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科室、分中心,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有关规定,更好满足缴存人住房消费需求,经固原市第五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物业费的通知》(固房<公积金>管委会发〔2026〕6号)予以转发,自2026年9月20日起实施。
执行期间,可根据上级政策调整或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另行通知。
附件: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物业费的通知》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20日
附件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自住
住房和支付物业费的通知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效能,进一步满足缴存人住房消费需求,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结合固原发展实际,现对我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物业费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本年度内无提取记录的;申请人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
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选择家庭名下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自本政策执行之日起新购的自住住房,装修提取时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超过5年;自本政策执行之日起既有自住住房,装修提取时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满10年。
(二)提取额度
装修提取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所需资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2.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3.房屋装修真实性承诺书;
4.一类银行储蓄卡。
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本年度内无提取记录的;申请人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缴存人及配偶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为家庭名下自住住房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每年可选择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含电梯费)。
(二)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物业管理费(含电梯费);同一自然年度内未足额提取的额度、当年已支付物业费但未申请提取的,均不得结转至以后年度使用。
(三)所需资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2.住房物业管理费用票据;
3.一类银行储蓄卡。
三、其他事项
(一)缴存人应保证房屋装修和支付物业费的真实性,存在骗提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本通知规定的提取政策,可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及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三)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实施,由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