下:

1.直投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直投项目实缴投资金额的3%/年提取;

2.直投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的,按直投项目实缴投资金额的2%/年提取;

3.直投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直投项目实缴投资金额的1%/年提取。

第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区科技局可根据约定解除合同并另行依法遴选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选择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开设科创母基金专户,对受托管理的科创母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在科创母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选定托管银行的条件及具体要求,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二)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三章子基金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科创母基金重点投资于以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与健康、绿色石化与新材料、智能装备与机器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新能源与新型储能、低空经济与航空航天、船舶与海洋工程、智能无人系统、细胞与基因、深海深空等产业领域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子基金。子基金在申报时,只可选择一个主投方向,子基金投资项目应聚焦子基金申报的产业领域,在该领域投资规模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60%。

第十五条 子基金可以选择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运作。

第十六条 子基金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不得再投资于其他基金。

第十七条 科创母基金投资天使类子基金和创投类子基金,对天使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对创投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科创母基金最高出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天使类子基金应100%投资于天使类项目(天使子基金后续追加投资的项目除外)。天使子基金投资的天使类项目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的投资应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本基金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设立时间可放宽至不超过8年);

(二)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三)主要在国家、省、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从事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服务或从事商业模式创新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

第十九条 区级科创母基金支持市、区形成科创基金(或其他政府引导基金)联动机制,对市科创基金(或其他政府引导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可优先纳入子基金支持范围。各级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且区科创母基金出资金额不超过市科创基金出资金额。

第二十条 天使类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规模的10%,投资期内,天使类子基金可对其已投项目进行追加投资(不同融资轮次),追加投资后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用于追加投资的额度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5%。

创投类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实缴规模的20%。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投资于南沙区从事实际经营活动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科创母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5倍,天使类子基金可放宽至不低于科创母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2倍。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相关章程约定从子基金资产中计提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科创母基金出资部分年度管理费用一般不超过科创母基金对该子基金实缴金额的2%,具体标准在科创母基金签署的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科创母基金账户中暂未投资的资金由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国债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二十四条 科创母基金的资金不得用于贷款,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四章子基金申报条件

第二十五条 科创母基金子基金申报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以下机构可作为子基金的申报机构: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境内机构:

1.企业应已依法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原则上,企业成立时间不少于1年,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至少有3名从事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

4.有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5.自身或持有30%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3支以上基金的经验或3个以上项目成功退出案例;

6.最近三年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委托管理协议管理出资人资金;成立不满三年的,自成立以来需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且未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境外机构:

1.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具备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且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关于外资准入及跨境展业的要求;

2.净资产不低于2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3.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基金,持续运营3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

4.最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5.至少拥有1名具备5年以上和2名具备3年以上境外基金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人员。

(三)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等技术源头单位、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以及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等机构,可以其管理或关联的投资平台进行申报,或联合社会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申报。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申报机构原则上应新设子基金,但子基金申报机构的已设基金满足以下条件且满足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子基金申报机构可不再新设子基金。科创母基金可以该已设基金的已实缴数额为基础,依法依规进行配资。

(一)注册时间不超过12个月(自子基金注册登记之日起至科创母基金受理申请之日止);

(二)投资项目数不多于5个(截至科创母基金受理申请之日止)。

第二十七条 子基金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境外申报机构以其在境内设立的适格主体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设符合条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已依法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早期项目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未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四)出资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

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除应符合上述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自有资金及管理的基金累计投资项目(不含以发起人、雇员或主要股东亲属身份投资的项目)资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有3个以上项目成功退出的案例(若申报天使类子基金,案例应为早期项目成功退出的案例;若申报创投类子基金,案例可为中后期项目成功退出的案例);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或3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计管理创业投资基金实缴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有3个以上项目成功退出的案例(若申报天使类子基金,案例应为早期项目成功退出的案例;若申报创投类子基金,案例可为中后期项目成功退出的案例);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为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等技术源头单位或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的,该单位最近三年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技术转移项目融资金额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为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等协助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的,最近三年内与该单位签订含有融资服务条款协议的企业在签订协议后获得的投资金额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第五章子基金申报程序

第二十九条 科创母基金按照以下程序从申报机构中甄选符合条件的合作机构及组建子基金:

(一)公开征集。区科技局会同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研究制订并面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申报机构根据申报指南及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报送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结合申报情况进行预审立项。

(二)组织专家评审会。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进入尽职调查环节的申报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建议名单。

(三)尽职调查。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及申报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项目尽职调查等事项产生的费用从科创母基金非直投资金中列支。

(四)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结合尽调意见提出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及意向出资限额方案建议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据此审定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及意向出资限额。受托管理机构将科创母基金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及相关材料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送。

(五)社会公示。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审定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发现问题,经核查属实的,将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影响,综合采取差异化措施,对终止合作等涉及名单变动的情形,将按程序调整后重新向社会公开合作名单。

(六)项目谈判。由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进行谈判,草拟合伙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七)签署协议。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内部程序,与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伙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八)资金拨付。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督促子基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募资和设立,并根据签署的合伙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完成出资。

