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6〕50号)部署,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辽宁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11月1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

  1.信件邮寄地址:

  省财政厅: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3号辽宁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邮编:110032)

  省税务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56号资源和环境税处(邮编:110016)

  省生态环境厅: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号甲(邮编:110161)

  2.电子邮箱:985422700@qq.com

  3.传真电话:(024)22716644

  4.联系人:省财政厅 伊 峰(024)22716644

  省税务局李 妍 (024)81180138

  省生态环境厅秦李帆 (024)62788773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