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活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理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监理委托与监理机构、监理工作实施、廉洁从业要求、违约责任与惩处措施、附则等六章,共32条。其主要内容为: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理活动及监督管理,涵盖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农田地力提升等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
(二)监理委托与人员配备。
项目法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选聘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规定执行。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揽或转让监理业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或低于成本价格恶性竞争。现场监理人员按项目总投资分档配备:1000万元及以下不少于3人,1000万元至2000万元不少于4人,2000万元及以上不少于6人。总监理工程师须为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监理人员到岗履职要求。
监理人员应当在岗履职,确需离岗的提前3个工作日向项目法人书面报备;总监理工程师在隐蔽工程验收、监理例会等重要节点必须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管范围平原区原则上不超过3000亩、丘陵山区原则上不超过2000亩。无合理理由不得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须书面征得项目法人同意;配备人员更换比例超过50%,或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工期过半前无合理理由更换的,认定为未按合同履行人员配置义务。
(四)监理工作关键环节管控。
把住五道关口:方案审查,核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合规性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单元划分,明确关键性、重要隐蔽单元工程范围,经三方签字确认后报项目法人备案;旁站验收,对关键性、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钢筋绑扎、砼浇筑等核心工序实施旁站,旁站记录未经总监复核签字不得作为验收依据;问题处置,对工程质量问题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在24小时内报告项目法人和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资料支付,监理资料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移交项目法人备案,进度、资料、质量、整改不达标的不得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五)廉洁从业与违约惩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总监理工程师依法作出的指令,不得索取、收受监理单位的贿赂;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不得接受施工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等利益。监理单位有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转让业务、聘用不符合条件的监理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篡改伪造监理资料、利用执业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从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按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规定惩戒。
(六)关于法律适用和执法主体的说明。
《监理管理办法》对监理违法行为的处理,实行行业管理与行政处罚分设的机制,执行中需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农业农村部门的职权范围。对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是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从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按照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规定予以惩戒;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包括项目法人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等情形,应当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处罚权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不由农业农村部门直接作出行政处罚。二是罚款处罚的实施主体。第二十八条关于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规定,源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适用该条的前提是已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监理单位作出罚款处罚,由有权处罚的机关同步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罚款,农业农村部门不直接依据该条例实施该项处罚。三是工程质量事故的等级认定。第二十八条所称较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参照工程建设领域工程质量事故相关分级标准认定;没有明确质量分级规定的,可以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作为参考,具体以有权机关的事故调查认定结论为准。
《监理管理办法》的出台,立足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监理管理实际,进一步明确了监理单位的职责边界和履职标准。该办法是规范监理活动、压实监理责任的长效制度,有效解决监理力量配备不足、在岗履职不实、关键环节管控不严等问题,促进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生产管控水平整体提升,为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附件:解读知识点.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