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流程管理,提高建设质量和成效,我厅研究制定了《山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反馈。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10月23日 

山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资产移交,进一步明晰资产权属及管护责任,保障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正常高效运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农建发〔2025〕3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90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山西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晋农发〔2025〕69号)以及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复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的资产移交工作。其他部门批复实施的农田建设类项目资产移交,执行项目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移交,是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交付、转交资产使用管理主体的工作。移交资产包含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

第四条  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分级承担管理职责。

(一)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省高标准农田项目资产移交制度设计、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资产移交工作督促指导、监督检查;

(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高标准农田项目资产移交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协调调度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规范开展资产移交。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应当在60日内完成资产移交手续,明确资产产权归属,落实资产接收主体。质保期内发现工程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资产移交不得免除施工单位质保义务。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故意损毁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施用途与服务范围;确需处置、变更用途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章  资产移交范围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移交资产范围包括:

(一)灌排与排水工程设施:塘堰、小型拦河坝、农用机井、小型蓄水设施、泵站,灌排沟渠及配套建筑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

(二)田间道路工程设施:机耕路、生产路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等;

(三)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农田防护林、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坡面防护等工程设施;

(四)农田输配电工程设施:服务泵站、机井、信息化工程的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及附属设施等;

(五)科技推广措施形成工程设施:智能灌溉、农田信息化智能化等工程设施;

(六)标识、标牌、公示牌等永久性构筑物;

(七)项目建设形成其他应当移交的工程设施、设备。

第三章  资产移交主体第八条  资产移交实行移交单位、接收单位、监交单位三方共同办理。项目法人单位为移交单位。项目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接收单位(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作为项目法人的,监交单位为县级财政部门、项目属地乡镇(街道);其他组织移交的,监交单位为县级财政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属地乡镇(街道)。

第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编制项目资产总台账及分类设施明细台账,台账载明设施编号、地理位置、规格参数、数量、资产价值、质保期限等关键信息,做到一项一档、账实相符。

第十条  项目法人会同财政、农业农村及乡镇结合资产性质、受益范围界定资产权属。属于国有资产的,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属于农村集体资产的,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系,及时与属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按照工程受益范围划分资产接收主体:

(一)工程设施受益仅限于单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移交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二)工程设施由两个及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用共享的,由属地乡镇(街道)结合地理位置、受益范围提出权属划分方案,经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民主决议确认后划分权属;难以分割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界定为乡镇(街道)资产,由乡镇(街道)接收并管护;

(三)跨乡镇区域性工程设施,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明确资产移交主体和管护主体。

(四)土地流转片区,在流转期限内,由资产权属单位授权委托可同步委托土地流入方承担管护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移交清单盘点核实后接收项目资产,落实日常资产管理责任,保障工程设施正常发挥效益,不得无故拒绝接收资产。

第十三条  新型经营主体(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参与投资建设形成的项目资产,按照各方投资比例界定权属,分别移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对应的新型经营主体,由权属各方共同使用、协同管护。新型经营主体全额投资实施的高标准农田项目,资产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确权,由经营主体承担管护主体责任。

第四章  资产移交条件与程序第十四条  开展资产移交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条件不具备不得启动移交工作:

(一)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施工单位质保保修责任已予以明确;

(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资产价值核定到位,具备完整的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决算说明书,作为资产移交、产权登记法定依据;

(三)项目资产总台账、分类设施明细台账编制完成,实现一项一档、账实相符;

(四)项目工程档案、技术资料、竣工图纸、设备资料、验收批复文件齐全完备;

(五)已完成资产权属初步界定,明确移交、接收、监交三方主体。

第十五条  资产移交由三方共同办理,按下列流程实施:

(一)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项目法人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及《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完整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合理分摊待摊投资,核定各项交付资产价值。

(二)建立资产台账。项目法人完善项目资产总台账、分类明细台账,界定资产权属,填制《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明细表》。

(三)现场核实。移交、接收、监交三方共同开展现场核验,对照移交明细表逐项核实设施位置、数量、运行状态、资产价值;发现问题由移交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接收方对资产有异议的,向监交单位书面提出,由监交单位组织核实处置,接收方不得拒签。

(四)移交档案资料。现场核实完成后,移交单位向接收单位完整移交资产移交全套资料。

(五)三方签字确认。移交、接收、监交单位在《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明细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完成实物资产与档案资料移交。

(六)签订管护责任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签订《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与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范围、管护责任、质保衔接、监督责任等事项。

(七)归档备案。移交办结后,移交单位整理全套移交资料归档;相关资料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资产移交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及设备技术资料:设备合格证、技术说明书、检测报告等;