(九)投后管理。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有关要求开展投后管理,确保子基金按要求进行投资。

(十)退出回收。科创母基金从子基金退出收回的投资及其他收益,用于科创母基金的再投入和相关奖励,滚动发展,不得用于超出科创母基金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六章子基金退出机制

第三十条 创投类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2年,天使类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5年。

第三十一条 子基金所投项目,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包括二级市场交易退出、大股东回购、协议转让等,通过契约化方式约定,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合伙协议或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子基金完成科创母基金投资要求后,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科创母基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科创母基金份额的权利。科创母基金可在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约定,按以下方式退出:

(一)科创母基金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3年以内的,转让价格参照科创母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二)科创母基金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3年以上5年以内的,如累计分红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转让价格参照科创母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不足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

(三)科创母基金所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过5年的,转让价格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和科创母基金的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三十三条 子基金在发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分配。

第七章对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

第三十四条 直投项目投资范围

聚焦硬科技、高端领域项目,优先投资于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与健康、绿色石化与新材料、智能装备与机器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新能源与新型储能、低空经济与航空航天、船舶与海洋工程、智能无人系统、细胞与基因、深海深空等产业领域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 直投项目标准

直接投资均为政策性直投,直接投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天使类科创项目;

(二)创始股东需向公司实缴出资,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等法律认可的方式;

(三)在南沙区内存在实质性经营;

(四)直接投资项目应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设立时间可放宽至不超过8年),以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五)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

(六)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六条 直投项目的投资原则

(一)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

(二)科创母基金可用于直投项目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财政实缴规模的10%,原则上投资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含追投),且不超过本轮融资总金额的50%,不作为本轮次单一投资人(含机构投资);累计持股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且不得作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投资金与其他财政投资资金、区属国企资金出资合计不超过项目本轮实收融资金额的70%,直投资金在项目本轮融资中其他社会资本出资人完成出资后再缴付;

(三)政策性直投项目的估值,以项目方上一轮实际发生的不少于500万元的股权融资整体估值为参考(员工持股平台的投资除外);若未发生过上述融资情形的,则项目估值以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估值报告为基础;

(四)直投资金不得投资房地产、落后产能、高环境风险、资不抵债、扭亏无望、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涉重大诉讼等类型项目。

第三十七条 直接投资程序

(一)项目推荐。广泛征集项目,各相关单位或个人可向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提出项目意向,按项目类型归口由指导委员会相应成员单位予以推荐。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规范填写《科创母基金直投项目推荐表》,连同项目商业计划书、核心团队介绍、知识产权证明、财务报表等项目材料,正式行文报送至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推荐单位报送的项目材料进行登记、汇总,建立直投项目储备库。

(二)项目初筛。受托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为项目初步筛选提供支撑。

(三)立项指导。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受托管理机构反馈的初筛意见,以书面形式将项目有关材料分送至各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征求意见,结合征求意见情况或指导委员会会议结果,由指导委员会出具项目立项意见。指导委员会对初筛的项目有一票否决权。

(四)投资决策。受托管理机构对建议立项的直投项目按程序组织开展项目洽谈、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工作。项目尽职调查等事项产生的费用从科创母基金直投资金中列支。

(五)结果报备。受托管理机构将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结果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六)项目投资。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投资的项目,由受托管理机构按程序开展协议签署、资金拨付等后续工作。

第三十八条 直投项目推荐单位提交的项目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股权结构及历史沿革;

(二)项目管理团队及治理结构;

(三)项目行业、产品、业务、技术、竞争对手及核心优势介绍;

(四)项目发展规划、财务状况及融资计划;

(五)投资协议、公司章程草本;

(六)项目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七)项目投融资方案、退出路径。

第三十九条 直接投资的项目管理

受托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参与被投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若被投企业出现重大风险问题,应及时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提出应对和解决方案。

第四十条 直投项目的退出

科创母基金的直接投资项目可通过以下方式退出:

(一)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退出;

(二)通过企业被并购退出;

(三)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退出;

(四)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后协议转让退出;

(五)企业清算退出;

(六)符合国有资产交易相关规定的其他退出方式。

科创母基金直投项目的退出,均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受托管理机构将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意见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备;如涉及项目亏损退出,由主管单位会同财政、国资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履职尽责免责认定。因直投项目退出产生的相关费用,从科创母基金直投资金中列支。

第八章风险控制

第四十一条 科创母基金申报方案由子基金申请机构负责提交。申请新设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应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政府引导基金除外);申请科创母基金增资的子基金需满足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但应提供子基金现有全体出资人同意申请科创母基金出资且以平价增资及同意科创母基金享有子基金已投资项目收益(如有)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科创母基金对已参股子基金的增资不受该条款时间限制。

第四十二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比例不低于1%。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核实各出资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第四十三条 科创母基金重点投资于有行业或者产业经验及背景的投资人所管理的子基金。

第四十四条 子基金资产应委托一家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由子基金管理机构选择。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委托并签订资产托管协议,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托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银行托管报告。托管银行需要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的合规性审查报告才能划拨投资款项。

