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延长《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川财规〔2026〕10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4〕4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0月31日,请予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