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奉政办发〔2025〕29号)部分内容需要修订,具体如下:
将“二、主要任务”-“(二)积极培育经营主体”-“3.保障粮食规模化生产用地指标”中“重点保障重大粮食产业项目,对流转面积1000亩以上经营主体或对外实施“六统一”服务的经营主体,建造粮食加工中心、展示展销中心等所需建设用地的,或建造农机库房、育秧中心、有机肥加工中心所需设施农业用地的,予以优先保障。”修改为“完善生产用地政策。切实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对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主体自产稻谷加工、烘干、农资农机具存放等用地予以保障。鼓励对种子加工、粮食仓储、农资经营等建设用地予以支持。”
公示时间:10月12日—10月20日,如有其他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向奉化区农业农村局反映。联系人:包老师,联系电话:18906628966。
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