(二)项目竣工图;

(三)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明细表(依据竣工财务决算《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转出投资明细表》填制,详见附件);

(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与管护责任书(详见附件);

第十七条  资产移交完成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等接收主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对接收资产登记入账,纳入资产台账管理,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资产入账印证材料。

接收主体开展资产处置、报废、用途变更等工作,应当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第五章  会计核算与账务处理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主体,负责项目预决算编报与会计核算工作。项目法人实行统一会计核算,不单独设置基建账套,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通过设置明细科目、项目标记或者基建辅助账,满足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需要。

第十九条  交付资产价值确认:项目法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资产移交记账金额,以竣工财务决算分摊待摊投资后的资产实际成本为准。

第二十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类固定资产,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下月开始计提折旧,折旧年限确定为15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在资产移交完成后,资产接收单位可补提对应期间折旧。

项目法人、资产接收单位应当分别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执行上述折旧政策,合理确定资产账面价值。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的账务处理:

(一)资产直接移交至外部会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等)。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产权不属于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按分摊待摊投资后的转出资产实际成本。借:在建工程——基建转出投资,贷: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同时,借:无偿调拨净资产,贷:在建工程——基建转出投资。

(二)资产先计入项目法人账面,再无偿调拨外部会计主体。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先将在建工程结转至“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科目,再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无偿调拨资产相关规定办理划转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收集体资产,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按移交确认价值登记集体资产账簿,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管理,并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折旧年限计提资产折旧。

乡镇(街道)接收资产的,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开展账务核算、计提折旧。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与资产接收单位做好会计资料交接,保证资产入账不重复、不遗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对双方会计核算、资产折旧计提等工作开展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附件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与管护责任书(示范模板) 

编号:________

根据《山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办法(试行)》《山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资金使用实施细则(试行)》等制度规定,本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为规范项目资产移交,明晰资产权属,压实建后管护责任,移交单位(项目法人)、接收单位、监交单位就________项目资产移交及管护责任签订本责任书。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建设地点:___县______乡(镇)____村(组),建成高标准农田面积________亩。竣工验收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验收合格证编号:____。质保期截止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移交资产详见附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明细表》。移交资料包含:竣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验收资料、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等全套档案。

第二条 资产移交与权属(一)本项目政府投资形成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本次移交资产权属为□农村集体资产□乡镇资产□国有资产;跨村(组)共用设施:________________。

(二)移交单位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现场实物核验,正式将明细表所列全部工程设施无偿移交接收单位管理。

(三)资产移交不免除施工单位在质保期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保期内出现工程质量缺陷,由移交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质保期届满后设施管护,按照管护资金相关制度执行。

(四)接收单位完成接收后,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农村“三资”管理规定及时入账登记,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管理,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入账佐证材料备案。

第三条 移交单位(项目法人)责任(一)保证移交资产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移交资料完整齐全,资产账实、账账相符。

(二)质保期内,负责协调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三)配合监交单位完成资产移交现场核验,做好资产、技术档案资料交接。

(四)配合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做好资产后续监管工作。

第四条 接收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管护责任(一)落实管护主体,建立资产台账、管护巡查台账,明确管护人员,落实日常管护责任。

(二)严格执行“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谁损坏、谁赔偿”原则,开展设施日常巡查、清淤、小型养护,发现损毁、故障及时处置上报。

(三)管好用好管护经费,严格执行报账制,规范归集报账资料,按规定做好经费收支公开,接受群众与部门监督。

(四)不得侵占、损毁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施用途;资产确需报废、处置、变更权属的,严格履行民主决策与报批备案程序。

(五)人为破坏造成设施损毁的,及时向责任人追偿;暂时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按制度规定先行处置,后续完成追偿并将资金缴回财政。

(六)配合省、市、县、乡开展资产核查、监督检查、上图入库更新等工作。

第五条 监交单位监督责任(一)县级财政部门:监督资产移交程序合规,监督资产价值核算、后续资金管理。

(二)乡镇(街道):负责属地管护工作指导,受理维修申报、资料初审、现场核查,协调跨村(组)共用设施管护矛盾,督促接收单位落实管护责任。

(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监督资产移交、台账建立、上图入库,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开展管护工作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其他约定(一)本责任书作为资产移交法定档案,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明细表》配套使用,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二)本责任书不因经办人变更而失效;责任人发生变动,后续接管单位继续履行本责任书义务。

(三)本责任书一式肆份,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各监交单位各执一份。

移交单位(项目法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接收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监交单位1(县级财政部门)(盖章):

经办人签字:

日期:

监交单位2(乡镇(街道)/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盖章):

经办人签字:

日期:

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明细表》