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关于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部署,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大连市商务局 | |||
| 2026年10月16日 |
大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建设,储备一批消费拉动效果好、示范引领作用强、创新特点突出的优质项目,规范项目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及《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5〕449号)文件要求,结合试点任务和大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符合《大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支持范围,按照程序入库管理并计划给予资金补助支持的试点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申报、审核、实施、监管、验收、资金拨付等全流程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商务局。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统筹推进“三新”试点城市建设。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县)政府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及评估验收等工作,加强项目管理,动态跟踪项目完成情况。根据区(市、县)政府申请,结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及第三方机构评审意见,实施项目动态管理和审核验收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确定资金支持方向及标准,明确申报条件等,负责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及资金拨付等。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至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按方案拨付资金至项目单位。
(三)市文旅、体育等部门。负责做好本行业领域内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项目出入库调整、建设推进、审核验收等工作,对项目实施全程跟踪,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四)各区(市、县)政府。落实项目建设管理的属地责任,负责组织领导本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征集项目、初审评估、动态监管等工作。督导项目实施进度,完善项目档案资料,按程序及时报送项目建设和投资进展情况、绩效评价等材料。各地区项目申报、验收等环节需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商务局实施。
(五)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使用、档案管理等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 申报项目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支持项目应为在建或待建项目,投入营业使用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9月30日之间。对于在建项目,仅支持2025年9月30日之后发生的投资额。
(二)项目直接面向消费者,以市场化商业项目、市场化资金投入为主,具有较好的试点预期,对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绩效目标可形成有效支撑。
(三)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开展实质性经营或投资的单位,主营业务模式明确,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三年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 不予支持的情形
(一)不支持纯公益性项目。
(二)不支持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不支持新建商业综合体,以及各类古镇、纪念馆、博物馆等设施建设,不支持传统消费场景、业态的一般性装修。
(三)不支持党政机关主办、承办或承担部分活动费用的展会、节庆、论坛活动。
(四)不支持同质化、缺乏实质创新的首店;不支持侵犯知识产权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首发项目;不支持大连市下辖区(县、市)等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首发项目。
(五)不支持政府或企业发放消费券、优惠补贴、宣传推广等投入;不支持政府举办的促消费活动、企业举办的促销推广活动;不支持单纯商品消费的项目和单一业态消费场景。
(六)不支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的IP消费场景;不支持渲染负面或不良情绪的IP消费场景;不支持简单模仿、缺乏核心内涵等质量不高的IP消费场景。
(七)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形。
第七条项目入库申报具体要求,由市商务局制定申报指南予以公布。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开展项目申报。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初审。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开展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规范性和建设内容等是否符合入库条件要求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项目经所在地政府同意后,以县区政府名义报市商务局。
第九条项目复审。市商务局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并公示。
第十条项目入库备案。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入库管理,入库项目名单按要求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动态管理。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入库储备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辖区内试点项目的监督检查,加强项目指导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估,确保专款专用,支出合理、规范,推动项目顺利进行。
对在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有权对项目申报主体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
第十二条 项目信息调整。已批准入库的项目投资额和建设方案发生20%以上变动,须提供变动理由、变动后的建设方案等,经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商务局修改入库信息。
第十三条 项目退出。入库项目申报单位主动申请退出,或项目无法按要求竣工、存在违法或重大欺瞒行为、需整改但未按期整改、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及其他达不到建设进度要求的,由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退库建议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核实后进行退库处理,已获得资金支持的退库项目,资金由申报单位全额退还。
第十四条项目递补。试点期间,根据全市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市商务局可适时启动项目递补,按项目申报与审核程序,递补新项目入库。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验收申请。项目完工后,申报主体向项目所在地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材料应当包含但不限于:验收申请书、项目总结报告、项目建设台账、项目资金台账、项目资产台账、项目审计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及佐证材料)。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是否申请验收的意见,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商务局。
第十六条验收组织。市商务局收到各区(市、县)政府同意申请验收的意见,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和建设效果进行评定,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进入验收环节,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质询讨论等方式,对项目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验收内容、验收结论、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七条 结果公示。市商务局在门户网站或公众订阅号公示验收结果。
第六章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对验收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局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资金拨付至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至试点工作结束为止。试点期间,如上级部门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