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我们修订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
2026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以下简称非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遗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促进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
第三条 非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省级补助、分级负责、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非遗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共同管理。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负责测算基础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负责审核申报文件和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监督指导非遗资金使用和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负责非遗资金预算安排,审核确定资金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市县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非遗资金项目的管理、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和监督;审核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及时提出非遗资金使用方案。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非遗资金预算安排、拨付、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非遗资金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向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全省非遗保护重点工作倾斜。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27—2031年。政策实施到期后,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应会同省财政厅开展政策总体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资金管理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七条 非遗资金分为省本级项目资金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 省本级项目资金包括省级单位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开展调查研究、规划编制、法规修订、交流培训、展示推广、宣传出版、数字化建设、记录保存、咨询评审等支出;省级非遗项目保护、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
第九条 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是指补助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项目、省级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区,以及支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非遗项目)保护、国家和省级非遗保护重点工作等的综合性补助。具体包括:
(一)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的支出。
(二)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项目开展调查立档、传承实践、展示展演、研究出版、宣传普及和创新转化等支出。
(三)省级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区补助费,主要补助省级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区建设相关的规划编制、研究出版、数字化保护、传承体验设施提升、交流研讨、成果展示、宣传推广等支出。
(四)省级非遗项目保护补助费,主要用于补助省级非遗项目相关的调查立档、研究出版、保护计划编制、开展传承和实践活动、展示展演和宣传普及、必要传承实践用具购置等。
(五)省财政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批准实施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非遗资金不得用于与非遗保护传承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基础设施建设、物业等场馆基本开放支出、个人专著的出版、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 省本级项目资金按规定纳入省级有关部门预算管理,执行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
省级单位根据年度省级非遗项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提出项目预算申请,于每年7月30日前报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
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根据非遗保护年度工作计划、项目绩效等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省本级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申请,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批复下达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包括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项目、省级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区补助费和综合性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
(一)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
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市级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和传习补助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结果建议,上报省级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并作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的依据。
(二)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项目补助费和省级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区补助费
对全省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工作予以补助。补助对象为名录项目所在市县。
对省级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创建区及最终命名的省级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区予以补助。补助对象为创建区、保护区所在市县。
(三)综合性补助
1.基本补助(占综合性补助的70%)。
(1)资源因素(权重40%)。主要根据省级非遗项目数计算。
(2)创新转化因素(权重20%)。主要根据非遗产品创新、业态融合、产业赋能等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成效计算。
(3)工作因素(权重10%)。主要根据承接国家及省级重大非遗活动、重点工作任务数量计算。
(4)财力因素。按照省财政关于地方财政财力状况的分类分档办法确定补助系数计算。
基本补助按以下公式计算分配:
某市、县(市、区)补助额度=某市、县(市、区)分配因素得分÷∑各市、县(市、区)分配因素得分×省补助资金总额。其中:某市、县(市、区)分配因素得分=某市、县(市、区)资源因素值×相应权重÷全省该项分配因素总值×财力转移支付系数+∑〔某市、县(市、区)其他某项因素值×相应权重÷全省该项分配因素总值〕。
2.激励资金(占综合性补助的30%)
根据上年度省对市县转移资金绩效评价情况,评价得分排名前60%的,予以激励补助;评价得分排名后40%的,不予激励补助。
激励资金=当地上年度评价得分/∑前60%县市评价得分总和×当年激励资金总额。
第十三条市县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和绩效目标,并区分缓急轻重对省级项目申报库进行排序,于每年9月30日前报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30日,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补助因素测算等,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确定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市县,于省人代会批准本级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市县。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应于30日内制定资金使用方案,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备案。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下达至预算执行单位。
第十六条 非遗资金的核算管理应当严格遵守财政财务制度,非遗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文化广电和旅游、财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有序推进预算执行进度。其中,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应在当年6月30日前,拨付给传承人用于开展传承活动。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 用非遗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项目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数据资料、鉴定证书以及成果报道等)均应当注明“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补助项目”。
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本地政策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对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核心评价体系,完善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视情开展抽评。
第二十一条 非遗资金使用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负责非遗资金的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等。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审核、分配、管理、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22〕22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关于〈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浙财文〔2025〕22号)同时废止。今后中央、省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