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ZCR-2026-0020004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2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德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政府预算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和监督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各类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全面覆盖、独立完整、收支平衡、讲求绩效原则,并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加大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力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市财政局主要负责:

(一)制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组织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拟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四)审核汇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五)批复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组织和指导国资预算单位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七)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实行财会监督。

第七条国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

(一)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二)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三)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四)批复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五)负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

(六)配合市财政局对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

第八条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负责:

(一)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

(二)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等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四)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确保预算执行合规准确。

第九条国资预算单位、市属国有一级企业应当定期梳理所监管(所属)的国有企业产(股)权结构,及时更新国有企业名录;市财政局汇总建立本级国有企业名录库,为收支预算测算提供有效支撑。

第三章收支范围

第十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市属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上缴利润收入,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利润收入上缴比例实行动态调整,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为实现特定调控目标,经市政府同意,可在按规定比例收取利润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向市属企业收取固定数额利润。

(二)国资预算单位持有股权的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资预算单位的股息红利,按照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全额上缴。

(三)转让国资预算单位持有的市属企业国有产(股)权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缴。

(四)国资预算单位持有股权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于国资预算单位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

(五)其他收入的核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对涉及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险基金的国资预算企业,其向社会保险基金分配的划转股权权益单独核算,不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十二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转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重大项目支出、国家资本金注入和实施战略性收购支出等;

(二)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处置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对国有企业其他方面的补助性支出;

(三)转移性支出,主要包括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等支出,其中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按照不低于市级国有资本收益的30%执行;

(四)其他支出。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本性支出采取对出资企业注资形式的,形成的权益授权国资预算单位持有。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性支出采取补贴、补助等形式的,应当明确具体用途和项目。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并按规定编制中期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第十五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流程:

(一)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部署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

(二)国资预算企业按照有关编制要求,综合分析企业本年度经营状况等因素,提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报送国资预算单位;

(三)国资预算单位对所监管(所属)企业盈利、产权转让等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全面完整提出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国资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国资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

第五章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国资预算企业应当将按规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申报和上缴市财政,无收益的应当零申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

第十八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十九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预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市财政局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在预算执行中,因中央和省增加不需要市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因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国资预算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三条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七章决算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

国资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所属)国资预算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国资预算单位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六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国资预算单位批复决算。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

第八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牵头实施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对重大支出政策的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第二十八条国资预算单位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设立可量化的项目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和上缴的第一责任人。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将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十条市财政局和国资预算单位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预算监督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依法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财政局、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要按照预(决)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三十三条对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