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鲁司〔2026〕30号

 

各市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山东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律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我省律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广大律师依法履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为加快法治山东建设提供坚实人才支撑,根据国家、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含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援助中心执业的专职律师。

第三条 律师职称分为:

(一)正高级职称:一级律师。

(二)副高级职称:二级律师。

(三)中级职称:三级律师。

(四)初级职称:四级律师。

第四条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实行代表作制度。以承办的典型案件、法律文书、理论文章、指导案例、创新业务成果等为主要业绩表现形式,重点考察成果质量、专业水平,突出律师执业能力与实际贡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

(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四)按要求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申报参加律师职称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撤销其职称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资格证书,并从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律师职称:

(一)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且仍在受处理、处分、处罚期间的,或者取得现职称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且在申报材料中未如实填报的。

(二)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三)提交虚假申报材料、剽窃他人学术成果、隐瞒重要事实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职称评审纪律及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四级律师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含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视同具备四级律师职称,不再开展四级律师职称评审。

三级律师

1.具有大专学历,律师执业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等次。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律师执业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等次。

3.具有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律师执业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等次。

4.具有博士学位,律师执业满1年,且上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等次。

(三)二级律师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职称后,律师执业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等次。

2.具有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取得三级律师职称后,律师执业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等次。

3.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职称后,律师执业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等次。

(四)一级律师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二级律师职称后,律师执业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等次。                                                                                                                                                                                                                                                                                                                                                                                                                                                                                                                                                                                                                                                                                                                                                                                                                                                                                                                                                                                             

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四级律师

1.熟练掌握法学基础理论与律师业务基础知识,了解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司法实务基本规则。

2.熟悉律师执业办案基本流程与操作规范,能够办理常规民商事纠纷代理、法律咨询、法律文书草拟等基础性法律业务。

3.具备基础执业风险防控思维,能够完成简易案件材料整理、证据梳理、庭审辅助等常规基础性工作。

(二)三级律师

1.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1)系统掌握法学核心理论知识,精准掌握民商事、刑事、行政领域专业法律法规及重点行业产业政策,能够针对行业经营开展法律分析、法律风险预判,具备统筹办理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理论支撑能力。

(2)熟练处理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至少一类业务。能够独立制定法律业务处置策略,精准对接满足自然人、中小微企业各类常规法律服务需求。

(3)具备较强的执业风险防控意识,能独立处理业务中的合规问题,保障服务质量,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

2.工作业绩和成果,下列条件至少应当符合2条:

(1)参与2项以上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要政策制定等法律事务,提供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法律论证等精准有效的法律服务,且相关服务成果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在办理案件中,代理或辩护意见被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仲裁委裁决书等法律文书部分或全部采纳,或取得实质性办案效果不少于3件。

(3)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正式出版具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1部以上(单部字数不少于1万字)。

--在具有CN/ISSN刊号的省级以上法学类期刊或在《山东律师》等省级以上法学类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单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

--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理论研讨活动中,论文获奖1篇以上(单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

(4)参加过1个以上设区的市以上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并参与业务研讨、案例指导,具有较高知名度与专业影响力。

(5)积极践行律师社会责任,主动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常态化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或被依法确认为见义勇为并获得见义勇为证书。参与基层治理、特殊群体保障、法治宣传、行业服务、专项行动等免费法律服务中,年均服务次数不少于6次。

(6)年均承办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案件,或商事仲裁、法律顾问等非诉讼法律事务累计不少于10件。或独立承办1件及以上具备重大社会影响力、专业认可度高的疑难复杂法律事务。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年均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6件,全部案件办理质量达标,无有效当事人投诉。

(7)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1次以上。

(8)取得现职称以来,累计独立承办涉外民商事、涉外仲裁、跨境合规、涉外法律顾问等涉外法治业务不少于1件。或累计办理涉外法律业务6件以上,其中独立主办不少于3件,具备基本跨境法律服务能力。

(三)二级律师

1.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1)熟练掌握重大产业政策及配套法律法规,能够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提供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法治风险研判服务,为大中型企业提供专项法律论证、合规决策与风险防控专业法律意见。

(2)能够独立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法律事务,能带领团队制定综合性解决方案,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关键法律需求。

(3)具有指导三级、四级律师开展业务的能力。

2.工作业绩和成果,下列条件至少应当符合3条:

(1)办理在全省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2件以上。或担任大中型企业、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法律顾问,围绕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要政策制定提出2项以上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决策性法律意见、建议,经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社会科学成果奖。

(3)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正式出版具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1部以上(单部字数不少于2万字)。

--在具有CN/ISSN刊号的省级以上法学类期刊或在《山东律师》等省级以上法学类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单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

--在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理论研讨活动中,论文获奖1篇以上(单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

(4)在办理行政、民商事诉讼或仲裁案件中,代理意见被办案机关部分或全部采纳,或促成案件重大改判、发回重审、实质性改判,为当事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不少于3件。或办理刑事案件取得无罪判决、不起诉决定、改变定性等重大胜诉结果的案例不少于2件。

(5)担任省级以上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含副主任、主任),积极参与专业委员会业务研讨、大案指导、业务评审、行业规范制定等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发挥骨干引领作用。

(6)年均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商事案件、仲裁案件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少于15件。或年均办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专业评价较高的疑难复杂案件不少于3件。

