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级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厅研究制订了《安徽省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安徽省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11月1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至:ahscztjkwc@163.com。
附件:1.安徽省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安徽省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财政厅
2026年10月14日
附件1
安徽省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旅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旅游发展基金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办法》(财教〔2024〕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发基金项目资金,是中央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我省旅游业发展的项目补助资金。
第三条旅发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旅发基金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管理,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任分工如下:
(一)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审核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指导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财会监督等。
(二)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管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督促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等。
(三)市、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市、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督促项目实施,并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第五条 旅发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旅发基金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优化旅游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等场所的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完善多语种标识,强化旅游应急救援服务和旅游惠民便民服务。
(二)旅游宣传推广。包括宣传推介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以及公益旅游等专项宣传推广和旅游宣传品制作等。
(三)旅游业转型升级和融合发展。包括支持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支持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生态旅游、冰雪旅游、康养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业态发展,推进智慧旅游发展和旅游业产业创新等。
(四)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包括与旅游消费相关的数据监测分析、公共服务提升等。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旅游发展重点项目。
第七条旅发基金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支出,不得用于节庆、论坛、展会等活动相关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得直接补助企业。旅发基金项目资金安排项目应避免与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交叉重复。
第三章资金分配下达
第八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建立和管理旅发基金项目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将纳入项目库作为安排资金的前置条件。
第九条项目库按照“动态管理、滚动储备、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管理。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项目征集和入库评审。入库项目有效期为三年,到期自动退出。
第十条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统筹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明确支持项目清单、补助金额和绩效目标,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后,二十日内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并抄送文化和旅游部以及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统筹旅发基金项目资金对国家文化公园等国家重点推进、跨区域打造的特色旅游项目建设予以支持,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脱贫地区予以倾斜支持。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统筹旅发基金项目资金和自有财力,推进落实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相关任务。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部门应当强化预算执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严格按照旅发基金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安排使用资金。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县(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支出额度和内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五条旅发基金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发基金项目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将当年项目预算申报与资金结转结余情况相结合,统筹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文化和旅游部门加快预算执行,并按规定收回结余资金。
第十六条 旅发基金项目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使用旅发基金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旅发基金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绩效管理,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及绩效执行监控,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各市县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旅发基金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申报、预算安排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各市县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旅发基金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强化流程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安徽省体育彩票公益金
支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体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全省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全省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省体育事业发展的资金。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按照《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省级统筹、分级管理、注重绩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体育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共同管理,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安排预算、下达资金、指导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财会监督等。
(二)省体育局负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及资金细化方案,组织预算执行,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编制、拨付下达资金、组织指导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财会监督等。
(四)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预算、督促指导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做好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预算执行,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五)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按规定开展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配合做好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提升竞技体育综合实力,丰富体育供给,推动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加快体育强省建设。支出范围包括:
(一)支持建设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及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对社会开放;
(二)支持建设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
(三)支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四)支持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与宣传;
(五)支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和招引;
(六)支持举办或承办各类型体育赛事;
(七)支持备战和参加国际、全国、全省等各级综合性运动会;
(八)支持改善优秀运动队和青少年体育训练、比赛条件;
(九)支持运动员职业转换、培训、赛事奖励等保障支出;
(十)支持体育产业和促进体育消费;
(十一)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体育事业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公务接待;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
(三)体育行政部门行政支出;
(四)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五)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专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分为省本级支出和省对下转移支付两部分,按照零基预算要求管理,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省本级支出预算按照省级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编制、细化,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按省对下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分为体育强省建设资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市县分成资金两部分。
第十条 体育强省建设资金分为一般补助资金和重点项目资金,具体数额根据项目申报审核情况、资金年度预算等确定。
(一)一般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业务因素(权重90%)、绩效因素(权重10%)。业务因素主要包括赛事活动任务量、后备人才培养任务量、赛事备战任务量、改善场地设施任务量、体育产业发展情况等。绩效因素为绩效评价结果,主要依据市县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预算执行进度、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省财政厅、省体育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我省体育事业发展实际情况和相关管理改革要求,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等。
(二)某市县一般补助资金分配金额=(某市县业务因素得分/∑有关市县业务因素得分×90%+某市县绩效因素得分/∑有关市县绩效因素得分×10%)×一般补助资金预算总额。
(三)重点项目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主要支持全省体育事业整体布局任务相关的赛事活动、场地设施、体育产业发展、体育文化培育、体校建设发展等,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个。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由省体育局建立项目库,提前做好重点项目储备、竞争排序,实施项目库动态管理。市县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年重点项目申请报省体育局。省体育局根据体育事业重点工作和任务开展项目审核和因素测算工作,按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体育强省建设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集体研究后报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市县分成资金根据规定的省和市县体育彩票公益金分成比例及年度入库体育彩票公益金规模等据实分配。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省体育局参照上年度体育彩票销售额、彩票销售政策等,测算年度体育彩票销售额,结合分成比例编制年度省本级支出预算和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按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每年按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省对下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市县财政部门,预算执行中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清算工作。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对下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细化分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结转结余按照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列支。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使用。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按照国家及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资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管
第十九条 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省体育局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申报预算时同步细化并科学设置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部门绩效评价,汇总报送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财政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各市体育行政部门每年2月底前应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情况报省体育局;省体育局每年3月底前完成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送省财政厅。各市县财政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落实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等制度,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规范管理、高效使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省体育局应当于每年6月底,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体育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专项资金财会监督。各市县财政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体育行政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体育局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