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跟踪管理,促进市级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持续提升,根据《十堰市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十堰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5年以来市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对象

2023年以来认定建设期满一年的26家市级重点实验室

二、绩效评价内容

绩效评价内容主要是市级重点实验室2025年以来建设与运行情况,包括材料审查、人才队伍和条件建设、科研活动及成果产出、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外开放与合作交流等重点内容。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分为高校院所和企业两类。

三、绩效评价程序

(一)撰写评价报告。由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驻市高校和市属科研单位组织重点实验室撰写《十堰市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汇总。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驻市高校和市属科研单位对重点实验室提供的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

(三)集中评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受托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经科技发展科审核,提出绩效评价结果等次建议。根据需要,抽取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实地考察。

1. 审阅评价材料、核实佐证材料;

2. 观看重点实验室现场视频(3-5分钟);

3. 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绩效总结做报告(PPT10分钟左右);

4. 质询、答辩;

5. 专家讨论,形成评价意见。

四、结果确定及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设定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重点实验室,给予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支持,结合规划布局择优推荐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等次的实验室,由主依托单位在管理部门指导下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的,予以撤销处理。绩效评价过程中出现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依托单位没有正常运营、经督促不按时提交评价资料的情况,直接予以摘牌。

五、有关要求

(一)坚持客观真实。各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对所填报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原则,根据重点实验室的功能定位和任务目标,以客观数据为主要评价依据,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

(二)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实验室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驻市高校和市属科研单位指导所属重点实验室填写报告、制作视频与PPT,并对数据进行初步审核,填写评价意见。各实验室报送所有材料均以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驻市高校和市属科研单位为单位集中报送,不接受实验室单独报送。

(三)准时报送材料。请将《十堰市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报告》经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主依托单位审核盖章后PDF版及纸质版一式三份、绩效评价视频、PPT等材料于11月3日前统一报送市生产力促进中心项目管理科,电子版材料发至科技发展科邮箱(wdjcky@163.com)。

联系人:市科学技术局     杨泽华   0719-8653578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赵小宁0719-8673202

附件:1. 十堰市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2. 十堰市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报告(提纲)

      3. 绩效评价视频、PPT内容说明

十堰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