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自治区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53号)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制度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联系人:禹倩倩5069382反馈方式如下:

1.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nxcztjkwc@126.com

2.信函方式邮寄至: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416号宁夏财政厅教科文处(邮编750001)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0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制度,以及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要求,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开展基础研究、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的资金。包括:自治区基础研究计划、技术研发计划项目资金,自治区重点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惠民、科产融合项目资金,自治区实验室科研项目资金。

第三条科技项目应当多元化筹措资金,资金来源分为自治区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市、县(区)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金融资本以及其他社会资金。

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引导、后支持、“揭榜挂帅”“赛马”等,具体支持方式应在具体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规范自治区财政安排的,采用前引导方式支持的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后支持、“揭榜挂帅”“赛马”等方式安排的资金,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权责对等、放管结合,遵循规律、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科技项目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是科技项目组织实施的载体,项目是实施的基本单元,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

第七条科技项目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和下达,会同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开展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科技项目管理,编制年度科技资金总预算,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建立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指导承担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项目(课题)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八条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等应加强对科技项目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九条科技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第十一条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三章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二条科技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汇总形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自治区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当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自治区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二)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直接费用预算应当据实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

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的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申报单位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合并编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规定统筹使用,总金额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超过的需详细编写预算明细依据。

第十四条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按照自治区科研经费管理改革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科技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采取经费包干制管理方式,由科技部门在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十六条实行包干制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申请资助额度,不再需要编制明细费用预算。

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资金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资金使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对于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由依托单位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项目资金决算,经承担单位审核后报科技部门。

承担单位应当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对包干制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相关主体经费使用责任、违规行为惩戒措施等进行规定。

第四章项目预算执行及调剂

第十七条自治区科技厅应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科技工作实际,合理制定资金拨付计划。承担单位应在收到财政指标文件后30日内报送项目库(提前下达资金在预算批复后30日内),确保财政资金及时下达。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按照研究进度及时向项目参与单位拨付资金,项目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科技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自治区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财政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内控控制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切实履行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正确行使资金使用自主权,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提高财务信息化水平,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项目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中的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对于涉密项目,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区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科技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研究任务调整、试验方案变更等客观原因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变化的,由原项目承担单位向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科技部门评估审核后进行调整。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项目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或参与单位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统筹考虑项目实施情况、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三)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或参与单位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四)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总额不变、参与单位之间调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定。

对于项目其他来源资金总额不变、不同单位之间调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审批实施,报科技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项目年度报告(含财务执行情况)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报送项目受托管理专业机构,为下年度预算编制提供支撑。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并及时报告发生的重大财务事件或影响项目正常执行预算的情况。项目年度执行周期不足3个月的,可随下一年度一并报送。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治区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企业使用自治区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企业财务与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使用自治区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自治区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规范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相关性。

第二十七条项目或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科技部门组织清查处理,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确认后,提请财政部门收回结余资金。

第五章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报告,按照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开展结题财务审计。项目资金决算报告和结题财务审计报告是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涉密课题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承担单位按程序认定后,可不再开展结题财务审计,其出具的项目资金决算报表,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试点单位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科技部门适时组织抽查。

第三十条科技部门严格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在项目执行期满进行综合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完成后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三十一条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应当核定各课题的自治区财政资金结余。

自治区财政结余资金占自治区财政预算比例超过30%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说明结余资金产生原因。科技部门在有关项目报告中进行专门披露分析,并对承担单位用好结余资金进行跟踪指导。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对科研项目结余资金规模大、沉淀时间长的承担单位,给予针对性指导,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课题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承担单位应当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对原项目团队两年内仍未使用完的结余资金,按照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承担单位应当加大结余资金盘活力度,在单位内部统筹使用。

课题未完成任务目标,或项目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按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收回。财政资金使用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不予通过。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应当加强科技项目资金监督,采取专项督查、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承担单位等落实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关键节点考核、总体验收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自治区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压实管理主体责任,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安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等出现第二十三条有关情形的,科技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限制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相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主体在科技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存在违法违规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对其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纳入信用记录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x月x日。本办法施行前已立项尚未结题的项目,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