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各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现将《广州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专此通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24日
广州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更好地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的意见》(粤自然资发〔202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市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的筹集、发放、使用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市、区、镇(街道)按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规定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范围为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最新国土变更调查认定为耕地的地块。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纳入补贴范围:
(一)擅自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挖湖造景、绿化造林、种植草皮、堆放固体废物、填埋垃圾,以及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活动;
(二)因灾毁及未落实种植要求等原因导致地块不符合国土变更调查耕地地类认定标准,造成耕地减少的。
第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对象(以下简称补贴对象)是我市范围内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国有农场及其他实际承担保护任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
第六条 白云、花都、番禺、从化、增城区行政区域内市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按照100元/亩·年的标准安排。
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区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区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具体标准,补贴资金列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按照程序发放。
第七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各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开展市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年度预算编制、核定清算、资金监管、绩效管理等工作,指导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各区派出机构做好补贴资金分配使用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及时下达市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至区,指导各区财政部门加强预算保障、分解下达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永久基本农田种植用途管控,协同做好市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使用指导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各区派出机构负责根据各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核定情况,及时制定市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督促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并按时将补贴资金分解下达至补贴对象,对资金安全进行监管,推进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将市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分解下达至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种植用途管控,协同做好市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使用指导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本办法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相关规定,做好本辖区内市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每年所需市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编制列入转移支付预算,随同部门预算报送市财政部门,按照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发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可以重点用于永久基本农田后续管护建设和保护宣传、农村土地整治、农机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等支出,或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至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户。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通过民主表决按照议定用途使用,发放至农户的补贴资金由农户自行支配。
发放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国有农场的市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可以重点用于永久基本农田后续管护建设和保护宣传、农田有害生物防治、农机社会化服务、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以及道路、供电、饮水、防火、管护站点、生态监测站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
发放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单位的市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禁止用于弥补办公楼及住房等基建开支、购置公务用车、干部报酬、公务接待、捐赠、赞助、购买股票证券等。
第十条 按照不超过市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1%安排工作经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资金筹措方式将每年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其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每年发放一次,用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各区派出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联社、经济社补贴资金发放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内部审查等工作支出。工作经费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各区派出机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市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核发放。
(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各区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初步明确年度补贴拟发放范围并下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范围开展核实确认工作,在补贴对象所在地公示不少于7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各区派出机构。
(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各区派出机构应当建立补贴资金管理台账,依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确认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制定资金发放方案,报经所在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将补贴资金需求于每年7月底前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四)市财政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于上一年12月底前将预算额度下达至区,待预算年度开始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下达资金,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下达至区,区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下达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年10月底前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补贴对象。
因补贴对象拒领未能在每年11月30日前发放完毕的补贴资金,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各区派出机构会同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退回市财政部门,但不影响补贴对象承担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义务。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及广州市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补贴资金。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应当将市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在本村或者本单位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能对市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各区派出机构每两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委托费用可以在补贴发放工作经费中列支)对市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确保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对贪污、挪用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省级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助资金由各区结合地方实际明确补助对象范围,发放时间根据省财政部门下拨我市补助资金时间确定。省级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助资金不得抵减市级和区级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区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和监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规定同时废止。若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为法定节假日,文件有效期至法定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2026年度及之前的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按原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