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
按照《银川市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银政办规发〔2026〕10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新型技术改造,强化金融政策支持,市工信局研究制定了《银川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试点项目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试点项目
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银川市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二条,强化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创新专项金融产品,提供中长期贷款服务,全面落实技术改造投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试点项目贷款贴息,是指对列入自治区及银川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范围的项目,对其用于项目建设的专项银行贷款利息给予一定补贴的财政政策。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试点项目,是指自治区支持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试点县区及银川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建设期内符合相关支持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本细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公平选定扶持对象,规范、公开操作程序,严格、公正使用资金。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试点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截至申报时一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保、安全等事故。
(二)申报项目符合自治区支持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试点县区及银川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项目核准备案、能评等相关手续齐全。
(三)申报项目已签订银行贷款合同,明确合同贷款用途为相对应的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试点项目,且申报贴息的利息支出在2026年1月1日及以后。
(四)已获得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各级财政支持的同一项目,对其已获支持部分的贷款,不得重复申报本细则补助资金。
第三章补贴数额及方式
第六条对列入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试点的项目,按该项目专项银行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依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上一年度1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0%执行,最高不得超过项目贷款实际利率水平,单个项目每年获得的贴息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项目享受贴息补助的时间累计不超过2年。
第七条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申报项目核准备案、能评等审批文件、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资料原件,结合资料审核实际情况,确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贴息额度。
第八条补贴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对项目已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支持。
第九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制造业企业新型技术改造试点项目,创新推出“技改贷”“转型贷”等专项金融产品,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提供中长期优惠利率贷款服务。市工信局会同市金融工作部门建立金融机构与企业对接服务机制,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新型技改试点项目名单,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引导金融资源向新型技改试点项目倾斜。
第四章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十条资金申报与审核程序:
(一)组织申报。由市工信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范围、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
(二)审核推荐。各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要求,组织企业申报,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齐备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正式行文推荐至市工信局。
(三)复审确认。市工信局结合实施细则、申报通知等要求进行复审,重点审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形成拟提交专家评审的项目清单。
(四)专家评审。市工信局组织专家对复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支持方向、技术先进性、实施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专业评估,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作为确定拟支持项目的重要依据。
(五)会计审核。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核实统计财务数据确定贴息金额,重点核查贷款合同、借款凭证、会计凭证记录、利息支付凭证、贷款资金实际用途等内容。
(六)征求意见及公示。市工信局征求市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等部门意见,报局会议研究同意后,对拟贴息项目名单在政府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示5个工作日。
(七)下达资金。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信局下达资金计划,通知受补贴企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跟踪管理,按照银川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项目实施要求,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按期建成达产达效。
第十二条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试点项目贷款贴息申报全过程和补贴资金的拨付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获得补贴资金的企业有义务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获得资金的处理方式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及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准则)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需配合第三方审计机构,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在项目申报、验收中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补贴资格,并将企业列入征信黑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26年1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