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

为规范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我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方面的引导作用,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宁夏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我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方面的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区民营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引导和支持我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引导带动,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包括:

(一)及时组织修订完善相关资金管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年度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

(三)组织督导开展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包括:

(一)根据自治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年度重点支持方向,提出资金年度预算初步建议和资金分配方案;

(二)按照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扶持重点,组织申报审核;

(三)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和绩效目标;

(四)负责开展预算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降低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和促进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建设。年度支持方向与重点根据自治区政策规定、工作部署及绩效评价结果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降低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成本

(一)对面向民间资本推介成功签约、纳入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项目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支出,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上一年度1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年贴息上限500万元。

(二)对其他民间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支出,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上一年度1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年贴息上限400万元。

贷款贴息比例不得超过实际执行贷款利率,同时符合多项补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同一项目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且不得重复享受自治区财政其他贴息政策。

第七条  促进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建设

(一)支持全区民营经济领域专题培训。

(二)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对各市、县(区)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管理提升与转型升级,开展国内外经贸交流合作,促进民间投资,保障民营企业投诉维权服务,开展民营经济领域专题培训,监测评估等促进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领域予以资金支持。

第三章  组织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贷款贴息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依法登记设立的中小微民营企业。

2.拥有经营管理自主权,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项目条件

1.申报项目核准备案、能评等相关手续齐全,且项目已开工建设。

2.申报项目所属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高质量发展要求。

(三)当年申报通知文件规定的其他专项申报条件。

第九条  贷款贴息申报、审核程序

(一)组织申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明确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等事项,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申报通知。

(二)中小微民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申报,资金申请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贴息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审核工作,并对资金申请主体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负责。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门对报送的贴息申请开展审核(或委托第三方评审)工作,按程序提出资金拟分配计划;将拟安排项目(经营主体)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完成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资金分配计划和绩效目标。

(四)自治区财政厅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供的资金分配计划下达预算指标和绩效目标。

第十条  促进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申报、审核程序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年度通知中明确具体支持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二)各市、县(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按要求申报专项资金。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根据评比结果拟定资金分配计划和绩效目标后,提交自治区财政厅。

(四)自治区财政厅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供的资金分配计划下达预算指标和绩效目标。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管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做好绩效目标审核,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财政重点监控和评价。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组织管理等制度,不断改进专项资金使用机制。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报送资金使用进展及绩效自评结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民营经济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下达拨付、项目审核审查、资金使用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不得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若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政策要求,从其规定。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宁夏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