第四十五条 科创母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应在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后,其他非政府引导基金类社会资本出资人完成出资后,予以同比例末位出资到位。政府引导基金类资金按协议约定或各方协商一致出资。若在所签署的法律文件约定的期限内,社会资本出资人当期总体出资到位率不足80%,则科创母基金有权根据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不予出资。

第四十六条 子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四十七条 为保证政策导向,科创母基金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应当约定,由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派出代表或观察员列席子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但不参与子基金经营业务和日常管理,仅在所参与子基金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经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行使否决权的项目,子基金不得投资。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约定前述一票否决权的,可约定其他监督性条款。

第四十八条 科创母基金应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约定,子基金投资未按照本办法、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执行的,科创母基金有权责令该子基金管理机构限期整改并要求其暂停该基金的投资。对整改合格的子基金,可恢复其投资;对整改不合格的子基金,科创母基金可以要求子基金启动清算程序。受托管理机构应将子基金整改有关情况通报区科技局。

第四十九条 科创母基金应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创母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应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科创母基金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计算,并不低于投资本金余额及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之和,因科创母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约定情形的。

第五十条 科创母基金应在合伙协议或相关章程中约定子基金投资于南沙区从事实际经营活动企业的比例未能达到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情形的违约责任或其他救济措施。

第五十一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子基金运营中存在弄虚作假欺骗科创母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科创母基金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科创母基金可以依据合伙协议约定,采取停止出资、强制退出、启动清算等措施,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子基金管理机构存在被司法部门或监管部门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自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申请机构皆不得向科创母基金申请设立新的子基金。对严格遵照本办法和带来良好回报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设置加分项,优先通过下一期科创母基金的配资审批工作。

第五十二条 自子基金设立方案完成科创母基金投资决策之日起超过一年,子基金管理机构仍未与科创母基金签署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科创母基金相关投资决策文件自行失效,不予延期,子基金申请机构可另行申请。

第五十三条 子基金应在每年7月和次年1月分别向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上半年和上年度子基金业务运作报告;在每年5月前提交上年度经审计的子基金财务报告。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第九章监督检查及容错机制

第五十四条 子基金和直投资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五十五条 区科技局对科创母基金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对财政支出的绩效做好评价,配合区审计部门对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在科创母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建立科创母基金定期报告制度,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指导委员会书面报告科创母基金运营情况。在科创母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对科创母基金的报告内容予以明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二)科创母基金的资金拨付、投资退出等情况;

(三)子基金投资项目及投资要求完成情况;

(四)编制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基金项目表等报表;

(五)其他可能影响子基金运营的重大情况。

第五十七条 科创母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应当约定,在子基金运行中发生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形时,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局书面报告。

第五十八条 对监管中发现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职等问题和隐患的,区科技局应当向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质询。相关问题和隐患经认定为违法、失职行为的,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科创母基金通过投资子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方向。子基金的日常管理、项目投资、投后管理等工作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科创母基金不干预子基金及其所投项目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子基金所投项目的监督管理由子基金管理人按照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约定进行。

第六十条 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科创母基金承担亏损金额以其出资额为上限。

第六十一条 科创母基金秉承坚持产业引导、鼓励干事创业、宽容失败的原则,建立科创母基金管理运作容错机制,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投资决策和进行基金投资的,相关人员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行业风险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客观因素造成投资损失的,不追究受托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不作负面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积极贯彻落实管委会、区政府的工作要求,在科创母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上级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按照管委会、区政府的工作要求,积极服务国家、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法依规进行投资,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由于客观情势变化、行业风险等客观情况发生亏损或者未实现资本运作目的的;

(三)按照管委会、区政府的工作要求,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发生市场(经营)风险,因先行先试而出现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按照管委会、区政府的工作要求,在科创母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绩效按照整个生命周期予以评定,单个子基金或者所投个别项目造成投资亏损的;

(五)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上述所称的不作负面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可以在考核上不作负向评价或者经认定后不纳入考核范围;提拔任用、交流轮岗、职级职称晋升等不受影响;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第六十二条 科创母基金非直投部分资金的绩效评价应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对科创母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社会资金放大作用、产业带动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支子基金的盈亏进行考核。

第六十三条 建立直投资金风险容忍机制。鼓励坚持“宽容失败”的原则,不以直投资金损益作为主管单位、受托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考核依据或责任认定依据。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对“敢于担当、不谋私利”的相关人员予以免责。直投资金遵循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允许单个项目出现100%亏损。直投资金整体投资总额损失80%以内的,对相关人员不予追责,在投资损失容忍率以上的,启动免责工作程序。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有关内容,适用《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粤财预〔2025〕55号)有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部门发生整合或职能调整的,由承接相应职能的部门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第一大股东。是指在参股子基金或直投项目中,持有股权比例最高的出资主体。

(二)高环境风险类型项目。是指涉及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收录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项目。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均包括本数;所称“不满”“超过”均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南沙新区科技创新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穗南开科规字〔2022〕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通过的投资方案或已签署的协议仍按原有对应期限的政策文件和协议约定执行,如涉及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事项,由本办法新组织设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相关规定审议决策。基金主管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广州市南沙区科技创新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实施细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