(7)积极践行律师社会责任,主动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常态化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或被依法确认为见义勇为并获得见义勇为证书。参与基层治理、特殊群体保障、法治宣传、行业服务、专项行动等免费法律服务,年均服务次数不少于8次。

(8)参与省级以上人大、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修改工作,提出的专业意见被采纳,对法治建设产生积极作用。

(9)工作业绩突出,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1次以上。

(10)取得现职称以来,累计独立承办或牵头办理重大涉外案件、跨境并购、涉外合规体系建设、国际仲裁等涉外法治业务不少于2件。或累计办理涉外法律业务8件以上,其中主办重大涉外业务不少于4件,能熟练提供综合性涉外法律服务。

(四)一级律师

1.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1)深耕法学领域前沿理论与实践,对法治建设、产业发展中的重大法律问题具备战略研判能力,能为地方立法、政策制定提供核心智库支持。

(2)领衔承办省内乃至全国性的标志性法律事务,业务成果成为行业标杆案例。

(3)担任行业智库或学术机构核心成员,培养多名行业领军人才,为山东省律师行业的专业化、品牌化发展提供顶层设计与资源整合支持。

2.工作业绩和成果,下列条件至少应当符合4条:

(1)担任大中型企业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的法律顾问,围绕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要政策制定,提出2项以上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决策性法律意见、建议,经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

(3)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正式出版具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或法学教材2部以上(单部字数不少于3万字)。

--在具有CN/ISSN刊号的省级以上法学类期刊或在《山东律师》等省级以上法学类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单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

--在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理论研讨活动中,论文获奖2篇以上(单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

(4)在办理行政、民商事诉讼或仲裁案件中,代理意见被办案机关部分或全部采纳,或促成案件发回重审、实质性改判,为当事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例不少于5件。或办理刑事案件取得无罪判决、不起诉决定、改变定性等重大胜诉结果的案例不少于4件。

(5)为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或办理企业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少于3项,服务成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

(6)担任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含副主任、主任),取得现职称以来积极参与专业委员会业务研讨、大案指导、业务评审、行业规范制定等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发挥骨干引领作用,获得全国律师行业专家高度认可。

(7)年均办理在全国或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不少于3件,取得良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8)积极践行律师社会责任,主动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常态化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或被依法确认为见义勇为并获得见义勇为证书。参与基层治理、特殊群体保障、法治宣传、行业服务、专项行动等免费法律服务,年均服务次数不少于10次。

(9)参与全国或省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修改工作,提出的专业意见被采纳,对法治建设产生积极推动作用。

(10)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1次以上。

担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期间,主笔或领衔提出被评为优秀、重点的提案、议案,或提出的提案、议案被相关部门采纳并推动相关政策完善不少于2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12)取得现职称以来,累计牵头办理在全省或全国有影响的重大涉外案件、跨境投资、涉外法治专项服务、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等涉外法治业务不少于3件。或累计办理重大涉外法律业务不少于10件,具备主导复杂涉外法律服务、服务鲁企“走出去”的能力。

第八条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律师执业证书,近1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所在执业机构综合评价其政治素养良好、执业操守端正、业务作风严谨,能够独立承办专项法律事务,专业理论功底扎实,具备较强法律研究与实务应用能力,经属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其执业信用、业务素养、职业表现全面达标,可考核认定三级律师职称。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满3年,且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执业期间能够常态化参与法律咨询、法治宣传、合规服务等公益或基础法律服务工作,所在单位出具专项履职评价,确认其业务实操能力稳定、案件办理规范、服务质效良好、无执业违规投诉记录,经属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其执业信用、业务素养、职业表现全面达标,可考核认定三级律师职称。

 

第三章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要求,但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须由2名在职一级律师署名推荐,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申报高级职称的,应取得现职称后,律师执业满3年,且取得现职称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等次。评审前,须参加省律师职称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组织的业务测试,测试合格方可参加评审。破格申报须同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规定的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三级律师破格评审二级律师职称的,须同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且满足二级律师评审条件“工作业绩和成果”中的至少4条,其中必须符合前4条中的2条。

第十一条 二级律师破格评审一级律师职称的,须同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且满足一级律师评审条件“工作业绩和成果”中的至少5条,其中必须符合前4条中的2条。

第十二条 符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山东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办法的通知》规定条件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按照该通知相关规定执行,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岗位数额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前,须参加省律师职称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组织的业务测试,测试合格方可参加评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涉及的学历、学位,以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颁发或认可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为有效依据。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表彰、论文论著等成果,均以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为准,并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申报高一级职称前已取得其他系列现层级职称的专业年限可累计计算。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违反执业纪律等情形的,不予认可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资历年限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申报当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标准条件所称“论著”,包括学术著作和法学教材,指就法学理论、律师实务或律师制度等方面进行专门研究的作品,且须为正式出版。“译著”,指全文翻译的律师专业著作。

(二)本标准条件所称论文、论著及译著,其作者须为独立完成的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合作成果须为本人实质性贡献,挂名成果不予认可。

(三)本标准条件所称“理论研讨活动中获奖论文”,指在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理论研讨活动中获奖的论文。无正式CN/ISSN刊号的内部刊物刊发的论文,不按期刊论文认定。

(四)本标准条件所称“年”,均指周年。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五)本标准条件中的表彰,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类评比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评审依据。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山东省现行职称评审、律师管理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评审工作中遇重大政策调整的,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