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管局,市特检院,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充装安全工作,提升我市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安全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强化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信息追溯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本市范围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要求,落实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信息追溯管理。

二、工作进度

(一)2026年12月31日前,全市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落实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信息追溯管理,完成本单位信息化系统建设及数据对接上传工作。

(二)2027年1月31日前,完成全市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信息归集工作,优化全市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信息追溯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参照《天津市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信息追溯管理技术导则》(见附件)要求,落实追溯管理的基本要求、标识要求、信息采集要求、信息安全等相关技术标准内容,对本单位充装信息、作业人员信息、移动式压力容器设备信息等进行信息化管理,做到相关信息可追溯、可交换、可查询和防篡改。

(二)强化技防措施。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配备能识别追溯标识的终端设备,在充装前、后检查及充装等过程中扫描识别移动式压力容器;配备具有连锁控制功能的充装设备,在充装前检查合格并完成对追溯标识的扫码后,充装设备方可启动充装作业。严禁对存在扫码信息异常、现场设备与扫码信息不一致等情况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充装作业。

(三)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督促指导辖区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要求,落实充装信息追溯管理。对于不能满足追溯管理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到期不予换证。

 

技术支持联系人:张掖辉,联系电话:13323426766。

 

附件:天津市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信息追溯管理技术导则

 

 

 

2026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