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娄底经开区产业发展局、财政局:
《娄底市项目前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娄底市财政局
2026年9月14日
娄底市项目前期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前期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投资规〔2024〕526号)等规定,结合娄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和市属监管企业投资项目从规划研究到概算批复前的一系列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调查勘察(初勘)、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前置专题报告、详勘、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概算书等编制审查等工作,不包括项目土地或资产购买等非服务性内容。所称前期费,指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前期经费是指由娄底市人民政府设立,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安排用于支持全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前期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按照“以零为基、以事定钱、以效促用”及“统一归口、同类合并、效能导向、规则明确、流程清晰”的原则安排资金,资金使用遵循“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公平公正、注重绩效”要求。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前期经费支持范围: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三类”资金)和中央财政性资金项目的前期工作。其中,市本级“三类”资金和中央财政性资金项目总投资须达到0.5亿元;县市区中央预算内和中央财政性资金项目总投资须达到0.5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和专项债券项目总投资须达到1亿元。信息化建设项目总投资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
(二)市属监管企业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投资须达到1亿元以上。信息化建设项目总投资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
(三)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六条 前期经费支持方式:
前期经费实行项目制管理,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优先支持市本级项目。争资项目前期经费以成功争取中央资金安排或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为节点,实行分段支持,实施“即报即审即拨”模式,用完为止。市属监管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核准或备案立项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首次申报前期经费时已开工项目不纳入补助范围。
市本级项目按核定前期经费额度据实支持,县市区(含娄底经开区)项目按核定前期经费额度的50%支持。特别重大的项目或事项,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安排的前期经费最高不超过实际已发生的前期费用。
第七条 项目前期经费核定:
(一)成功争取中央资金前,按项目概算批复前发生的前期工作合同约定的基础服务费核定安排资金额度;对未能成功争取中央资金或未能按时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的项目,不再安排剩余前期经费。
(二)中央资金争取到位后,按合同约定的基础服务费和激励服务费据实核定安排资金额度;
(三)从各渠道申请筹措的前期经费不得超过总前期费,不得置换已由财政支付的资金。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八条 项目申报组织。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科)会同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牵头负责项目前期经费的申报和核定等组织工作。
第九条 项目申报审核。市直单位和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是前期经费的申报单位。市直单位负责本领域项目前期经费的申报组织和审核,其中市属监管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申报和审核;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性项目及作为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的前期经费申报组织。审核重点:项目是否符合安排范围,项目内容是否符合争资类别及专项投向领域,项目前期工作内容是否符合前期工作进度、相应前期工作费用是否符合收费标准等,确保项目符合成熟度、规范性、经济性等要求。
(一)申报方式审核:市直单位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坚持绩效优先,对标上级政策支持领域及实施方案,按轻重缓急原则,组织对本领域本地区申报项目审核把关,以正式文件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
(二)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单位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报汇总表、绩效目标复核表、项目单位“一项目一报告”及相关佐证资料。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可参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申请报告编写,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申报(实施)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建设政策文件依据和申报理由(包括项目实施基础、可行性、必要性,拟争取中央资金类别、专项名称及资金支持比例等)、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资金安排情况(或建设资金筹措计划)。
3.前期工作方案。包括项目概算批复前必须完成的所有前期审批事项(重大专题)内容及进度安排;当年度项目前期工作内容、进度安排;前期工作经费需求、合同签订情况、支出计划等。
4.相关佐证资料:纳入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依据;上级有关支持政策文件或通知;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计算依据和标准(相关招投标文件或政府采购合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等。
第十条 项目需符合的条件:
(一)项目必须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专项规划或县级及以上实施方案,符合中央投资专项政策支持领域,有明确的中央资金支持比例。
(二)前期经费服务合同签订须符合“按效付费”激励约束机制要求,合同签订应当明确采取“基本编制费用+激励性尾款”的付款方式。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但未能成功争取到中央资金,或重大前期专题未能通过评审批复的,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第三方咨询机构的基本编制费用;对成功争取到中央资金或重大前期专题获评审通过的,支付激励性尾款。对前期工作经费需求明显超出收费标准的项目不予安排。
(三)要依法依规、择优选择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同等条件行业内权威性高的咨询机构优先。原则上必须具有近3年省内外发达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长株潭等)2个以上类似业绩,且必须与其主业关联度高。
第十一条 前期经费安排确定。“三类”资金和中央财政性资金项目申报资料、前期经费需求及绩效目标复核,分别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核定,按项目轻重缓急及资金需求统筹考虑,提出项目前期经费安排建议,联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前期经费拨付。市发改委根据市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前期经费安排建议,下达项目前期经费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根据投资计划及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前期经费当年未使用完的,结转到下年度预算安排。对已安排项目无法使用完的资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程序调整用于支持其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是前期经费申报、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政府投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挤占、挪用或套取专项资金,不得利用条件完全不成熟的项目进行申报骗取资金。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对项目申报、工作开展、信息报送、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强化绩效管理和结果运用。项目申报单位要突出“项目争资转换率”“资金撬动率”两个核心指标,科学设定和跟踪项目前期经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负责对本领域项目前期经费使用开展绩效评价,按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强化绩效运行监控和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后续前期经费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不合格或不按时报送自评报告的项目单位,视情况暂停或核减其后续前期经费安排。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采取在线监测、实地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等方式,对投资计划执行、项目实施、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监管。市财政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市审计局依法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绩效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等。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前期经费使用过程中查明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将采取通报、核减、收回或暂停安排专项资金等措施予以惩戒。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