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发改委(局)、数据局: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数据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自治区数据条例》、《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数据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数据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数据产业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数据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做大做强数据要素型企业,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自治区数据条例》、《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数据产业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数据资源进行产品或服务开发,并推动流通应用的资金。具体包括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据要素流通交易、人工智能应用赋能等四个方向。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三年。期满前自治区财政厅将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数据中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是否延续支持政策以及延续期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实施有效期内可根据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及工作实际动态修订。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以下原则: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突出重点、精准扶持、注重绩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数据中心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牵头制定自治区数据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业务主管部门预算项目申报,依据年初部门预算批复下达专项资金和预算绩效目标;审核业务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督导开展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运用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安排年度部门专项预算。
自治区数据中心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数据局)业务指导下做好如下相关工作:负责牵头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提供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标准、方式以及测算依据,确保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数据要素市场规定、规划等,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项目预算;负责项目遴选、评审、公示的实施,拟定预算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自治区数据产业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参与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据要素流通交易、人工智能应用赋能等领域的企业、公共事业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等。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助、据实结算等方式。项目资金补助标准由自治区数据中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制度规定,按照具体、客观、非排他性的要求予明确,确保申报主体公平参与竞争。具体支持范围如下:
(一)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探索高质量数据集、可信数据空间等数据要素基础设施建设。
(二)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支持面向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治理、数据分析、数据安全等全流程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类项目。
(三)数据要素流通交易。支持数据资源企业、数据交易场所、数据服务企业等数据全产业链发展,鼓励数据入场交易及多元数据融合应用。通过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实施数据交易的项目。
(四)人工智能应用赋能。支持产学研用协同研发垂域模型建设、人工智能技术融合落地与应用场景示范推广项目。
第三章 预算项目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数据中心实施常态化项目储备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定期进行项目评审、公示和入库工作。入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随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划和政策调整进行滚动调入调出,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结合实际财力状况,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七条 自治区数据中心每年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申报公告;项目申报主体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自治区数据中心负责项目评审工作,根据评审结果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纳入支持项目按规定进行公示;自治区数据中心完成相关程序后,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自治区财政厅按相关审批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和预算绩效目标。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对项目申报和评审进行监督指导。
第八条 自治区数据中心拟定的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应当根据实际征求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科技厅等部门意见,避免产生交叉重复。对列入征信惩戒范围、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的项目单位不列入项目申报和享受政策扶持范围。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管
第九条 数据产业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数据中心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编制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做好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审核,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财政重点监控和重点评价。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数据中心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及时完善资金使用、组织管理等制度,不断提升资金分配和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在职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工资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部门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数据中心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等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