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现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1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选聘、管理、参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等工作,有效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河北省专利条例》《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选聘、管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以下简称技术调查官)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调查官,是指受市场监管部门调派,在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中,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选聘和管理河北省技术调查官,建立和管理河北省技术调查官名录库。

第五条 技术调查官名单由省市场监管局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技术调查官可以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任期5年,期满自然解除聘任关系。

技术调查官可以连任。

第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选聘的技术调查官为兼职形式,可以通过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的方式征集。单位推荐的,应当取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的,应当提交现工作单位书面同意书。

第八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具有普通高等院校理工农医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技术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

(四)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者具有5年以上生产、设计、研发等工作经验,熟知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现状,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理论研究水平或者丰富的实践经验。

具有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专利审查员、专利预审员,业务能力突出的,可优先选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选聘为技术调查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二)曾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或者涉嫌违法违纪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曾因违法违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行政执法机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曾担任技术调查官,被选聘单位责令退出的;

(六)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七)存在其他不适合选聘情形的。

第十条 技术调查官实施动态管理,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应当解聘:

(一)经核实存在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技术调查官身份的;

(二)发生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

(三)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不胜任工作次数达3次以上的;

(四)无故不按要求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相关工作,对案件办理造成负面影响或者导致工作损失的;

(五)存在其他应当解聘情形的。

解聘的技术调查官应当及时移出技术调查官名录库,并不得以技术调查官身份从事任何活动。

技术调查官任期内,如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退出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退出的决定。

第十一条 技术调查官在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案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

(二)协助办案人员调查取证;

(三)协助办案人员询问、口头审理;

(四)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五)协助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六)列席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有关会议;

(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技术调查官列席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有关会议的,提出的意见应当记录,并由其签名。

第十二条 技术调查官协助办案人员调查取证的,有权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就调查取证的范围、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技术调查官协助办案人员询问、口头审理时,经案件主办人员同意,可以就技术事实向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发问。

第十四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合议或者调查终结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技术调查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不对外公开。

第十五条 技术调查官在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案过程中,不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质询。

第十六条 对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所涉及的技术事实,技术调查官应当保持客观中立。

第十七条 技术调查官对案件办理结果不具有表决权,提出的技术调查意见作为办案人员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办案人员对技术事实认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为查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技术事实需要,可以申请从河北省技术调查官名录库调派一名或者多名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符合相关条件的,也可以提请省市场监管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从国家技术调查官名录库调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

调派多名技术调查官的,应当确定一名技术调查官为主办技术调查官,负责统筹与办案人员沟通、技术调查任务分配、技术调查意见撰写及审定等工作。

根据办案实际需要,办案机关可以申请补充或者变更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但需要另行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的技术调查官确定或者变更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调查官应当自行回避;技术调查官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担任过案件证人、鉴定人、代理人等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情形。

技术调查官的回避由办案机关承办案件的办案机构负责人决定。办案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技术调查官在办案机关作出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该案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技术调查官对于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案活动知悉的案件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结案后,技术调查官的工作职责终止。其后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技术调查官不再负有参与义务,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三条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调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的,应当在案件办结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逐级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案件办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工作安排参加相关培训。

技术调查官可以接受指派或者应相关部门的邀请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支持技术调查官参与调解、仲裁案件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应当积极推进跨区域、跨部门技术调查官资源共享,并将共享的技术调查官纳入河北省技术调查官名录库管理。

第二十七条 跨区域、跨部门共享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分别按照案件管辖地、案件办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兼职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可以予以奖励,具体方式和标准应当符合公务员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给予报酬,具体方式和标准应当符合财务、劳动管理等相关规定。

技术调查官因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发生的交通、食宿等必要费用,由实际使用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报销。

第二十九条 技术调查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偏袒、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不得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技术调查官不得以其技术调查官的身份或名义招揽业务或者从事其他任何商业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条 技术调查官违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